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國際上對區塊鏈、分布式賬戶技術的主要看法為:一是尚處于初步發展階段,應用效果還有待實踐檢驗;二是若在金融領域廣泛采用,可能會對金融業務模式和支付清算體系等金融基礎設施產生根本性的影響;三是對金融穩定的影響尚不明確,未來可能對監管形成重大挑戰]
[外包業務環節中的金融風險不能被一并“外包”,金融機構仍須承擔風險管控的主體責任。各國均要求金融機構對外包業務環節視同自身業務進行管理]
[監管沙盒本質上是一種有限業務牌照機制,我國的試點機制就是中國的“監管沙盒”。]
近年來,金融科技(FinTech)概念在全球范圍內迅速興起,引起了國際組織和各國監管機構的廣泛關注。本文梳理討論了對金融科技的幾點認識,介紹了金融科技的國際監管進展和趨勢,并提出關于金融科技監管的思考與建議。
金融科技是金融業發展中的正?,F象,既不應該神化,也不應該輕視?;仡櫄v史,金融業(特別是銀行業)已經歷過多次技術創新,如ATM機、電視可視圖文技術、網上銀行、手機銀行等。一方面,新技術的應用和普及加速了新型服務模式的誕生,在一定階段對傳統銀行體系產生影響,但并未從根本上改變金融業務模式、法律關系和監管體制,也沒有對金融體系穩定產生大的沖擊。另一方面,當前金融業面臨的技術環境較以往也呈現新的特點,尤其是分布式賬戶(包括區塊鏈技術)在金融科技范疇中被廣泛認為是最具發展潛力的代表性技術,也最有可能對現有金融業務模式產生重大甚至可能是顛覆性的影響。不過金融科技是否會從根本上改變現有業務模式和監管框架還有待觀察。
目前,國際上對區塊鏈、分布式賬戶技術的主要看法為:一是尚處于初步發展階段,應用效果還有待實踐檢驗;二是若在金融領域廣泛采用,可能會對金融業務模式和支付清算體系等金融基礎設施產生根本性的影響;三是對金融穩定的影響尚不明確,未來可能對監管形成重大挑戰。目前國際上的初步共識是:監管機構應當密切關注、分析該類技術的發展應用情況,與業界保持充分溝通,但現階段暫不需要制定專門的法規制度。同時,各國監管機構均在積極進行觀察研究,分析其是否有助于金融業的發展和風險管控,以及可能對金融體系穩定產生的影響。
因為金融科技具有積極作用,但也存在潛在風險和監管挑戰。一方面,金融科技的運用有利于擴大金融覆蓋面,提升服務效率,降低服務成本。另一方面,在微觀層面,可能會增加信息科技風險、操作風險、信用風險和流動性風險,對現有銀行盈利模式形成挑戰;在系統層面,可能會增加機構之間的關聯性和金融體系的復雜性,強化“羊群效應”和市場共振,增強風險波動和順周期性,從而對監管有效性提出了挑戰。這也要求金融機構和監管機構密切關注金融科技的發展變化、潛在風險和可能產生的影響,適時采取必要的應對措施。
關于金融科技的國際監管進展和趨勢
近年來,國際監管組織普遍加強了對金融科技的關注和研究。各國際監管組織先后成立了專門的工作組,分別從不同角度研究金融科技發展對金融體系的影響和監管應對等問題,探索如何完善監管規則,改進監管方式。其中,金融穩定理事會主要關注金融科技(近期重點是區塊鏈、分布式賬戶技術)發展對金融穩定的潛在影響。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主要關注金融科技對銀行經營模式、市場地位和銀行業系統性風險的影響,以及對銀行監管提出的挑戰。支付與市場基礎設施委員會(設在國際清算銀行)主要關注金融科技(近期重點是區塊鏈、分布式賬戶技術)對傳統支付方式和支付體系等金融基礎設施的影響。國際證監會組織主要關注區塊鏈、分布式賬戶、云計算、智能投資顧問等金融科技對資本市場的影響,以及眾籌融資業務風險、網絡信息安全等問題。
從國家層面來看,各國監管機構也密切關注金融科技發展,探索完善監管方式。
第一,建立內部機制,加強跟蹤研究和風險評估。包括指定相關金融監管機構承擔金融科技的監管協調職能,成立金融科技協調工作組負責風險監測和政策完善等。
第二,探索完善監管方式。包括建立監管沙盒、創新指導窗口和創新加速器,尤其是監管沙盒機制引起了廣泛關注。監管沙盒是指針對現有監管框架內尚在觀察的金融產品、服務或機構,由監管機構根據其風險程度和影響面,按照適度簡化的程序,允許金融機構或科技企業在限定條件下,利用真實或模擬的市場環境開展測試。經測試表明適合全面推廣后,可依照現行監管法規,進一步獲得全面牌照,并納入正常監管范圍。運用監管沙盒,需要整個社會從上至下具有較強的試錯和容錯理念。監管沙盒本質上是一種有限業務牌照機制,主要定位于加強監管當局與金融科技企業的溝通交流,提早介入了解金融科技業務模式并進行政策輔導,幫助市場主體全面準確了解監管規定,避免在合規上“走彎路”??梢哉f,我國的試點機制就是中國的“監管沙盒”。下一步,我國監管機構應密切跟蹤研究其他國家和地區在監管沙盒機制等方面的實踐經驗,不斷完善我國的試點機制。
第三,各國監管機構均遵循技術中立原則,在現行監管框架下,按照金融業務本質來實施監管。各國監管者普遍認為,技術創新有助于擴大金融服務渠道、提高經營效率,但代替不了金融的基本功能,也沒有改變金融風險的隱蔽性、傳染性和突發性。目前,金融科技雖然發展較快,引起廣泛關注,但尚未產生新的金融模式,仍未超越存款、貸款、支付、證券發行、投資咨詢、資產管理等金融業務的范疇。從國際普遍做法來看,不論是金融機構還是科技企業,無論采用什么樣的形式和渠道,即不論運用物理渠道還是互聯網渠道開展業務,只要從事同類金融業務,就應依法取得金融牌照,遵循相同的業務規則和風險管理要求。
目前,國際上與金融科技相關的牌照主要有以下幾類:第一,吸收存款類;第二,發放貸款類;第三,支付類;第四,資本籌集類;第五,投資咨詢類。各國監管機構均根據金融業務實質來明確兩個問題:第一,需不需要申請牌照;第二,申請什么樣的牌照。在存款業務方面,幾乎所有國家都要求吸收公眾存款須獲取金融牌照,大多數國家要求獲得全面銀行牌照(Fullbankinglicense),部分國家允許通過有限銀行牌照(Limitedbankinglicense),在限定范圍內吸收存款。在貸款業務方面,多數國家要求使用表內資金發放貸款、在表內承擔風險的業務需獲取金融牌照,牌照類型包括全面銀行牌照(多數國家)、有限銀行牌照或放貸業務牌照。
在支付業務方面,多數國家要求持有金融牌照。如果形成了客戶資金沉淀,多數國家需要取得全面銀行牌照、有限銀行牌照或支付牌照。在資本籌集業務方面,主要指股權眾籌活動,各國普遍將其視同股票發行,納入證券發行的許可和監管范疇。在投資咨詢業務方面,幾乎所有國家都要求獲得與資產管理業務相互獨立、并行的投資咨詢業務牌照。
總體來說,各國在現行金融監管框架下,根據金融業務的本質分類實施準入管理和持續監管。其中,對吸收公眾存款、公開發行證券募集資金、從事投資咨詢、開展資產管理等業務均規定了嚴格的準入標準和監管要求。是否形成客戶資金沉淀,為確定是否需要申領銀行牌照或者參照銀行監管的主要考慮因素。在金融監管實踐中,各國監管機構主要關注兩個問題:一是如果從事了金融業務,是不是依法獲得了相應的牌照;如果獲得了牌照,有沒有超越牌照授權的業務范圍開展金融業務。二是獲得了牌照,開展了某項金融業務,是否遵循了相應的監管規則,是否實施了與所承擔的風險性質和水平相匹配的風險管控措施,以及是否遵守了賬戶實名制、客戶身份驗證、產品宣傳銷售、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等方面的行為監管規則,依法保護了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
歐洲央行發布了關于金融科技銀行(FinTechBank)的準入程序征求意見稿,其基本理念是:第一,作為監管機構,應采取技術中立原則;第二,要維護市場公平競爭。因此,科技企業從事銀行業務或投資入股銀行,應適用與其他銀行統一的牌照要求和監管標準。另外,對于科技企業申請銀行牌照,還要根據科技企業的特點,重點關注其能否充分認識、理解和管控風險,作為銀行股東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資質條件,以及采用新技術之后,由于其業務模式可能具有不確定性,需要管理層和監管機構予以更密切的關注。
第四,各國監管部門普遍加強了對金融外包風險的監管。金融科技中的分布式賬戶、大數據、云計算、客戶身份認證等技術應用,大多數屬于金融機構的外包業務范疇,各國監管機構普遍將其納入金融機構的外包風險監管范疇。但是,外包業務環節中的金融風險不能被一并“外包”,金融機構仍須承擔風險管控的主體責任。各國均要求金融機構對外包業務環節視同自身業務進行管理,執行統一的風險管理標準,并要求金融機構針對外包服務機構(如相關金融科技企業)建立盡職調查、風險評估和持續監測制度,在外包服務協議中約定服務范圍、清晰界定責任義務等。
關于金融科技監管的思考與建議
對監管機構來說,對金融科技的發展既要采取開放的態度,也要保持冷靜。
第一,要采取開放態度。監管機構應加強對新興技術的關注、監測和研究,當前尤其要密切跟蹤研究分布式賬戶、區塊鏈等金融科技發展對金融業務模式、風險特征和金融監管的影響,應加強與業界,包括持牌金融機構和科技企業的溝通交流。
第二,要保持冷靜。監管機構也許不需要知曉全部的技術細節,但需要了解新技術的基本屬性。最重要的是,要善于透過現象看本質,要穿透業務名稱和業務現象去分析并界定業務的本質。如美國監管者把LendingClub的網絡借貸模式認為是證券化活動,把代幣發行融資(ICO)認定是證券發行行為;近期,我國“一行三會”等七部委經過反復研究分析,認定ICO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準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為。只要從事具有相同業務本質、法律屬性、風險特征的金融活動,就應遵循統一的監管規則,以確保公平競爭,防止監管套利。這是功能監管的核心要義,也是落實第五次全國金融工作會議關于進一步強化金融監管、將所有金融業務納入監管這一要求的重要原則。監管機構的一項重要使命是創造確保公平競爭的制度環境,促進形成優勝劣汰的良性競爭秩序。要避免由于不必要的政策和規則差異,人為造成不公平競爭,形成“劣幣驅逐良幣”的負面激勵機制,破壞整個行業的合規和風險文化,削弱維護金融體系長期穩定的基石。
第三,加強國際交流。在國際層面,中國應積極參與金融穩定理事會、巴塞爾委員會等國際組織關于金融科技的發展演進、對金融穩定的影響和監管應對等問題的研究,共同探索如何完善監管規則,改進監管方式,確保監管有效性。并在國家和地區層面與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監管機構密切交流各自的經驗教訓,相互學習借鑒。
最后,還要超出金融領域,關注新技術的應用是否會帶來其他問題。比如,金融業務和非金融業務是否存在不恰當的融合、是否存在交叉補貼,有沒有按照商業和市場原則開展關聯交易,有沒有運用壟斷地位和資金優勢,進行低價傾銷、虧本銷售,造成了不公平競爭。另外,金融業有沒有做好客戶信息保密,有沒有不恰當地使用客戶信息,這不僅是金融監管機構,也應是其他政府部門需要關注和解決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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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方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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