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0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以下簡稱“網信辦”)發布《區塊鏈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2019年2月15日起施行。本文旨在對《規定》重要內容進行梳理和簡要解讀。
編者按:2019年1月10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以下簡稱“網信辦”)發布《區塊鏈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2019年2月15日起施行?;鹦翘枌谧髡?、中倫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樊曉娟第一時間為你解讀新規,以下為解讀:
引言
2019年1月10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以下簡稱“網信辦”)發布《區塊鏈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2019年2月15日起施行?!兑幎ā返恼桨l布,距網信辦于2018年10月19日發布的《區塊鏈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不到三個月,體現出我國對區塊鏈行業和相關活動的立法制規和監管方面的積極態度。網信辦有關負責人表示,出臺《規定》旨在明確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的信息安全管理責任,規范和促進區塊鏈技術及相關服務健康發展,規避區塊鏈信息服務安全風險,為區塊鏈信息服務的提供、使用、管理等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據。本文旨在對《規定》重要內容進行梳理和簡要解讀。
一、 明確區塊鏈信息服務的概念
根據《規定》第二條第二款,區塊鏈信息服務是指基于區塊鏈技術或者系統,通過互聯網站、應用程序等形式,向社會公眾提供信息服務。
需要注意的是,該概念下,為提供區塊鏈信息服務作支持的底層技術必須是區塊鏈技術。因此,單純基于互聯網技術的區塊鏈媒體(包括網站、App、微信公眾號和小程序等),并非《規定》所規制的范圍。而像幣乎、贊我、YOYOW這樣利用區塊鏈技術來提供和分享內容的媒體平臺則會落入這個概念。
二、 明確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的范圍
根據《規定》第二條第三款,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是指向社會公眾提供區塊鏈信息服務的主體或者節點,以及為區塊鏈信息服務的主體提供技術支持的機構或者組織。
《規定》對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劃出了一個較寬泛的范圍,帶有“信息技術服務”字樣又與區塊鏈相關的機構或組織,都有可能被納入監管范圍內,包括涉及提供數字貨幣交易信息發布的、加密數字貨幣存儲的、采用區塊鏈技術進行媒體信息發布的、基于區塊鏈技術開發的App等區塊鏈項目、區塊鏈技術提供方、區塊鏈錢包、數字資產交易平臺等主體。
需要注意的是,自2017年9月央行等七部委發文,對首次代幣發行融資(ICO)進行了定性并叫停后,國內不少區塊鏈企業為了躲避監管,將代幣發行融資等行為轉戰境外,采用了“境外設立實體發幣上鏈 + 境內公司提供技術服務”的模式。但《規定》生效后,這種操作的合規性將受到考驗。根據《規定》明確的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的范圍,在中國境內注冊成立的公司,只要是為區塊鏈信息服務的主體提供了技術支持,也可能被認定為“信息服務提供者”,因此也應當注意遵守《規定》的各類要求,及時進行合規。
三、 明確安全責任
《規定》從多個角度對區塊鏈信息服務的安全責任作出要求。包括,
?。ㄒ唬?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的內容安全管理責任
《規定》第五條規定,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應落實內容安全管理責任,建立安全方面的管理制度。
?。ǘ?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的技術能力
《規定》第六條規定,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具備必須的技術條件和能力,對于法律法規禁止的信息內容須作即時和應急處置。
?。ㄈ?安全評估
《規定》第九條規定,在新產品、新應用、新功能上線需要安全評估。
?。ㄋ模?安全隱患的整改
《規定》第十五條規定,區塊鏈信息服務存在信息安全隱患的,應當進行整改,達標后方可繼續提供服務。
四、 實施備案管理
《規定》對區塊鏈信息服務實施備案管理。備案管理方面的規定主要集中在第十一條至第十四條。包括,要求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在提供服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通過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區塊鏈信息服務備案管理系統填報備案信息;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的對備案信息審查職責;備案信息應及時變更和注銷;備案編號應在網站和應用程序上如何標注;備案信息定期查驗等相關事宜。
五、 《規定》與《征求意見稿》的區別
《規定》與《征求意見稿》總體區別不大,除了在條文順序和表述上做了一些調整之外,主要有以下幾點變化:
?。ㄒ唬?年審改為定期查驗
《征求意見稿》第五條規定了對區塊鏈信息服務實行年度審核,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在每年規定時間登錄區塊鏈信息服務備案管理系統,履行年度審核手續?!兑幎ā穼⒛陮徃臑槎ㄆ诓轵?,僅規定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在每年規定時間登錄區塊鏈信息服務備案管理系統,提供相關信息。我們理解,這一改變為監管留下了更靈活的空間。
?。ǘ?刪除特殊行業前置審核要求
根據《征求意見稿》第七條,基于區塊鏈從事新聞、出版、教育、醫療保健、藥品和醫療器械等互聯網信息服務,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規定須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在履行備案手續前,應當依法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但在《規定》中,該等特殊行業前置審核要求被刪除。我們理解,該等特殊行業前置審核要求在《征求意見稿》中的提出,主要是參考了國務院于2011年1月8日發布生效的《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由于通常區塊鏈信息服務亦會通過互聯網,那么也自然會落入《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監管,且其效力級別更高,因此無需再在《規定》中對該等要求進行重復規定。
結語
《規定》的正式出臺標志著我國對于區塊鏈信息服務的“監管時代”的來臨。區塊鏈作為一項新興技術,具有不可篡改、匿名性等特性,在給國家發展帶來機遇、給社會生活帶來便利的同時,也帶來了一定的安全風險。技術本身是中性的,從立法者的角度,只有跟上技術發展的步伐,及時制定出符合發展現狀的法律法規,才能彌補立法的滯后性這一弊端;從區塊鏈行業的各類參與者的角度,對于新法新規的出臺,需要及時依規進行自查和合規。此外,我們相信,隨著區塊鏈技術的不斷發展和行業應用的深化和細化,未來將會有更多針對區塊鏈行業和相關活動新法新規不斷出臺,我們將繼續保持關注,并及時分享。
聲明:本文旨在法規之一般性分析研究或信息分享,不構成對具體法律的分析研究和判斷的任何成果,亦不作為對讀者提供的任何建議或提供建議的任何基礎。作者在此明確聲明不對任何依據本文采取的任何作為或不作為承擔責任。
責任編輯: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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