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sting id="lnlbz"></listing>

      <address id="lnlbz"></address>
      <form id="lnlbz"><th id="lnlbz"><listing id="lnlbz"></listing></th></form>

          <form id="lnlbz"></form>

          <progress id="lnlbz"><nobr id="lnlbz"></nobr></progress>

          <address id="lnlbz"><sub id="lnlbz"><menuitem id="lnlbz"></menuitem></sub></address><listing id="lnlbz"><font id="lnlbz"><cite id="lnlbz"></cite></font></listing><thead id="lnlbz"></thead><rp id="lnlbz"></rp>

          1. 移動端
            訪問手機端
            官微
            訪問官微

            搜索
            取消
            溫馨提示:
            敬愛的用戶,您的瀏覽器版本過低,會導致頁面瀏覽異常,建議您升級瀏覽器版本或更換其他瀏覽器打開。

            全國人大代表、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行長白鶴祥: 建議制定《存款保險法》,完善金融機構風險處置機制

            張奇 李玉敏 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2019-03-06 09:30:08 存款保險法 白鶴祥 政策速遞
            張奇 李玉敏     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2019-03-06 09:30:08

            核心提示白鶴祥建議:通過在修訂《存款保險條例》的基礎上制定《存款保險法》,對現有法律法規中零散的、不成體系的風險處置規定進行整合,提高相關風險處置規則的法律效力及可操作性。

              2019年全國兩會已經拉開帷幕。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獲悉,全國人大代表、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黨委書記、行長白鶴祥帶來了關于制定《存款保險法》的議案。

              白鶴祥認為,2015年出臺的《存款保險條例》雖賦予了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早期糾正和風險處置職能,但卻未明確風險處置的觸發標準及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擔任金融機構接管和清算組織的職能,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的風險處置能力。

              因此,本次議案提出,有必要在修訂《存款保險條例》的基礎上制定《存款保險法》,明確金融機構風險處置的職責分工,制定客觀可行的處置標準,構建市場化、法治化的有序處置機制,以實現保護公眾利益、維護金融穩定、防范道德風險、促進市場出清及最小化處置成本的目標。

              《存款保險法》完善風險處置機制

              白鶴祥認為,應盡快構建完整的金融機構有序處置機制,以實現保護公眾利益、維護金融穩定、防范道德風險、促進市場出清及最小化處置成本的目標。

              一是制定《存款保險法》。通過在修訂《存款保險條例》的基礎上制定《存款保險法》,對現有法律法規中零散的、不成體系的風險處置規定進行整合,提高相關風險處置規則的法律效力及可操作性。

              二是明確風險處置中各部門責任劃分。明確由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擔任問題金融機構接管和清算組織,明確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作為我國金融機構風險處置當局的法律地位,進一步提升其風險處置的權威性與專業性。同時,對于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等需要多方合作參與處置的問題機構,建議在法規中明確牽頭部門、各方責任及協調機制。

              三是強化對風險的早期糾正職能。進一步強化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對金融風險的早期糾正職能。通過賦予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更為完善的金融監管信息獲取權、核查權和處置權,使其能夠在“早期識別和及時干預”的框架下盡早地識別出問題金融機構及其風險點,盡快地制定并啟動干預措施和程序,降低金融機構最終倒閉的可能性和風險處置成本。

              四是制定客觀可行的風險處置啟動標準。構建一套既立足國情又符合國際標準的指標體系來客觀判斷金融機構的生存能力,以及是否構成啟動處置的條件,并在《存款保險法》中予以明確。盯住資本充足水平、流動性等核心指標,明確不同階段的早期干預和處置措施組合。同時,將觸發機制與存款保險早期糾正、接管處置機制有效銜接,以盡早識別和控制高風險金融機構,提高風險處置效率。

              金融機構風險處置缺乏頂層設計

              之所以提出上述議案,是因為白鶴祥等人認為,目前我國金融機構風險處置法規在立法方面呈現碎片化特征,相關法規體系不夠健全,缺乏必要的頂層設計。

              一是尚未形成一套完整的處置規則。我國金融機構風險處置的法律條款,散見于多部法律法規中,相關規定非常原則,僅授權監管機構在特定情況下采取接管、托管、重組、撤銷、清算等措施,尚未形成一套完整有序的處置規則體系。此外,不同位階的法律法規之間未能有效銜接,沒有清晰界定出問題金融機構從早期發現、制定恢復與處置方案,到損失分攤、清算退出的完整架構。

              二是缺乏明確的風險處置職責分工。一方面,盡管《存款保險條例》賦予了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早期糾正和風險處置職能,但未明確由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擔任接管或清算組織。法律缺乏對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在風險處置中明確的職責分工,容易導致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相關處置安排需要與金融監管部門“一事一議”,制約了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向專業處置機構的演變。

              另一方面,盡管地方政府具有一定的風險處置職能,但是地方政府參與的時間、路徑以及職責均不明確,金融監管部門和地方政府在處置中職責劃分不清晰,處置過程中有可能導致責任推諉、協調成本高等問題。

              三是未制定有效的風險處置觸發標準。我國現有法規對風險處置觸發機制的描述以定性為主,規定當金融機構出現違法經營、嚴重危及自身穩健運營或損害存款人、投資者合法利益等風險情況時,監管部門可采取接管或撤銷等處置措施,但對于各類風險情況缺乏一套可行的定量標準支持處置行動的及時啟動。風險處置觸發標準主觀性較大,導致實踐中往往喪失最佳處置時機。

              就現有處置方式來看,以個案處置為主,市場化、專業化程度較低。一是預期不穩,難以降低處置成本。二是效率不高,相關風險難以快速處置。如海南發展銀行自1998年行政關閉至今,一直處于清算狀態。三是公平欠缺,容易引發道德風險。

            責任編輯:王超

            免責聲明:

            中國電子銀行網發布的專欄、投稿以及征文相關文章,其文字、圖片、視頻均來源于作者投稿或轉載自相關作品方;如涉及未經許可使用作品的問題,請您優先聯系我們(聯系郵箱:cebnet@cfca.com.cn,電話:400-880-9888),我們會第一時間核實,謝謝配合。

            為你推薦

            收藏成功

            確定
            1024你懂的国产日韩欧美_亚洲欧美色一区二区三区_久久五月丁香合缴情网_99爱之精品网站

            <listing id="lnlbz"></listing>

                <address id="lnlbz"></address>
                <form id="lnlbz"><th id="lnlbz"><listing id="lnlbz"></listing></th></form>

                    <form id="lnlbz"></form>

                    <progress id="lnlbz"><nobr id="lnlbz"></nobr></progress>

                    <address id="lnlbz"><sub id="lnlbz"><menuitem id="lnlbz"></menuitem></sub></address><listing id="lnlbz"><font id="lnlbz"><cite id="lnlbz"></cite></font></listing><thead id="lnlbz"></thead><rp id="lnlbz"></r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