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完善自律懲戒標準,規范自律懲戒程序,豐富自律懲戒措施,中國支付清算協會制定了《中國支付清算協會自律懲戒實施辦法》,經協會第三屆理事會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國支付清算協會
2019年6月14日
中國支付清算協會自律懲戒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強化支付清算行業自律,維護支付清算市場秩序,保護會員單位和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國支付清算協會章程》和相關自律公約,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中國支付清算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會員單位違反支付結算有關法律制度和行業自律規范,存在支付結算違法違規行為,協會對其實施自律懲戒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本辦法所稱支付結算違法違規行為,包括有關銀行賬戶、支付賬戶、支付工具、支付系統等領域支付結算業務方面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條協會對會員單位實施自律懲戒,應當堅持依法合規、公平公正、罰責適應的原則。
第四條協會設立自律懲戒委員會,負責統一領導自律懲戒工作,包括會員單位被舉報、自律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的認定、處理等。
自律懲戒委員會主任由協會秘書長擔任,成員包括協會秘書處領導、各有關部門負責人等,必要時可選聘外部專家。
第二章自律懲戒措施
第五條會員單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監管部門的規范性文件、協會章程、自律規范和其他有關規定,存在支付結算違法違規行為的,協會可對其實施以下懲戒措施:
(一)警告;
(二)約談高級管理人員;
(三)強制性培訓教育;
(四)通報批評;
(五)公開譴責;
(六)暫停會員和觀察員資格;
(七)取消會員和觀察員資格;
(八)其他懲戒措施。
協會可根據會員單位違法違規行為的具體情節,單獨或者合并實施以上懲戒措施,并責令整改。
第六條警告是指協會對會員單位的支付結算違法違規行為給予嚴肅告誡,以督促其及時糾正違規行為、防范違規風險的自律懲戒措施。
采取警告措施的,應當書面告知做出處理決定的理由、依據、應采取的糾正或防范措施,以及向協會提交糾正或防范措施報告的期限。
第七條約談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協會要求違規會員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按規定接受問詢或訓誡,告知其公司違規事實,督促其及時采取措施防范風險或糾正違規行為的自律懲戒措施。
采取約談高級管理人員措施的,協會應當提前5個工作日書面告知違規會員單位做出懲戒決定的理由、依據,談話時間和地點,并指派兩名及以上協會工作人員實施談話,指定專人制作談話筆錄,并經被談話人簽字確認。
本辦法所稱高級管理人員包括但不限于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行長、副行長、主任、副主任;信用合作社的理事長、副理事長、主任、副主任;財務公司、非銀行支付機構等的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技術負責人等與受懲戒行為相關的管理人員或實際履行上述職責的人員。
第八條強制性培訓教育是指協會要求違規會員單位接受以特定法律法規、協會自律規范等為主要內容的強化培訓的自律管理措施。
采取責令參加強制性培訓教育措施的,協會應當書面告知會員單位做出處理決定的理由和依據,以及參加強制培訓的內容、人員、方式、時間、地點及要求等。
第九條通報批評是指協會對違規會員單位以行業內通報的形式予以批評的自律懲戒措施。
采取通報批評措施的,協會應當書面告知違規會員單位做出處理決定的理由和依據。
第十條公開譴責是指協會對違規會員單位通過協會官網、微信公眾號或《金融時報》以及協會指定的其他全國性媒體予以譴責的自律懲戒措施。
采取公開譴責措施的,協會應當書面告知違規會員單位做出處理決定的理由和依據。
第十一條暫停會員和觀察員資格是指協會在一定期限內暫停違規會員單位行使《中國支付清算協會章程》中規定的部分或全部會員權利的自律懲戒措施。
采取暫停會員和觀察員資格措施的,協會應當書面告知會員單位做出決定的理由和依據,以及暫停行使會員和觀察員資格的種類和期限。
第十二條取消會員和觀察員資格是指協會對存在嚴重違規行為的會員和觀察員單位取消其會員和觀察員資格的自律懲戒措施。
采取取消會員和觀察員資格措施的,協會應當書面告知會員單位做出決定的理由和依據。被取消會員和觀察員資格的會員單位,兩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入會。支付機構被取消會員資格期間,扣除其全部自律管理評價得分。
第十三條以上自律懲戒措施中,取消會員和觀察員資格的處理決定需由協會秘書處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后予以實施;警告、通報批評、公開譴責、暫停會員和觀察員資格的懲戒措施由理事會授權協會秘書處做出;其他自律懲戒措施由協會秘書處決定做出。
第三章違法違規行為分級
第十四條協會會員單位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據其性質、情節以及金額、對客戶造成的損失、對市場秩序和社會穩定造成的影響等因素,從輕到重依次分為一級違法違規行為、二級違法違規行為、三級違法違規行為、四級違法違規行為、五級違法違規行為。各級違法違規行為的具體劃分標準由協會負責制定,并根據相關制度規范及市場發展變化情況,不定期進行調整。
第十五條一級違法違規行為是指違反支付結算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自律規范,但尚未產生實質不良后果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六條二級違法違規行為是指違反支付結算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自律規范,給客戶造成一定損失或產生一定風險,或在接受一級違法違規行為懲戒后未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整改內容以及懲戒結束之日起1個月內再次發生一級違法違規行為的情形。
第十七條三級違法違規行為是指違反支付結算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自律規范,對客戶造成較大損失或對市場秩序造成較大影響,或在接受二級違法違規行為懲戒后未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整改內容以及懲戒結束之日起1個月內再次發生二級違法違規行為的情形。
第十八條四級違法違規行為是指違反支付結算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自律規范,對客戶造成重大損失或對市場秩序造成嚴重影響,或在接受三級違法違規行為懲戒后未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整改內容以及懲戒結束之日起1個月內再次發生三級違法違規行為的情形。
第十九條五級違法違規行為是指違反支付結算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自律規范,涉及金額巨大,對客戶造成重大損失、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或影響社會穩定,或在接受四級違法違規行為懲戒后未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整改內容以及懲戒結束之日起1個月內再次發生四級違法違規行為的情形。
第四章自律懲戒實施
第二十條會員單位存在一級違法違規行為的,協會將給予警告,并責令整改。
第二十一條會員單位存在二級違法違規行為的,協會將視情節輕重采取警告、約談高級管理人員等懲戒措施,并責令整改。
第二十二條會員單位存在三級違法違規行為的,協會將視情節輕重采取警告、約談高級管理人員、強制性培訓教育、通報批評等懲戒措施,并責令整改。
第二十三條會員單位存在四級違法違規行為的,協會視情節輕重采取通報批評、公開譴責、暫停行使會員和觀察員資格等懲戒措施,并責令整改。
第二十四條會員單位存在五級違法違規行為的,協會視情節輕重將采取公開譴責、暫停會員和觀察員資格、取消會員和觀察員資格等懲戒措施,并責令整改。
第二十五條對發生四級以上違法違規行為的機構,協會將納入重點監控對象,加強非現場監測力度,提高現場檢查頻率。
第二十六條會員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協會可酌情免于實施自律懲戒:
(一)情節輕微,未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情節輕微,雖造成不良影響但已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彌補或消除不良影響的。
第二十七條會員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協會可酌情從輕或減輕自律懲戒:
(一)主動配合調查并對調查事實予以承認的;
(二)自查發現并主動報告其違規行為的;
(三)主動配合查處其他違規行為的;
(四)自覺糾正違規行為,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減輕不良后果的。
第二十八條會員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協會應當酌情從重或加重實施自律懲戒:
(一)對投訴人、舉報人、證人等有關人員打擊報復的;
(二)違規行為發生后編造、隱匿、銷毀證據的;
(三)阻撓、拒絕協會對其違規行為進行自律監督檢查和舉報調查的;
(四)存在其他不利于協會履行自律管理職責情形的。
第二十九條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違法違規行為,協會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一)違法違規情節嚴重,建議行政執法檢查的;
(二)同一機構1個月內被舉報3次以上(含3次)并經查證屬實的;
(三)經自律懲戒后,整改較差或拒不整改的,1個月內因同一類型違規行為再次被舉報或自律懲戒的;
(四)特定時期內,屬于重點整治范疇的;
(五)涉及社會穩定、刑事案件以及其他需要監管部門關注的。
第三十條對會員單位的各級違法違規行為,協會除按照規定給予自律懲戒外,還實行累計記分處置管理。
累計記分處置管理是指協會按照違法違規行為級別對違規機構進行記分。會員單位當年度累計記分達到規定分值區間的,協會將相應采取扣減該單位自律管理評價分值、取消該單位參與協會各項評優資格、降低會員級別、開展現場自律檢查、建議監管機構現場檢查等處置措施。
第五章自律懲戒程序
第三十一條對會員單位被舉報違法違規行為的調查、認定、處理等,由協會自律懲戒委員會按照《支付結算違法違規行為舉報獎勵辦法實施細則》、本辦法及其他相關管理制度進行。
第三十二條對在會員單位自律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的認定和處理,由協會自律懲戒委員會按照《中國支付清算協會自律監督檢查辦法(試行)》、本辦法及其他自律管理制度進行。
第三十三條協會對涉嫌違規的會員單位做出自律懲戒決定前,應當告知其有提出異議或申請聽證的權利。聽證的方式、程序及要求按照《中國支付清算協會聽證規則》和本辦法相關規定進行。
第三十四條協會對經核查認定違規的會員單位實施自律懲戒后,應將處置情況及時報送中國人民銀行。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由中國支付清算協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協會之前發布實施的相關自律規范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責任編輯:陳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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