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會目前已起草《保險實名登記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正在保險行業內部進行第二次征求意見。
保險實名登記要求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第三方網絡平臺及其從業人員在為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辦理保險業務時,應核對其身份證件,并查驗和登記其實名信息。
《規定》中的實名信息,包括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姓名、身份證件號碼和手機號碼。若使用非本人實名登記手機號碼的,應當提供手機號碼的實名登記所有人的姓名、身份證件類型和證件號碼。
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如違反《規定》且逾期不改的,將被處以一萬元到三萬元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警告并處1萬元以下罰款。
互聯網保險業務的第三方網絡平臺如違反《規定》拒不改正的,應責令有關保險公司或其分支機構立即終止與其合作,將其列入行業禁止合作清單,并在全行業通報。情節嚴重的,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保監會等部門聯合發布的《關于對保險領域違法失信相關責任主體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列入聯合懲戒對象。
《關于對保險領域違法失信相關責任主體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于8月印發。備忘錄包括6大類聯合懲戒措施:
一、限制聯合懲戒對象市場準入。包括限制設立證券、保險、商業銀行等機構,限制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等。
二、限制聯合懲戒對象任職資格。包括限制擔任金融保險機構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限制擔任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限制登記為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等。
三、對聯合懲戒對象加強監管。包括對當事人加強日常監管檢查,將其違法失信行為作為股票發行審核、金融機構融資授信參考等。
四、限制聯合懲戒對象部分消費行為。包括對人民法院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依法限制其房產、交通工具等方面的消費等。
五、限制聯合懲戒對象享受優惠政策。包括限制其申請政府補貼性資金和社會保障資金支持,把失信信息作為其享受優惠性政策的參考等。
六、限制聯合懲戒對象評優表彰。包括限制其參與評先、評優或取得各類榮譽稱號,對已獲得相關榮譽稱號予以撤銷等。
責任編輯:韓希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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