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管指引》將存管范圍覆蓋到從發標、投標、流標、撤標、項目結束的網貸全業務流程中,使用戶在網貸平臺上的資金得到全程監管并與平臺銀行賬戶隔離,大大提升了用戶的資金安全性。這代表了網貸平臺淘汰的開始,留下來的只有優質平臺,網貸行業也可借此加速出清,回歸中介本質。
張 銳
作為強化互聯網金融監管的最新成果,《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指引》(下稱《存管指引》)歷經半年精心打磨后終于落地。在厘清與界定了委托人和存管人各自身份與職責的基礎上,《存管指引》從業務定義、操作流程、辦理條件等方面對網貸資金存管作了全面規定。就控制P2P網貸風險而論,《存管指引》可起一劍封喉之效。
借助于互聯網技術的翅膀,傳統金融得以華麗轉身與開疆拓土,但一些金融新業態卻在飛行過程中迷失了方向。統計數據顯示,目前我國P2P網貸平臺多達4856家,可快速繁衍中又難免泥沙俱下,魚龍混雜。本來只是一個信息中介,平臺卻私設資金池變相吸儲,繼而隨意挪用出借人的資金;有的平臺以虛假標的高額回報率為誘餌,誆騙投資人上鉤,資金忽悠到手后,立馬“隱身”與“跑路”;還有同一法人同時操縱多家平臺,資金在不同出借人之間倒來倒去,簡直就是個網絡版“龐氏騙局”。
在各種問題被持續揭露與曝光的重壓下,網貸平臺也開始洗牌瘦身。數據顯示,目前能正常運營的網貸平臺占比不足一半,其他要么停業倒閉,要么作為問題平臺接受監管與執法機構的處罰而處于關停狀態。據《中國互聯網金融安全發展報告2016》統計,盡管眼下正常運營的網貸平臺數量越來越少,可交易量卻越來越大,去年P2P成交額近19544億元。這也充分說明,作為普惠金融的落地平臺,P2P仍有較大的市場需求,必須通過有效監管將其導入正途。
吸收了證券資金第三方存管的經驗和現行做法,根據《存管指引》的規定,P2P平臺在賬戶體系設置上采用了分賬管理的模式,即由委托人在存管人處開立網貸資金存管專用賬戶,同時為委托人的客戶(包括出借人、借款人及其他網貸業務參與方等)在存管專用賬戶下分別開立子賬戶,這樣就能從物理意義上防止網貸機構非法觸碰客戶資金,確保網貸機構“見錢不摸錢”。不僅如此,銀行作為存管人,還在客戶充值、提現、繳費等資金清算環節設置交易密碼,或通過其他有效指令驗證方式,通過履行表面一致性的形式審核義務認證客戶資金及業務授權指令的真實性。在此基礎上,每筆資金劃轉都由用戶授權操作完成,杜絕了委托人非法挪用客戶資金的可能。
不同于以往僅將投資人資金納入銀行或第三方支付機構的受托存管對象的做法,《存管指引》將平臺的風險準備金、擔保資金都列入存管范疇,這樣既可以降低網貸平臺卷款跑路的風險,還能最大限度減少平臺監守自盜的可能性。不僅如此,《存管指引》還將存管范圍明確覆蓋到從發標、投標、流標、撤標、項目結束的網貸全業務流程中,使用戶在網貸平臺上的資金得到全程監管并與平臺銀行賬戶隔離,大大提升了用戶的資金安全性。另外,作為委托人,P2P平臺還須每日與存管人核對賬務,確保系統數據的準確性,銀行也要每日根據委托人提供的交易數據核對賬務。在此基礎上,銀行將會定期出具資金存管報告,供客戶在網站上查詢,客戶據此可隨時審視與調整投資行為,進而將風險降到最低。
在《存管指引》發布前,除了少數銀行參與P2P網貸資金存款業務外,部分投資人的資金放在非銀金融機構的第三方支付機構中存管,這就是所謂的“聯合存管”模式。但依據《存管指引》,如今商業銀行已成為唯一的存管人,第三方支付機構顯然將退出存管市場。明確商業銀行作為唯一的存管人,有效切斷了委托人與第三方支付結構利益合謀與勾兌的風險,進一步鎖定了投資人的資金權益安全。
為了調動商業銀行參與存管業務的積極性,《存管指引》明確了商業銀行的免責條款,即存款人開展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不對網絡借貸交易行為提供保證或擔保,不承擔借貸違約責任,不承擔借款項目及借貸交易信息真實性的審核責任,不對網絡借貸信息數據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梢灶A見,出于業務創新的需要,會有更多銀行打消之前的顧慮,轉而加速推進網貸存管業務。而隨著網貸存管的快速普及,P2P客戶尤其投資人的利益也將得到更為廣泛與可靠的保護。
當然,基于之前網貸平臺所演繹出的一系列風險事件,加之為期一年的互聯網金融專項整治,銀行仍會對網貸存管保持相對謹慎的態度,那些無法達到合規水平、資金體量和技術實力脆弱的平臺,定然不會進入銀行存管業務合作的法眼。再進一步分析,即便網貸平臺有幸被銀行挑中,動輒2%。至3%。的存管費用也是不能不充分掂量的。而如果再加上通道費用,綜合存管成本接近5%。。正因為如此,雖然《存管指引》為委托人提供了不超過6個月的整改過渡期,但顯然只有一部分P2P能在銀行存管市場落地站穩。由此不妨說,《存管指引》的發布代表了網貸平臺淘汰的開始,留下來的只有優質平臺,網貸行業可借此加速出清,回歸中介本質。
最后還想強調的是,銀行作為存管人走到了P2P平臺的前列,也為投資人判別網貸平臺合規與否提供了一個重要標準。同時,依據《存管指引》,委托人不得用存管銀行做公開營銷宣傳,這還將有效減少部分網貸機構利用銀行存管過度宣傳和夸大安全性的現象,從而降低銀行可能面臨的輿論風險,促使投資者獨立識別風險。不過,由于銀行只履行存管業務,說得直白些,就是只負責看管資金,至于平臺項目是否真實,回報率到底有多大,借款人信用以及償還能力究竟如何,平臺的系統是否安全等這些外部風險,銀行并沒有任何兜底的責任。因此,所有的風險識別與控制,仍有賴于投資人去錘煉一雙火眼金睛。
責任編輯:松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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