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被上線“引薦”加入,發展下線并組成層級,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返利依據,從下線手中獲得返傭,是十分典型的傳銷模式。但以炒外匯為由頭進行的金融傳銷,噱頭新穎且迷惑性更強。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近日公布了一則通過倒外匯進行金融傳銷的判例。案件中,被告人陸鑫是阿爾卑斯資產管理信托公司(下稱“API公司”)的銷售代表(傳銷人員)。自從2014年被上線董某發展成“會員”后,其在一年時間內,發展下線13級,詐騙投資收入近200萬元。
第一財經記者查閱裁判文書網后發現,今年7月以來,涉及API公司傳銷人員領導、組織傳銷活動的判決書被陸續發布,至陸鑫案已公開披露了4起。
級別晉升和高額收入雙誘惑
2014年1月,陸鑫經董某介紹投資加入API公司,作為董某的直接下線。董某以API公司在河北地區代理的身份,通過在本區萬通中心等地開展理財講座的方式,向投資人宣傳公司炒外匯的經營模式和收益結構,吸引投資人投資,并向投資人介紹發展下線可以獲取層級傭金。董某目前在逃,尚未被警方抓獲。
加入組織后,陸鑫以炒外匯為名,積極發展下線。她先后在多個微信群內按照董某的要求介紹業務、發展會員注冊、發布會議通知和各種活動通知。她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三級以上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獲得財物,陸鑫在一年多的時間內發展了下線13級。
記者從另外一名傳銷人員黃曉玲的判決書中獲悉,該公司宣稱對外匯市場進行多年研究后開發API智能交易系統,能夠成功操作外匯交易,為客戶帶來高額穩定收入。API公司經營模式為,將投資金額分為1萬、3萬、5萬、10萬、20萬美元以上五個檔次,宣稱投資金額越大,獲得收益越高。
同時,公司將投資人分為普通投資人、主任、副經理、經理、總監和區域總監等六個級別,每個級別完成公司規定的發展下線投資總金額和團隊當月發展金額后,可獲得級別晉升和1000美元到3萬美元不等的工資。具體操作為:投資人將資金打入介紹人(上線)賬戶或指定賬戶后即可開戶,后投資資金由公司所謂專業人員統一進行外匯交易操作,投資人可登錄網站查詢本人賬戶投資及獲利情況。
判決書中還詳細披露了該傳銷組織的三種返利模式。第一種是賬戶盈利。外匯交易平臺一周交易5天,一天可操作3至5手(1手是本金的10%),交易一次手續費至少為20美元。交易在300手以內的,后臺給每手返4美元;301手至600手的,每手返5美元;601手以上的以此類推。交易每滿100手,上述返傭方能打到賬戶上,其中,80%進入賬戶余額,20%進入“得存基金”賬戶。
第二種是層級返利。以交易300手以內的投資人為例,其每交易一手,獲得返傭4美元,其介紹人(上線)可獲獎勵2美元,5級以內的其他上線可獲獎勵1美元。
第三種是特許經營代理盈利。API公司推行省、市、縣3級區域代理,代理費分別為100萬、25萬、5萬美元,每手交易返傭分別是2、1.5、1美元,代理基本收入為該區域交易手續費返傭乘以客戶交易量。
除了積極發展下線賺取返利,陸鑫還是董某的貼身助手,幫助董某處理投資人賬戶報單、會議通知、發布收款賬號、編寫注冊流程、聯系公司境外年會等活動,每月可以從董某處領取固定報酬。
此后,在陸鑫的13級下線中,陸續有36名人員向警方報案,報案人員投資額總計人民幣1209.91萬元、美元109.95萬元。陸鑫于2015年被抓獲歸案,今年4月被北京市朝陽區法院認定為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15萬元。
上訴辯稱“我也是受害者”
值得注意的是,在公布的4起案件中,被告人紛紛在收到判決后表示不服并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的理由是:“我也是受害者”。
以陸鑫為例,她認為自己在參與的一年多時間內,對于API公司的經營模式、運作情況、資金走向均不知情,其本人也向公司投資了大量錢款,至案發時仍處于虧損狀態。同時,她還辯稱自己是API公司傳銷活動的參與者,非組織者、領導者,其在傳銷組織中所開展的勞務性工作,對整個傳銷組織的擴大及騙取財物不起關鍵作用。
北京市朝陽區法院認為,首先,從API公司宣傳的及投資人證實的返利模式來看,該公司從下線的手續費中獲得返傭,符合組成層級并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返利依據,符合《刑法》第224條之一規定的傳銷的行為方式,系傳銷活動;其次,陸鑫下線中報案人員的投資額在250萬元以上,系情節嚴重,應予處罰。
再者,針對傳銷人員是否為傳銷組織的領導者和組織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在《關于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明確規定,“下列人員可以認定為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一)在傳銷活動中起發起、策劃、操縱作用的人員;(二)在傳銷活動中承擔管理、協調等職責的人員。陸鑫在多個微信群內發布通知、組織活動,管理傳銷組織的交流平臺,對于傳銷活動的運行和傳銷組織的擴大具有重要作用。
最終,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陸鑫、黃曉玲、黃梅秋等涉入API傳銷組織的人員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罪名成立。但鑒于他們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故法院依法對其所犯罪行予以減輕處罰。
責任編輯:曉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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