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存托憑證跨境資金管理,5月27日,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存托憑證跨境資金管理辦法(試行)》(下稱《管理辦法》),自27日起實施。
值得注意的是,《管理辦法》鼓勵存托憑證業務使用人民幣進行跨境收付,并通過人民幣跨境支付系統(CIPS)完成跨境人民幣資金結算。
《管理辦法》從存托憑證發行資金管理、跨境轉換資金管理、存托資金管理、統計與監督管理等幾個方面做了規范指引。
這里所稱的“存托憑證”,包括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下稱“境外發行人”)在中國境內發行的存托憑證(下稱“中國存托憑證”),以及境內企業在境外發行的存托憑證(下稱“境外存托憑證“)。
在發行資金管理上,境外發行人以新增證券為基礎在境內發行中國存托憑證所募集的資金可以人民幣或外匯匯出境外,也可留存境內使用。
另外,已辦理登記的境外發行人,如需將募集資金匯出境外,應持業務登記憑證到開戶行辦理相關資金匯出手續;如將募集資金留存境內使用,應符合現行直接投資、全口徑跨境融資等管理規定。
在跨境轉換資金管理上,《管理辦法》規定,境外轉換機構以非新增證券為基礎生成或兌回境外存托憑證的跨境證券交易累計凈匯入資金不得超過經登記的規模;同時,境內轉換機構以非新增證券為基礎生成或兌回中國存托憑證進行的跨境證券交易累計凈匯出資金不得超過經登記的規模。
此外,《管理辦法》表示,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局、外匯管理部依法對存托憑證發行、交易等涉及的賬戶、資金收付及匯兌等實施監督、管理和檢查。
責任編輯:Rach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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