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石獅市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
公訴機關福建省石獅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鄒曉敏,男,1986年2月20日出生于江西省吉安市,漢族,初中文化,無業,住吉安市峽江縣。因本案于2017年3月16日被晉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九日,同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F羈押于石獅市看守所。
石獅市人民檢察院以獅檢公刑訴〔2017〕109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鄒曉敏犯盜竊罪,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石獅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瑩、代理檢察員曾小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鄒曉敏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7年2月至3月間,被告人鄒曉敏先后多次到石獅市沃爾瑪商場門口臺灣脆皮玉米店、世茂摩天城商場可可檸檬奶茶店、石獅市湖東菜市場等處,將被害人鄭某、王某1等人店里的微信二維碼調換為自己的微信二維碼,騙取到店消費顧客本應轉賬至被害人微信賬號的錢款共計人民幣6983.03元。公訴機關指控上述事實的證據有被害人陳述、書證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等。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鄒曉敏的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提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6條的規定判處。
法庭上,被告人鄒曉敏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不持異議,表示自愿認罪。
經審理查明,2017年2月至3月間,被告人鄒曉敏先后到石獅市沃爾瑪商場門口臺灣脆皮玉米店、章魚小丸子店、世茂摩天城商場可可檸檬奶茶店、石獅市湖東菜市場、長福菜市場、五星菜市場、洋下菜市場,以及晉江市青陽街道等地的店鋪、攤位,乘無人注意之機,將上述店鋪、攤位上的微信收款二維碼掉換(覆蓋)為自己的微信二維碼,從而獲取顧客通過微信掃描支付給上述商家的錢款。經查,被告人鄒曉敏獲取被害人鄭某、王某1等人的錢款共計人民幣6983.03元。案發后,贓款均未追回。
2017年3月25日,被告人鄒曉敏在石獅市華山酒店附近路邊被公安人員抓獲。另查明,被告人鄒曉敏因上述在晉江市掉換商家二維碼竊取財物后于同月16日被晉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九日。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供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被害人郭某陳述,證實其在石獅市長福菜市場賣面線糊,其攤位上有貼一張微信收款二維碼圖片,每天客人來攤位買面線糊時就會使用微信掃描二維碼轉賬。3月14日傍晚其要收攤回家時,發現其貼的二維碼被人覆蓋,其核對賬目與微信收款記錄,發現從3月11日早上到14日下午都沒有收到錢,共損失616元。其當時掃描了那張二維碼,付款信息顯示“偉(**偉)”。
2、被害人李某陳述,證實其是石獅市古宅農貿市場105號攤位的攤主,其攤位上有貼一張微信收款二維碼圖片,方便客人消費掃描支付。2月16日其突然發現攤位上的二維碼被人掉包了。其核對那段時間的出入賬,發現從2月13日就沒有收到錢,共損失611.9元。其當時掃描了那張二維碼,付款信息顯示“偉(**偉)”。
3、被害人陳某陳述,證實其是石獅市玉池中路28號賣魚攤位的攤主,其攤位上有貼一張微信收款二維碼,方便客人付款。3月3日快中午時其發現攤位上的二維碼被別人的二維碼覆蓋了。其核對那段時間的出入賬,發現3月2日下午到3日,共損失619.6元。其當時掃描了那張二維碼,付款信息顯示“偉(**偉)”。
4、被害人堯某陳述,證實其是石獅市玉池中路58號賣海鮮的攤主,其攤位上有貼一張微信收款二維碼。2月19日其有事回老家,3月5日回來,剛好有兩個客人掃描二維碼支付之后其手機微信沒有收到錢,其才發現二維碼被人調換了。其回家之后攤位是其老婆在經營,核對那段時間的出入賬,從2月19日到3月5日,共損失610.5元。其當時掃描了那張二維碼,付款信息顯示“偉(**偉)”。
5、被害人肖某陳述,證實其是石獅市玉池中路30號攤位的攤主,其攤位上有貼一張微信收款二維碼。2月25日晚收攤時發現二維碼被人掉換。就把那二維碼撕下扔掉,沒有損失。其當時有掃描了那張二維碼,付款信息顯示“偉(**偉)”。
6、被害人許某陳述,證實其是石獅市古宅農貿市場108號攤位的攤主,其攤位上有貼一張微信收款二維碼圖片,方便客人付錢。2月17日其發現攤位上的二維碼不一樣,自己掃描一下,才知道被人換掉了。其核對那段時間的出入賬,發現前后兩天沒有收到錢,共損失603元。其當時掃描了那張二維碼,付款信息顯示“偉(**偉)”。
7、被害人蔡某陳述,證實其是石獅市古宅農貿市場家禽肉攤位的攤主,其攤位上有貼一張微信收款二維碼圖片,方便客人付錢。2月15日其發現攤位上的二維碼被別人的二維碼覆蓋。其核對那段時間的出入賬,發現從2月5日開始微信就沒有收到錢,共損失607元。其當時掃描了那張二維碼,付款信息顯示“偉(**偉)”。
8、被害人涂某陳述,證實其在石獅市長福菜市場賣豬肉,其攤位上有貼一張微信收款二維碼圖片,方便客人付錢。2月27日晚上有人告訴其說其收款二維碼被人貼了一張紙質的收款二維碼,其核對一下,發現26日至27日已有333.2元沒有收到了。其當時掃描了那張二維碼,付款信息顯示“偉(**偉)”。
9、被害人王某1陳述,證實其是石獅市世貿摩天城可可檸檬奶茶店的老板,2月5日其發現放在店里讓顧客支付的二維碼上面被人覆蓋了另一張二維碼,其查了下賬單,發現4日至5日店里的賬少了605元。其掃描了那張二維碼,顯示的支付對象是“偉(**偉)”。
10、被害人蔣某陳述,證實其是石獅市五星農貿市場A2攤位賣豬肉的攤主,其在攤位上有貼一張微信收款二維碼圖片,方便客人付錢。3月11日早上其發現攤位上的二維碼被別人的二維碼覆蓋。其核對那段時間的出入賬,發現從3月6日下午沒有收到客人轉來的錢,共損失602元。其當時掃描了那張二維碼,付款信息顯示“偉(**偉)”。
11、被害人王某2陳述,證實其是石獅市五星創業路農貿市場A3攤位賣魚的攤主,其在攤位上有貼一張微信收款二維碼圖片。2月11日其手機壞了,修好時發現在手機壞時賣魚后微信沒有收到錢,回攤位發現攤位上的二維碼被別人的二維碼覆蓋,共損失53元。其當時掃描了那張二維碼,付款信息顯示“偉(**偉)”。
12、被害人裴某陳述,證實其是石獅市九二路獅城國際沃爾瑪章魚小丸子店的老板,之前其店面外有貼一張微信收款二維碼,便于顧客消費付款。2月1日左右的一天,其發現二維碼上面被人覆蓋,就把那張撕下來丟掉。沒有財物損失。其掃描了那張二維碼,顯示的支付對象是“偉(**偉)”。
13、被害人鄭某陳述,證實其是石獅市九二路獅城國際沃爾瑪臺灣脆皮玉米店面的店主,店面前臺有貼一張微信收款二維碼。2月2日晚上有客人掃描支付后,其發現沒收到款項,發現二維碼被人調換。1日至2日共損失199元。其掃描了那張二維碼,顯示的支付對象是“偉(**偉)”。
14、被害人熊某陳述,證實2017年3月14日16時許,其在晉江市青陽陽光江聲路777奶茶店門口擺攤賣武大郎燒餅,19時許,有顧客使用微信二維碼付款,顧客支付時叫其看是不是那個賬戶,其發現不是,其粘貼的微信收款二維碼上面被人覆蓋了一張,顧客買單刷給其的錢都跑到對方那張收款二維碼了,其就打電話報警了。其收款的二維碼是粘貼在手推車靠外的玻璃上面,應該是當天被調換的。損失幾十元,對方那張二維碼就一個“偉”字。
15、被害人劉某陳述,證實2017年3月15日17時許,其在晉江市青陽陽光金光路擺攤賣蘋果,有顧客使用微信二維碼付款6元,其拿起手機發現沒有收到,覺得奇怪就察看,發現其粘貼在手推車靠外玻璃上面的微信收款二維碼上面被人覆蓋了一張,就打電話報警了。其看了收款記錄,發現從13日開始就沒有收到顧客微信二維碼付款。共損失大約100元。對方那張二維碼就一個“偉”字。
16、書證抓獲經過,證實本案系群眾舉報,在石獅市華山酒店附近路邊抓獲涉嫌盜竊的嫌疑人鄒曉敏。
17、扣押筆錄、扣押清單,提取筆錄、交易記錄截圖,證實從被告人鄒曉敏處扣押作案工具蘋果4代手機1部,偵查人員從手機里提取微信紅包轉賬記錄。
18、常住人口信息、證明、行政處罰決定書,證實被告人鄒曉敏的身份等基本情況,被告人鄒曉敏于2017年3月13日至15日在晉江市青陽金光路等地使用本人微信收款二維碼掉換別人的收款二維碼竊取財物,被晉江市公安局決定行政拘留九日,期限自3月16日起至3月25日止。
19、被告人的供述及指認作案地點筆錄、照片,被告人鄒曉敏歸案后,在偵查機關對其掉換他人微信收款二維碼獲取財物的事實供述在案,并帶偵查人員指認其掉換二維碼的地點。
以上證據,經法庭舉證、質證,能夠相互印證,足以認定,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鄒曉敏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竊取公民財物,總金額為人民幣6983.03元,屬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
關于本案的定罪問題。
首先,被告人鄒曉敏采用秘密手段,掉換(覆蓋)商家的微信收款二維碼,從而獲取顧客支付給商家的款項,符合盜竊罪的客觀構成要件。秘密掉換二維碼是其獲取財物的關鍵。
其次,商家向顧客交付貨物后,商家的財產權利已然處于確定、可控狀態,顧客必須立即支付對等價款。微信收款二維碼可看作是商家的收銀箱,顧客掃描商家的二維碼即是向商家的收銀箱付款。被告人秘密掉換(覆蓋)二維碼即是秘密用自己的收銀箱換掉商家的收銀箱,使得顧客交付的款項落入自己的收銀箱,從而占為己有。
第三,被告人并沒有對商家或顧客實施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行為,不能認定商家或顧客主觀上受騙。所謂“詐騙”,即有人“使詐”、有人“受騙”。
本案被告人與商家或顧客沒有任何聯絡,包括當面及隔空(網絡電信)接觸,除了掉換二維碼外,被告人對商家及顧客的付款沒有任何明示或暗示。商家讓顧客掃描支付,正是被告人采用秘密手段的結果,使得商家沒有發現二維碼已被掉包,而非主觀上自愿向被告人或被告人的二維碼交付財物。顧客基于商家的指令,當面向商家提供的二維碼轉賬付款,其結果由商家承擔,不存在顧客受被告人欺騙的情形。顧客不是受騙者,也不是受害者,商家是受害者,但不是受騙者。
綜上,被告人鄒曉敏的行為不符合詐騙罪的客觀構成要件,其以秘密手段掉換商家二維碼獲取財物的行為,符合盜竊罪的客觀構成要件,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鄒曉敏構成詐騙罪定罪不當,應予糾正。被告人鄒曉敏歸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鄒曉敏多次盜竊作案,酌情從重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鄒曉敏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ㄐ唐趶呐袥Q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5日起至2017年11月15日止。罰金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鄒曉敏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人民幣5609.2元,其中郭某616元、李某611.9元、陳某619.6元、堯某610.5元、許某603元、蔡某607元、涂某332.2元、王某1人民幣605元、蔣某602元、王某2人民幣53元、鄭某199元、劉某100元、熊某50元。追繳被告人違法所得人民幣1373.83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垩涸谑{市公安局的作案工具蘋果4代手機1部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責任編輯:韓希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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