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世界銀行聯合劍橋大學替代金融研究中心(CCAF)發布了一份名為《替代金融監管—全球監管機構調查結果》的專題報告,共有全球111個司法轄區的監管機構參與了本次調查。
報告重點
替代金融監管并未廣泛落實,但是定制化監管正日漸增多。盡管自2015年以來替代金融監管實現了快速發展,但大多數司法管轄區仍未對相關活動進行正式監管。其中,只有22%的司法管轄區正式監管P2P貸款,而股權眾籌和ICO的監管比例也僅為39%和22% 。此外,這些新興領域往往受制于定制的監管框架,特別是在P2P貸款(12%)和股權眾籌(22%)兩個行業。
替代金融的潛力為監管機構樹立遠期發展目標。全球決策機構都對替代金融在改善小微企業金融服務體驗、刺激金融市場競爭等方面的潛力充滿信心。目前已經有不少監管機構制定了推動金融普惠的相關政策。而到2021年中,大多數司法轄區都會對股權眾籌進行監管,超過三分之一的監管機構將對P2P貸款和ICO進行監管,定制化監管框架會更加普遍。
基準政策推動全球監管進步。調查顯示,超過90%的監管者在審查替代金融監管時都使用了監管基準,而且從其他司法管轄區獲得經驗比其他觸發因素更頻繁地促使監管發生變化。其中,英國、美國和新加坡被認為提供了最具參考價值的監管框架,而馬來西亞、阿聯酋和墨西哥等新興市場也“意外”登上了這份列表的前十名。
替代金融監管旨在大范圍保障行業安全。替代金融監管通過各類消費者保護指南文件,保證大眾市場(包括個人投資者和中小微企業)的資本流動性,減少投資損失風險。
替代金融監管絕非“輕度監管”。尚無證據表明監管機構有意建立替代金融的輕度監管框架。事實上,專門建立的監管框架傾向于比現有監管框架包含更多的義務,而且傾向于優先檢查投資者風險敞口,對籌款人進行嚴格的盡職調查,保護客戶資金并制定適當的在線營銷標準。
替代金融監管逐漸走向創新。面對替代金融行業的各類欺詐、資本損失和洗錢風險,監管部門已經在原有基礎上逐漸走向創新,希望通過全新機制克服這些監管難題。例如在所有受訪機構中,有22%設立了監管沙盒,26%設立了創新辦公室,14%設立了監管科技計劃。
替代金融監管需要更好的支持和更強大的全球證據基礎。在替代金融監管法規的設計過程中,監管機構獲得了來自監管機構、學術界和業界的多方支持。在所有受訪機構中,23%獲得了開發銀行等多邊機構的支持,17%獲得了同行金融監管機構的支持,而只有13%獲得了學術界的支持。未來,仍有77%的受訪機構希望獲得更強有力的資源支持。
新興市場區域化監管目標特色明顯。撒哈拉以南非洲、拉丁美洲和加勒比海地區的大多數監管機構進行替代金融監管的主要目標是實現金融普惠,而拉丁美洲還額外增加了提高市場競爭的計劃。此外,相比于高收入地區,低收入地區的政策更傾向于支持為政府經濟政策提供支持,而撒哈拉以南地區則更為明顯。
緩慢起步之后,替代金融的大多數監管變化現在都發生在低收入地區和新興市場。此前,低收入司法管轄區在替代金融活動監管方面遠遠落后于高收入司法管轄區,但是低收入司法管轄區在某些領域正在迎頭趕上:他們審查P2P貸款監管框架的可能性幾乎是高收入司法管轄區的三倍(43%比16%)。拉丁美洲和加勒比海地區的大多數司法管轄區都在計劃對其股權眾籌或ICO法規進行變更,而撒哈拉以南非洲的大多數司法管轄區正在審查其股權眾籌或P2P監管框架。
對低收入地區的監管機構而言,整合多個監管機構可能會面臨挑戰。低收入國家/地區的受調查監管機構通常沒有明確的法定命令負責在線替代金融活動監管,他們對行業風險狀況和監管挑戰的看法仍在發展。此外報告還指出,由于目前這些不少低收入地區一項替代金融活動可能是由多個監管機構共同負責監管,如何實現協調整合也將是一個巨大的挑戰。
不同收入水平的司法管轄區獲得的專家網絡資源各不相同。高低收入市場的監管機構在獲得外部支持方面的方式存在重大差異。與較高管轄區的監管機構相比,低收入市場的監管機構從同行的建議和意見中獲得收益的可能性要小一些。但是,來自低收入市場的監管機構更有可能從多邊組織獲得支持。
低收入國家/地區需要更適當的監管創新選擇。與高收入國家相比,低收入國家通常不太可能采取積極的監管創新措施。而在區域一級,法律機構和政策趨勢的相互影響產生了更加復雜的情況。例如,監管創新舉措在拉丁美洲和加勒比海地區很少見,而在撒哈拉以南非洲,幾乎有三分之一的司法管轄區(32%)已經建立或正在制定監管沙箱。在某些資源有限的轄區,監管創新舉措(如設立創新辦公室)可能被證明是一種具有成本效益的選擇。
責任編輯:Rach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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