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近日發布關于規范跨境電子商務支付企業登記管理的公告。銀行必須擁有《金融許可證》、支付機構必須擁有《支付業務許可證》,與此同時海關總署要求2018年5月31日必須提供相關資料。
以下為公告原文:
為進一步規范海關跨境電子商務監管工作,現將驗核跨境電子商務支付企業資質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跨境電子商務支付企業在向海關辦理注冊登記或信息登記手續時,應當提交相關資質證書。其中,提供跨境電子商務支付服務的銀行機構提交中國銀保監會或者原中國銀監會頒發的《金融許可證》復印件;非銀行支付機構提交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支付業務許可證》復印件,支付業務范圍應當包括“互聯網支付”。
企業按照前款規定提交復印件的,應當同時向海關交驗原件。
二、跨境電子商務支付企業向海關辦理注冊登記手續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單位注冊登記管理規定》(海關總署令第221號)提交相關材料,同時提交相關資質證書;跨境電子商務支付企業向海關辦理信息登記手續的,按照海關總署2016年第26號公告規定提交相關材料,同時提交相關資質證書。
三、在本公告發布之日前已經辦理海關注冊登記或信息登記的跨境電子商務支付企業,應當于2018年5月31日前向所在地海關補充提交相關資質證書,沒有補充提交的,其海關跨境電子商務支付企業信息不再有效。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18年4月13日
責任編輯:陳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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