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網站10日消息,證監會與銀保監會日前聯合修訂發布了《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管理辦法》(簡稱《托管辦法》)。根據《托管辦法》,外國銀行在華分行可申請基金托管資格。
《托管辦法》修訂內容主要涉及四個方面:一是按照國家金融業對外開放的統一安排,允許外國銀行在華分行申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資格;二是適當調整基金托管人凈資產準入標準;三是優化審批程序,實行“先批后籌”;四是統一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的準入標準與監管要求,將非銀行金融機構開展基金托管業務有關規定整合并入《托管辦法》。
《托管辦法》明確,按照國家金融業對外開放的統一安排,允許外國銀行在華分行申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資格。外國銀行分行申請基金托管資格,凈資產等財務指標可按境外總行計算;其境外總行應當具有完善的內部控制機制,具備良好的國際聲譽和經營業績,近3年基金托管業務規模、收入、利潤、市場占有率等指標居于國際前列,近3年長期信用均保持在高水平;所在國家或地區具有完善的證券法律和監管制度,相關金融監管機構已與中國證監會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可的機構簽定證券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并保持著有效的監管合作關系。
《托管辦法》提出,強化配套風險管控機制,明確外國銀行分行的民事責任由總行承擔,并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托管協議等法律文件中約定總行履行的各項義務;要求外國銀行總行根據分行托管規模,建立相應的流動性支持機制。
此外,《托管辦法》結合監管實踐完善監管要求,適當調整基金托管人凈資產準入標準,強化基金托管業務集中統一管理,完善基金托管人持續合規要求,進一步豐富行政監管措施,強化實施有效監管;持續推進簡政放權,簡化申請材料,優化審批程序,實行“先批后籌”。
責任編輯:Rach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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