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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人民銀行官網發布了《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8〕第7號》(以下簡稱《公告》),明確外商投資支付機構準入和監管政策。我們把涉及到的主要條件列出,并作簡單解讀,以供大家參考:
一、申請資格
公告原文“一、境外機構擬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主體的境內交易和跨境交易提供電子支付服務的,應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根據《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P>
解讀:此處指的是境外機構是在境外國家和地區取得了當地的支付業務許可,在境外已開展相關支付業務,其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才有資格申請中國境內的支付業務許可。并不是說任何外資機構都可以提出申請。所謂外商投資支付機構,就是說你首先得是境外支付機構,才可以提出中國境內的支付業務許可申請。大家可以關心下其他國家和地區對支付業務準入的相關法律要求,說不定還有驚喜。
二、申請條件
(1)商業存在。境外機構應當在境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作為申請支付業務許可的主體。
(2)支付業務設施。外商投資支付機構應當在境內擁有安全、規范、能夠獨立完成支付業務處理的業務系統和災備系統。
(3)信息存儲要求。外商投資支付機構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在境內收集和產生的個人信息和金融信息應在境內存儲。
解讀:簡單理解就是在中國境內有商業主體,且有滿足開展業務的相關設施。實際上某些外資機構已經在中國境內存在多年,具體就不點名了。對其他有志于在國內開展支付業務的境外機構來講,最短平快的方式就是收購一家從事支付專業化服務的第三方機構。
三、主要出資人要求
根據公告原文“外商投資支付機構還應符合《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0〕第2號發布)規定的資本實力、主要出資人、反洗錢措施等要求?!奔慈缦乱螅?/P>
(一)為依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截至申請日,連續為金融機構提供信息處理支持服務2年以上,或連續為電子商務活動提供信息處理支持服務2年以上;
(三)截至申請日,連續盈利2年以上;
(四)最近3年內未因利用支付業務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為違法犯罪活動辦理支付業務等受過處罰。
本辦法所稱主要出資人,包括擁有申請人實際控制權的出資人和持有申請人10%以上股權的出資人。
此外,我們注意到,《公告》對外商投資支付機構的業務范圍并未如2號令一般劃分了互聯網支付、銀行卡收單等業務范圍,是不是就一張牌照即可開展所有支付業務,還是參照2號令的模式,需要申請機構提出具體牌照申請,尚不得而知。個人認為,《公告》未做出詳細劃分,應該和即將推出的《支付條例》有關。
責任編輯:韓希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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