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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互金平臺舉報范圍新列入“代幣發行融資”

            來源:移動支付網 2018-08-29 09:26:38 國家互金平臺 代幣發行融資 政策速遞
                 來源:移動支付網     2018-08-29 09:26:38

            核心提示8月28日,中國互聯網金融舉報信息平臺(以下簡稱“舉報平臺”)對“互聯網金融舉報范圍”進行了調整,新增“代幣融資發行”的舉報內容。

              8月28日,中國互聯網金融舉報信息平臺(以下簡稱“舉報平臺”)對“互聯網金融舉報范圍”進行了調整,新增“代幣融資發行”的舉報內容。從內容看,從事“虛擬貨幣”交易、買賣、信息中介、清算結算、承保等相關業務均在舉報范圍。

            國家互金平臺舉報范圍新列入“代幣發行融資”

              從整個舉報范圍看,共有9大項,包括網絡借貸、股權眾籌融資、互聯網保險、互聯網支付、跨界類、互聯網基金銷售、互聯網信托和互聯網消費金融,以及“現金貸”業務、互聯網平臺與各類交易場所合作從事違法違規業務、代幣發行融資等。

              其中,“代幣發行融資”屬于新增舉報項,具體分為以下6項內容:

              1.明確從事法定貨幣與代幣、“虛擬貨幣”相互之間的兌換業務;

              2.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代幣或“虛擬貨幣”;

              3.為代幣或“虛擬貨幣”提供定價、信息中介等服務;

              4.直接或間接為代幣發行融資和“虛擬貨幣”提供賬戶開立、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產品或服務;

              5.承保與代幣和“虛擬貨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代幣和“虛擬貨幣”納入保險責任范圍

              6.其他使用“幣”的名稱開展的非法金融活動。

              這基本意味著,從事任何與代幣有關的活動均屬于違規。

              資料顯示,該舉報平臺系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于2016年10月13日開通,負責收集互聯網金融舉報信息,并轉發有關管理部門。相關管理部門收到轉發的舉報信息后,按照其原有規定或專項整治要求辦理。其中,投資者可通過舉報平臺或微信公眾號,以個人名義或者代表單位,對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如實舉報。按照法律及有關規定,該平臺會對舉報人和舉報內容予以嚴格保密。同時,舉報信息平臺開通舉報查詢功能,輸入舉報編號、身份證號即可進行查詢。

              上周,多個區塊鏈媒體公眾號突然被封,多個微信公眾號顯示,因賬號違反《即時通信工具公眾信息服務發展管理暫行規定》,已被責令屏蔽所有內容并停止使用。包括火幣資訊、深鏈財經、每日幣讀、TokenClub、大炮評級、幣世界快訊服務、金色財經、吳解區塊鏈等多個賬號均被封停。

              隨后,報道稱國家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小組辦公室將采取三大措施對虛擬貨幣交易進行清理整頓。包括:1.對124家服務器設在境外,但實質面向境內居民提供交易服務的虛擬貨幣交易平臺網站采取必要管控措施,下一步將加強監測,實時封堵。2.加強對新摸排的境內ICO及虛擬貨幣交易相關網站、公眾號等處置。對于定期摸排發現的境內ICO及虛擬貨幣交易場所網站、公眾號,以及為上述活動提供支持和服務的公眾號、自媒體及網站,及時予以關閉和查封。3.從支付結算端入手持續加強清理整頓力度。多次約談第三方支付機構,要求其嚴格落實不得開展與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相關業務的要求。指導相關支付機構加強支付渠道管理、客戶識別和風險提示,建立監測排查機制,停止為可疑交易提供支付服務。

              8月24日,中國銀保監會官網發布處非辦關于防范以“虛擬貨幣”“區塊鏈”名義進行非法集資的風險提示公告。處非辦表示,一些不法分子打著“金融創新”“區塊鏈”的旗號,通過發行所謂“虛擬貨幣”“虛擬資產”“數字資產”等方式吸收資金,侵害公眾合法權益。此類活動并非真正基于區塊鏈技術,而是炒作區塊鏈概念行非法集資、傳銷、詐騙之實。處非辦表示,此類活動以“金融創新”為噱頭,實質是“借新還舊”的龐氏騙局,資金運轉難以長期維系。請廣大公眾理性看待區塊鏈,不要盲目相信天花亂墜的承諾,樹立正確的貨幣觀念和投資理念,切實提高風險意識;對發現的違法犯罪線索,可積極向有關部門舉報反映。

              在相關政策發布后,百度、騰訊、支付寶紛紛對“虛擬貨幣”采取了相應措施。

              其中,在百度上,名為“數字貨幣吧、虛擬貨幣吧”的貼吧已經被封,點進相應名稱貼吧提示“抱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本吧暫不開放”。

              騰訊方面對外表示,部分公眾號涉嫌發布ICO和虛擬貨幣交易炒作信息,違反《即時通訊工具公眾信息服務發展管理暫行規定》,已被責令屏蔽所有內容,賬號被永久封停。

              螞蟻金服則表示,支付寶對于商戶涉及虛擬貨幣交易的,會堅決予以清退;對于個人賬戶涉嫌虛擬貨幣交易的,根據情節堅決采取限制賬戶收款功能甚至永久限制收款等處理措施。除此之外,支付寶還會通過各種方式向平臺上的用戶進行風險防范教育,提醒用戶不要被各種虛假宣傳所欺騙,認清虛擬貨幣交易的風險,避免可能遭遇的損失。

              以下為互金協會《互聯網金融舉報范圍》全部內容:

              互聯網金融舉報范圍

              本舉報平臺舉報范圍為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原則上不受理已由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仲裁機構處理的案件。具體舉報原因為:

              一、網絡借貸

              1.設立資金池——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

              2.自身或關聯方融資——利用本機構互聯網平臺為自身或具有關聯關系的借款人融資。

              3.提供擔?!脚_自身向出借人提供擔?;蛘叱兄Z保本保息。

              4.大規模線下營銷——除信用信息采集、核實、貸后跟蹤、抵質押管理等業務外,從事大規模線下營銷。

              5.誤導性虛假宣傳——開展虛假宣傳和誤導性宣傳,未揭示投資風險或揭示不充分。

              6.虛構借款人及標的

              7.發放貸款——發放貸款,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8.期限拆分——將融資項目的期限進行拆分。

              9.發售銀行理財和券商資管等產品

              10.違規債權轉讓

              11.參與高風險證券市場融資

              12.利用類HOMS等系統從事股票市場場外配資行為

              13.從事股權眾籌或實物眾籌

              14.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二、股權眾籌融資

              1.擅自公開發行股票——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股票或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后股東累計超過200人的,為公開發行,應依法報經證監會核準。未經核準擅自發行的,屬于非法發行股票。

              2.變相公開發行股票——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后股東累計不超過200人的,為非公開發行。非公開發行股票及其股權轉讓,不得采用廣告、公告、廣播、電話、傳真、信函、推介會、說明會、網絡、短信、公開勸誘等公開方式或變相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發行,不得通過手機APP、微信公眾號、QQ群和微信群等方式進行宣傳推介。嚴禁任何公司股東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轉讓股票。向特定對象轉讓股票,未依法報經證監會核準的,股票轉讓后公司股東不得超過200人。

              3.非法開展私募基金管理業務——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和個人募集資金,不得變相亂集資,不得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不得通過分拆、分期、與資產管理計劃嵌套等方式變相增加投資者數量,合格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200人,合格投資者的標準應當符合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

              4.非法經營證券業務——股票承銷、經紀(代理買賣)、證券投資咨詢等證券業務由證監會依法批準設立的證券機構經營,未經證監會批準,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經營證券業務,不得向投資人提供購買建議。

              5.對金融產品和業務進行虛假違法廣告宣傳——平臺及融資者發布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不得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不得虛構項目誤導或欺詐投資者,不得進行虛假陳述和誤導性宣傳。宣傳內容涉及的事項需要經有權部門許可的,應當與許可的內容相符合。

              6.挪用或占用投資者資金——平臺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投資者資金非法占為己有,或挪用歸個人使用、借貸給他人、進行營利或非法活動。

              7.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三、互聯網保險

              1.誤導性虛假宣傳——保險公司通過互聯網銷售保險產品,進行不實描述、片面或夸大宣傳過往業績、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諾損失等誤導性描述。

              2.與不具備經營資質的第三方網絡平臺合作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

              3.與存在提供增信服務、設立資金池、非法集資等行為的互聯網信貸平臺合作,引發風險向保險領域傳遞。

              4.在經營互聯網信貸平臺融資性保證保險業務過程中,存在風控手段不完善、內控管理不到位等情況。

              5.未取得相關金融業務資質——非持牌機構違規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或互聯網企業非取得業務資質依托互聯網開展保險業務。

              6.通過互聯網利用保險公司名義或假借保險公司信用進行非法集資。

              四、互聯網支付

              1.未取得相關金融業務資質——未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開展相關支付業務,包括開展商戶資金結算、個人POS機收付款、發行多用途預付卡等。

              2.誤導性虛假宣傳——開展虛假宣傳和誤導性宣傳,未揭示投資風險或揭示不充分。

              3.挪用占用客戶備付金——挪用或占用客戶備付金進行投資或用于關聯企業往來。

              4.未經批準跨行清算——連接多家銀行系統,未經由人民銀行跨行清算系統或者具有合法資質的清算機構,變相開展跨行清算業務。

              5.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五、跨界類

              1.具有資產管理相關業務資質,將線下私募發行的金融產品通過線上向非特定公眾銷售,或者向特定對象銷售但突破法定人數限制。

              2.具有資產管理相關業務資質,通過多類資產管理產品嵌套開展資產管理業務,規避監管要求。

              3.具有資產管理相關業務資質,未嚴格執行投資者適當性標準——向不具備風險識別能力的投資者推介產品,或未充分采取技術手段識別客戶身份。

              4.具有資產管理相關業務資質,無資金托管——未采取資金托管等方式保障投資者資金安全,侵占、挪用投資者資金。

              5.誤導性虛假宣傳——開展虛假宣傳和誤導性宣傳,未揭示投資風險或揭示不充分。

              6.持牌金融機構委托無代銷業務資質的互聯網企業代銷金融產品。

              7.未取得資產管理業務資質,通過互聯網企業開辦資產管理業務。

              8.未取得相關金融業務資質,跨界互聯網金融活動——未取得相關金融業務資質,跨界互聯網金融活動(不含P2P網絡借貸、股權眾籌、互聯網保險、第三方支付、資產管理業務)。

              9.具有多項金融資質、綜合經營特征明顯的互聯網企業,各業務板塊之間未建立防火墻制度、未遵循禁止關聯交易和利益輸送等方面的監管規定,賬戶管理混亂,客戶資金保障措施不到位。

              10.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六、互聯網基金銷售、互聯網信托和互聯網消費金融

              1.誤導性虛假宣傳——開展虛假宣傳和誤導性宣傳,未揭示投資風險或揭示不充分。

              2.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七、“現金貸”業務

              1.不當催收

              2.畸高利率

              3.侵犯個人隱私

              4.重復授信

              八、互聯網平臺與各類交易場所合作從事違法違規業務

              1.將權益拆分面向不特定對象發行

              2.以“大拆小”“團購”“分期”等方式變相突破200人私募上限

              3.產品無固定期限、資金和資產無法對應,存在資金池問題

              4.未向投資者披露信息和提示風險

              5.將高風險資產進行包裝粉飾,向不具備風險承受能力的中小投資者出售

              九、代幣發行融資

              1.從事法定貨幣與代幣、“虛擬貨幣”相互之間的兌換業務

              2.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代幣或“虛擬貨幣”

              3.為代幣或“虛擬貨幣”提供定價、信息中介等服務

              4.直接或間接為代幣發行融資和“虛擬貨幣”提供賬戶開立、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產品或服務

              5.承保與代幣和“虛擬貨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代幣和“虛擬貨幣”納入保險責任范圍

              6.其他使用“幣”的名稱開展的非法金融活動

              互聯網金融廣告不得含有以下內容:

              1.違反廣告法相關規定,對金融產品或服務未合理提示或警示可能存在的風險以及承擔風險責任的。

              2.對未來效果、收益或者與其相關情況作為保證性承諾,明示或者暗示保本、無風險或者保收益的。

              3.夸大或者片面宣傳金融服務或者金融產品,在未提供客觀證據的情況下,對過往業績作虛假或夸大表述的。

              4.利用學術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受益者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的。

              5.對投資理財類產品的收益、安全性等情況進行虛假宣傳,欺騙和誤導消費者的。

              6.未經有關部門許可,以投資理財、投資咨詢、貸款中介、信用擔保、典當等名義發布的吸收存款、信用貸款內容的廣告或與許可內容不相符的。

              7.引入不真實、不準確數據和資料的。

              8.宣傳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主管部門明令禁止的違法活動內容的。

              9.宣傳提供突破住房信貸政策的金融產品,加大購房杠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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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陳愛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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