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2日,北京銀保監局印發《關于規范銀行與金融科技公司合作類業務及互聯網保險業務的通知》(下稱《通知》)?!锻ㄖ访鞔_要求,銀行對合作機構實行名單制管理,審慎制定準入標準,開展盡職調查;對于出現風險預警信號、存在潛在風險隱患和違法違規行為的合作機構,應及時終止合作。
近年來,北京銀行業、保險業與互聯網科技加速融合,合作領域和規模不斷擴大。但監管發現,部分銀行機構相關業務發展不夠審慎,風險控制和合規管理不足,合作機構資質良莠不齊,存在套貸騙貸、多頭借貸等風險和問題;互聯網保險業務中也存在非持牌機構經營“打擦邊球”、從業人員突破執業登記范圍辦理業務等問題。
《通知》規范的對象為金融科技公司,主要是指通過輸出技術或提供場景,與銀行業金融機構在營銷、獲客、風控、運營等領域開展合作的企業。比如,在金融業務與技術輸出方面同時布局的互聯網企業;主要依托互聯網展業的民營銀行、直銷銀行、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及銀行系金融科技子公司;利用新技術或依托互聯網從事類金融業務、經紀類業務、中介服務及信息服務的企業;提供數據或技術服務的企業等。
《通知》所指的合作類業務范圍包括但不限于:信貸、表內外投資、客戶和產品推介、信用卡、支付、數據信息和技術服務等方面。
總體而言,《通知》明確,銀行開展合作類業務要以依法合規為前提,不得突破商業銀行經營范圍,不得借助外部合作規避監管規定。同時要合理把控業務節奏,業務發展初期,以試點等方式循序漸進開展。
為加強合作機構管理,《通知》要求,建立準入、評估和退出機制。對合作機構實行名單制管理,審慎制定準入標準,開展盡職調查;完善審批流程,合作機構準入應報總行審批;定期評估合作機構資質和信用情況;對于出現風險預警信號、存在潛在風險隱患和違法違規行為的合作機構,應及時終止合作。
《通知》明確,嚴禁銀行與以下類型企業展開合作:以金融科技之名從事非法金融活動的企業;虛構交易背景或貸款用途,套取信貸資金的企業;以非法手段催收貸款的企業;以“大數據”為名竊取、濫用、非法買賣或泄露客戶信息的企業。
規范開展線上貸款業務合作,是《通知》的重點內容之一?!锻ㄖ诽岢?,嚴格落實自主風控原則、加強信用風險管控、加強資金用途合規性審查等要求。其中,在自主風控方面,要求不得將貸款“三查”、風險控制等核心業務環節外包給合作機構;在加強資金用途合規性審查方面,要按照穿透原則,嚴查資金用途合規性,嚴防信貸資金違規流入網絡借貸平臺、房地產市場等禁止性領域。
互聯網保險方面,在《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的基礎上,《通知》規定,平臺不得參與保險業務的銷售、承保、理賠、退保、投訴處理、客戶服務等保險經營或保險中介經營行為;不得將保險產品與其他非保險金融產品同時展示或作引人誤解的對比宣傳;不得代收保費,以杜絕由于第三方網絡平臺超范圍介入保險業務經營引發的各種問題和亂象。
責任編輯: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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