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國人民銀行印發《金融科技(FinTech)發展規劃(2019-2021年)》,顯示出中國發展金融科技的雄心。
在發布前后,一直以來,市場和業界對金融科技的監管更為關注。金融科技是新一輪科技革命和產業變革的產物,人工智能、大數據、云計算、物聯網等信息技術與金融業務深度融合,為金融發展提供了創新的空間。作為一個新興事物,在其可以確定性帶來很多好處的同時,也有很多不可知的潛在風險,對于成長進程中的金融科技,不可能提前給出明確的監管規則。尤其是對金融科技的監管并非是對新技術的監管,而是對其應用于金融業的監管,本質上是金融監管,更要謹慎。
金融創新往往會制造金融風險,因為金融創新活動產生的風險不可知,導致監管滯后,當發現風險時風險已經產生。比如美國華爾街在衍生品領域的創新制造了次貸危機,中國金融創新及其影子銀行繁榮的同時也帶來一些風險。但是,金融創新對競爭性的金融業而言具有巨大的利益動機,誰領先創新誰就會占據優勢,因此創新主體通常傾向于更大膽的試驗,所以,監管需要跟上。
近日,前央行行長周小川就警告說,不要輕易相信一些供給方的宣傳。有人鼓吹顛覆性技術、革命性技術。這么做有時只是為了賣自己的產品,有時也是要排斥、打擊競爭對手;當切實加強監管時,還可能得打輿論戰。也就是說,他十分警惕有人以技術革命的名義阻礙監管。在他看來,出現一個新科技,如果原來的調控傳導渠道被完全沖破,無法工作并實現目標,但又沒有新的調控系統,這時候可能就會面臨一些挑戰。因此,必須加強監管。
當然,市場也有不同聲音。馬云日前表示,互聯網金融和傳統金融最大的差別、區別或者優勢,在于它風險極低、效率極高,其實大家老是擔心互聯網金融的風險,真正的互聯網金融并沒有那么大的風險。相反,他認為技術是發展出來的,不是監管出來的,監管是監管不出好的金融,不是說發展一定會帶來風險,監管就沒有風險。有時候不恰當的監管本身就是巨大風險。
金融科技監管中一個關鍵問題是,BigTech(大型科技公司)是否可以控股金融機構。傳統上,是金融機構通過金融科技深化金融創新,現在出現了BigTech依靠科技優勢進入金融領域,這是中國特有的現象。周小川提出要警惕寡頭壟斷。因為BigTech能用補貼的方式吸引客戶、擴大流量,實現“贏者通吃”。清華五道口金融學院教授謝平則認為BigTech如果控股金融機構,則會存在數據壟斷,還有交叉持股,關聯交易等問題,非常難監管。
目前,在發展金融科技過程中至少在兩方面給出了明確的監管要求。首先,就是準入監管。國務院近日發布的《關于促進平臺經濟規范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其中要求涉及金融領域的互聯網平臺,其金融業務的市場準入管理和事中事后監管,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執行。設立金融機構、從事金融活動、提供金融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服務,必須依法接受準入管理。這也是吸取P2P的教訓,準入監管必然會抬高門檻,也盡可能降低創新可能帶來的一些風險。
其次,數據隱私保護。本月2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表示,個人信息保護法已經列入了本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規劃。本月28日中央網信辦表示加強數據安全管理和個人信息保護,開展APP違法違規收集使用個人信息專項治理。早在去年,央行主導下成立了百行征信有限公司(信聯),把阿里、騰訊等BigTech,以及1000多家網貸平臺的征信數據全部聚集起來,統一監管。央行關于金融科技規劃的文件表示,要在“切實保障個人隱私、商業秘密與敏感數據前提下”,實現數據資源有機整合與深度利用。建立金融信息安全風險防控長效機制,保障身份、財產、賬戶、信用、交易等數據資產安全。
應當說,中國是全球最積極推進金融科技創新的國家之一,正因為是先行者,沒有別國提供的經驗教訓,所以,在監管方面需要給監管者更多的靈活性、主導性。我們必須承認,金融科技的快速發展會導致一些金融業務邊界逐漸模糊,金融風險傳導突破時空限制,給貨幣政策、金融穩定、金融監管等方面帶來新挑戰,我們也應該警惕和防范其風險。
責任編輯:方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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