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2013年人民銀行2號文《金融機構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評估及客戶分類管理指引》,銀行對洗錢高風險業務除了要列表管理外,還須遵循“定期評估”與“動態調整”兩大原則,特別是當銀行的產品或服務只是一次性交易,或涉及“現金交易、非面對面交易、跨境交易、代理交易、高交易頻率”五大洗錢高風險因子時,該業務被列入洗錢高風險的機會就越高。
從三項銀行的洗錢固有風險“客戶風險、業務風險和地域風險”來分析,不難發現銀行面對的洗錢高風險,常存在以下業務或產品中,值得銀行注意。
1.現金業務
現金是不法分子洗錢最喜愛的手段,因為通過存取現金容易使交易鏈條斷裂,難以核實資金真實來源和去向,這也是為什么之前本專欄強調,須注意不法分子可能通過公轉私,或利用過渡賬戶分散資金后再領取現金的洗錢手段。
銀行對現金業務的管控措施可采取關注每月領取現金前幾名客戶,或是公轉私的大額轉賬頻率,必要時可要求客戶提供合同、發票、單據等輔助證明文件,也可以通過事先與客戶約定交易方式、規模、頻率等限制手段,降低客戶領取現金的意愿。
2.私人銀行業務
由于私人銀行業務強調保密與服務多樣化,自然與反洗錢工作的初衷不同,因此,銀行在私人銀行業務上的反洗錢工作除了強化客戶身份識別、確認客戶財富來源合法性及客戶受益所有人身份外,對高風險客戶還須由銀行高層參與并加強交易監測和識別有無異常交易。
3.跨境業務
銀行針對企業或個人的跨境業務反洗錢工作,主要在于防范通過虛構交易進行跨境資金轉移,或是個人利用多人分拆方式逃避外匯限額監管。
銀行可針對不同風險等級客戶,及不同貿易融資產品,各自采取不同的洗錢控制手段,對貿易融資產品的反洗錢控管,更應關注貿易文件真實性、交易價格合理性的審查等。
4.電子銀行、自助設備等非面對面辦理的業務
各類電子銀行、銀行卡自助終端設備、POS機等非面對面業務,也可能引發洗錢風險,銀行除了遵循傳統KYC手段,加強客戶準入審核外,還要對異地開戶、批量開戶、代理開戶等對象強化客戶身份識別工作,并加強對交易資金的監測,采用定期排查方式,以交易頻率、交易量、交易時間、資金流轉地區指標進行洗錢風險的篩查。
5.票據業務
銀行針對票據業務的反洗錢工作應先強化調查貿易背景真實性,比如審核交易合同、發票、票據原件,了解交易目的等,并對頻繁申請貼現業務的企業經營活動進行追蹤,防止交易過程中出現利用關聯交易或空殼公司掩護洗錢行為。
6.信用卡業務
信用卡業務由于存在資金套現風險,及POS機商戶將虛構交易混在正常交易中,因此非常容易衍生洗錢風險。銀行除了限制POS機準入,加強對特約商戶持續身份識別外,還要加強通過征信手段了解客戶持有的信用卡張數、額度和還款能力等,杜絕出現“以卡養卡”的風險。
7.匯款(含轉匯)業務
因為匯款業務允許由他人代為辦理,存在非本人操作匯款的可能性,自然引發較高的洗錢風險。銀行對匯款業務的管控措施,首先在于實施一定程度的匯款監控,比如審核匯款數據的完整性,通過查看附言來判斷資金用途,并根據交易行為判斷資金用途合理性,同時通過銀行內的反洗錢監控名單進行匹配排查。
其次,若銀行是作為轉匯業務的中轉行,則對轉匯客戶的資料收集就不得不依賴匯款行,也因為接觸不到終端客戶,銀行無法進行客戶身份識別和交易監控,所以依“風險為本”原則,銀行須與匯款行與收款行兩方保持密切數據交換,并要求匯款行配合告知該筆匯款是否涉及洗錢高風險客戶,以預防洗錢風險傳導至境內。
8.代理行關系
代理行業務系指一家銀行(代理銀行)向另一家銀行提供如資金管理、國際電匯、支票結算、外匯服務等銀行業務服務,銀行對于代理行的反洗錢工作應遵循風險評級、定期審查和不定期審查三大原則,并追蹤既有的代理行現況,及時更新數據,將代理行的洗錢風險管理制度化。
(本文作者系上海富拉凱會計師事務所主任會計師)
責任編輯: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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