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4月27日央行等四部門正式發布資管新規細則,智能投顧行業正迎來前所未有的一起重擊。
為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統一同類資產管理產品監管標準,有效防控金融風險,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經國務院同意,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日前聯合印發了《關于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銀發〔2018〕106號,以下簡稱《意見》)。
不過,互金咖注意到,《意見》對于智能投顧行業措辭相當嚴厲,沒有半點回旋的余地。
《意見》第二十三條明文規定,“運用人工智能技術開展投資顧問業務應當取得投資顧問資質,非金融機構不得借助智能投資顧問超范圍經營或者變相開展資產管理業務?!?/P>
把這句話翻譯一下就是,只有持牌的金融機構可以利用運用人工智能技術開展投資顧問業務。也就是說,其他以智能投顧名義開展資產管理業務的企業都是違規經營的。
而實現情況就是,截至目前,證監會尚沒有下發任何一家智能投顧的牌照。
不僅如此,較最初的征求意見稿相比,最終定稿的《意見》還刪除了允許金融機構把智能投顧技術外包給第三方機構開發的說辭。
牌照、技術外包“雙殺”
據互金咖了解,關于智能投顧技術外包,征求意見稿中表述為,“從金融機構委托外部機構開發智能投顧算法,應當要求開發機構根據不同產品投資策略研發對應的算法?!?,但最終《意見》中明確為,“金融機構應當根據不同產品投資策略研發對應的人工智能算法或者程序化交易,避免算法同質化加劇投資行為的順周期性,并針對由此可能引發的市場波動風險制定應對預案?!庇纱?,監管的嚴厲程度可見一斑。
對此,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就《意見》相關問題答記者提問時表示,金融科技的發展正在深刻改變金融業的服務方式,在資管領域就突出體現在智能投資顧問。近年來,智能投資顧問在美國市場快速崛起,在國內也發展迅速,目前已有數十家機構推出該項業務。
但運用人工智能技術開展投資顧問、資管等業務,由于服務對象多為長尾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較低,如果投資者適當性管理、風險提示不到位,容易引發不穩定事件。而且,算法同質化可能引發順周期高頻交易,加劇市場波動,算法的“黑箱屬性”還可能使其成為規避監管的工具,技術局限、網絡安全等風險也不容忽視。
為此,《意見》從前瞻性角度,區分金融機構運用人工智能技術開展投資顧問和資管業務兩種情形,分別進行了規范。
一方面,取得投資顧問資質的機構在具備相應技術條件的情況下,可以運用人工智能技術開展投資顧問業務,非金融機構不得借助智能投資顧問超范圍經營或變相開展資管業務。
另一方面,金融機構運用人工智能技術開展資管業務,不得夸大宣傳或誤導投資者,應當報備模型主要參數及資產配置主要邏輯,明晰交易流程,強化留痕管理,避免算法同質化,因算法模型缺陷或信息系統異常引發羊群效應時,應當強制人工介入。
據悉,《意見》強調,金融機構運用人工智能技術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應當嚴格遵守本意見有關投資者適當性、投資范圍、信息披露、風險隔離等一般性規定。
金融機構應當向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報備人工智能模型的主要參數以及資產配置的主要邏輯,為投資者單獨設立智能管理賬戶,充分提示人工智能算法的固有缺陷和使用風險,明晰交易流程,強化留痕管理,嚴格監控智能管理賬戶的交易頭寸、風險限額、交易種類、價格權限等。金融機構因違法違規或者管理不當造成投資者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嚴懲非持牌開展資管業務
值得一提的是,在智能投顧業遭牌照、技術外包“雙殺”背后,當前,除金融機構外,互聯網企業、各類投資顧問公司等非金融機構開展資管業務也十分活躍,由于缺乏市場準入和持續監管,產品分拆、誤導宣傳、資金侵占等問題較為突出,甚至演變為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發行證券,擾亂金融秩序,威脅社會穩定。
對此,《意見》明確提出,資管業務作為金融業務,必須納入金融監管,非金融機構不得發行、銷售資管產品,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主要指私募投資基金的發行和銷售,私募投資基金適用私募投資基金專門法律、行政法規,私募投資基金專門法律、行政法規中沒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意見》。
非金融機構和個人未經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許可,不得代銷資管產品。針對非金融機構違法違規開展資管業務的情況,尤其是利用互聯網平臺等分拆銷售具有投資門檻的投資標的、通過增信措施掩蓋產品風險、設立產品二級交易市場等行為,按照國家規定進行規范清理。非金融機構違法違規開展資管業務的,依法予以處罰,同時承諾或進行剛性兌付的,依法從重處罰。
另據互金咖了解,針對分業監管下標準差異催生套利空間的弊端,加強監管協調,強化宏觀審慎管理,按照“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實施功能監管,是規范資管業務的必要舉措。
《意見》明確,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對資管業務實施宏觀審慎管理,按照產品類型而非機構類型統一標準規制,同類產品適用同一監管標準,減少監管真空,消除套利空間。
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在資管業務的市場準入和日常監管中,要強化功能監管。中國人民銀行牽頭建立資管產品統一報告制度和信息系統,對產品的發售、投資、兌付等各個環節進行實時、全面、動態監測,為穿透監管奠定堅實基礎。繼續加強監管協調,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在《意見》框架內,研究制定配套細則,配套細則之間要相互銜接,避免產生新的監管套利和不公平競爭。
責任編輯:陳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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