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5日訊,經過1個月的征求意見后,今日銀保監會正式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
據悉,征求意見期間,金融機構、行業自律組織、專家學者和社會公眾給予了廣泛關注,銀保監會對反饋意見逐條進行認真研究,大多數意見已納入《細則》或擬納入相關配套監管制度。
如,采納多方反饋意見,取消外國銀行分行在與子行同時設立的情況下只能從事批發業務的限制,允許外國銀行分行在明確功能定位的基礎上自主選擇業務方向。
銀保監會同時披露,關于部分機構提出的明確“雙牌照”下子行與外國銀行分行實現系統、人員及管理的共享條件,以及明確外國銀行分行人民幣營運資金充足率指標豁免標準及程序問題等意見,《細則》發布后將以適當形式予以明確。以及另有部分意見屬于條文理解問題,將通過后續法規培訓等形式予以輔導和說明。
今年10月15日,國務院發布第720號令,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部分條款進行了修改,為配合《條例》的修改實施,銀保監會修訂完善了與《條例》配套的《細則》。
據悉,此次《細則》對照《條例》修改的內容作了五方面的細化:
一是在《條例》允許外國銀行可在我國境內同時設立子行與分行的基礎上,規定同時設立子行和分行應當具備的條件,并增加相應監管要求。
二是根據《條例》修改情況,相應取消人民幣業務審批及來華設立機構的外國銀行總資產要求的內容,并對《條例》中經營人民幣業務應符合的審慎性要求進行明確。
三是考慮到《條例》將外國銀行分行吸收中國境內公民人民幣定期存款由每筆不少于100萬元修改為每筆不少于50萬元,而外國銀行分行存款通常不投保我國的存款保險,因此增加規定,外國銀行分行在開辦存款業務時應向客戶充分披露存款保險信息。
四是根據《條例》授權,修改外國銀行分行生息資產指標具體要求,規定:外國銀行分行應按不低于公眾負債額的5%持有銀保監會指定的生息資產。當外國銀行分行持有銀保監會指定的生息資產余額達到營運資金的30%時可以不再增持。
五是對外國銀行境內分行實施合并考核。對原《細則》相關條款進行相應調整,將生息資產比例、人民幣營運資金充足率、流動性比例的考核方式從單家考核調整為境內分行合并考核。同時要求管理行履行合并報告職責,管理行所在地銀保監會派出機構履行合并考核職責。
“《細則》按照修改《條例》的指導思想和原則,落實細化銀行業開放措施,包括擴大外國銀行商業存在形式選擇范圍、取消來華設立機構的外國銀行總資產要求、取消人民幣業務審批、降低外國銀行分行吸收人民幣零售存款門檻至50萬元、調整外國銀行分行生息資產指標要求、對外國銀行境內分行實施合并考核等,持續推動中國銀行業對外開放進程,進一步優化銀行業投資和經營環境,激發外資參與中國銀行業發展的活力?!便y保監會表示。
銀保監會表示,將立足國情,全面借鑒銀行業對外開放的歷史與國際經驗,持續完善審慎監管規則,加強事中事后監督,堅決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風險的底線。
責任編輯: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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