第一財經記者從內部人士處獲悉,昨日由上海金融辦牽頭組織召開了內部會議,商討并下發了紙質版《上海市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實施辦法(討論稿)》(下稱《討論稿》)。
上述內部人士指出,滬版地方監管細則出臺在即,總體監管方式、方法超出了其他區域的監管細則。
第一財經記者了解到,《討論稿》的實施范圍將明確界定于在上海市注冊的公司法人從事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活動。
但事實上,在上海地區的問題平臺并不僅僅集中于注冊在該市的機構,大量注冊在其他省市區的平臺將業務總部設立于上海,或運營主體由上??偛靠刂?,基于重重原因欺詐、跑路等事件頻出。此外,大量注冊在上海的大規模平臺均在全國各地設立了分支機構、全資子公司、關聯公司等。這些平臺的規范標準是否需要符合滬版網貸監管辦法并沒有在上述《討論稿》中體現出來。
此外,第一財經記者獲悉,該內部討論稿還詳細制定了關于上海市新設立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所需要呈交的具體材料,共計12項。
2016年11月,銀監會會同工信部、工商總局下發了《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管理指引》(下稱《指引》),《指引》規定,新設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辦理備案登記共需要九大材料。此后各地據此并結合本地情況制定了《指引》地方版。截至目前,廣東省以及廈門市已經出臺了地方新平臺備案登記暫行辦法。其中廣東省共計需要13項材料,而廈門市共計需要12項材料。
記者對比了上海市新設立平臺登記備案所需材料與《指引》給出內容,在九大材料之外,上海另需要市公安局網絡安全保衛總隊出具的“信息系統安全審核回執”。同時,還需要與第三方電子數據存證平臺簽訂的委托合同存證的協議復印件。
但是,在2016年8月份下發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下稱《暫行辦法》)中第二十二條明確“電子簽名、電子認證”并非“強制性要求”,如使用第三方數字認證系統,應當對第三方數字認證機構進行定期評估,保證有關認證安全可靠并具有獨立性。
除上述兩項材料外,在滬版細則中律師事務所出具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法律意見書也是所需材料之一。
總體來看,相比廣東和廈門,滬版又加碼了市公安局網絡安全保衛總隊出具的“信息系統安全審核回執”,要求更為嚴格。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在記者已經獲悉的滬版監管細則中,并沒有明確給出關于“網絡借貸信息中介”的明確界定,而其所借鑒、綜合的《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暫行辦法》、《指引》等相關政策法規均在總則處給出了網絡機構的明確定義。一家平臺是否屬于滬版監管細則的規范范圍,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對網貸機構的定義。
責任編輯:陳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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