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察人類歷史發展進程,我們會使用一些概況型的詞語來囊括那個時代,如石器時代、青銅時代、鐵器時代;同時我們也會發現導致這些時代的不同最終原因就是不同時期的技術發展。
鄧小平同志就曾經提出了“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就像石器、青銅器、鐵器等技術對于所屬時代的影響一樣,在21世紀的今天,基于區塊鏈技術的發展與應用的數字化,也讓人們經常提出,現在的我們身處在“信息時代”。
假設我們簡單的使用互聯網瀏覽器填寫關鍵字“數字化”進行搜素,會發現:我們似乎已經生活在一個"數字化"的世界里,各種數字化應用已經觸及到了人們所能認知的各類存在和領域中,從企業信息、物權、服務行業、工業再到與個人日常生活有著緊密聯系的貨幣、身份證明等等各方面。
關注科技新聞的人,必然會閱讀、了解到到伴隨著計算機技術和區塊鏈產業的發展,基于區塊鏈的數字化技術逐漸在當今時代占據了主要的科技地位;數字技術的發展和應用,也進一步使我們的社會形態發生了重大變化;加之個人計算機、互聯網通信技術以及智能通信系統的迅速普及,正在逐步改變人們溝通與傳遞信息的模式。
這些改變也對個人的生活產生前所未有的沖擊。更加便捷、更加規范、更加安全的需求已經讓銀行卡、駕駛證及其他各類證件開始走起了數字化路程,數字身份證也必然會是未來的發展趨勢。
根據百度百科上對于數字身份證的定義,數字身份證是指將真實身份信息濃縮為數字代碼,可通過網絡、相關設備等查詢和識別的公共密鑰。ORC系統通過與公安部身份查詢渠道與身份證信息綁定,并實現相關證件的第三方核實驗證的技術。
我們都熟知的定律:“任何事務都有它的正反面?!睌底稚矸葑C也擺脫不了這個定律,我們可以預見的是數字身份證必然給我們生活帶來許許多多的有利影響,但我們也應該時刻警惕:技術的發展與運用必然會沖擊我們的生活習慣,改變生活方式,而這也可能給我們帶來的種種弊端。
(一)通過實體身份證與數字化身份證對比,數字身份證至少給我們帶來的至少以下幾點便利:
1、日常使用的便利性
(1)減少因遺失或者忘記攜帶身份證的不便
許多人都發生過因疏忽大意遺失身份證或者忘記攜帶身份證,并因此給帶來許多難以解決的困擾。如果我們可以使用由公安部門或者是授權平臺發布的居民數字身份證充當正常身份證使用,可以讓我們在火車出行、酒店居住等日常使用中減少外出辦事時忘記帶身份證的尷尬與不便。
(2)助力居住證制度,方便管理
中國人口多、東西部發展不平衡的國情,加之外出求學、務工的做法為人們普遍接受,人口流入城市需要有制度對外來人口進行管理,為此2016年國務院出臺了居住證制度。以廈門為例,目前推行的居住證上除了證件號碼、姓名、性別外,還有居住地址與有效期。根據規定,居住證受理部門是公安機關戶籍部門指定窗口,除了現場辦理外,還可以通過網上申請,材料數據上傳完成。這樣的流程不僅浪費數字化材料系統的使用,也浪費了公安機關戶籍部門的人力資源。
如果推行數字身份證,在數字化身份的這個賬戶內新增一個關于居住信息的填寫,就可以很好的滿足居住證的要求。這樣不僅合理利用了材料的數字化作用,更是解放公安機關戶籍部門的人力,可以將有限的人力資源投入到更加重要的事件中。
(3)便利監管部門的工作
推行居民數字身份證可以降低了公安機關基層工作人員對于居民身份的核驗難度,減少錯誤或者遺漏核驗的可能。在地鐵、動車及長途大巴運輸過程中,經常需要安排具有執法資格的基層工作人員去核驗出行人員的身份證件,如果推行數字身份證,并將之與出行車票綁定,結合目前使用的紅外測溫技術,只需要在核票過程中就能完成全部乘車人員的身份核驗工作(雖然目前已經可以通過證件號碼來直接核實身份),極大提高辦事效率。特別是在疫情期間,在要求減少出行,避免接觸的政策下,數字化身份證可以進一步的防控因為接觸帶來的疫情傳染和做好人員的歸屬化管理。
2、降低身份類案件發生的概率
如果我們把數字身份證授權認證作為每一個人進行涉及個人重要隱私事件的最后程序(數字身份證擁有時效性和長久有效性兩種模式),必然可以降低身份證類的詐騙案件發生。從憲法第一案“齊玉苓案”到2020年曝光的多起山東考生被頂替事件再冒名貸款、擔保案,可以看出基于身份被頂替、冒用發生的案子總是層出不窮,假設我們將數字身份證認證作為最后一道認證程序,用來進一步認證當事人的身份,就可以避免出現錄取通知書被他人冒領、莫名其妙背上巨額貸款等情形。依靠數字身份證系統,可以核驗持證人的真實性,并通過數字身份證的活動軌跡來進一步確認是否本人,同時通過實體身份證和數字身份證分開作為確認授權的必要步驟也可以降低教育部門與銀行部門的風險。
3、解決歷史遺留問題
(1)一個人持有多張身份證
我曾經聽說有某個偏遠地區的居民,因為歷史遺留問題,都持有兩張以上真實有效的身份證,而同一個人的不同身份證之間存在的差異可能就是名字中的一個字或者是出生年月日不一樣;更曾聽說過某些實權高官,他們利用職權與當地戶籍系統的不完善性和未全國聯網等漏洞,為自己在戶籍系統內添加多張身份證。(最簡單的手段就是先制作一張假身份證,然后再將這張假身份證信息錄入到戶籍系統)如果全國推行數字身份證,借助人口普查活動在數字身份證系統內重新錄入每張數字身份證對應人的基本信息與DNA、指紋等個人數據,通過新舊戶籍系統數據的對比,可以篩選出異常存在的身份數據,通過核實這些數據的真實性與有效性,從而杜絕出現一個人持有多張身份證的情況。
(2)已死亡人員的身份證被他人冒用
除了一人持有多張身份證外,死人身份證被冒用于成立公司、借貸等問題也是可以利用數字身份證解決的歷史遺留問題。通過數字化身份證數據篩選、生物特征再認證及確定數字化身份證最終授權程序的方法,可以將實際死亡,卻未向公安機關戶籍部門申報死亡的人員信息全部找出,并將這些數據進行注銷;從而避免出現已死亡人員的身份證被他人冒用的情況。
4、有利于強化網絡社會秩序的維護與管理
借用互聯網技術進行學習、交流、上網沖浪等已然成為現在人們日常生活中常見的消遣方式。根據統計2019年全國網民數量已經超過8.5億人,巨大的網民數量進一步催化網絡輿論市場規模的擴大,在這網絡輿論的巨大旋渦中,每網民都有自己的利益需求,特別是基于互聯網輿論生存的網民,為了自己的利益發布一些惡意辱罵、誹謗造謠、冒名發帖、信息詐騙……等不利于網絡發展的輿論;更有某些平臺為了利益枉顧互聯網入網實名制的要求,更是嚴重導致了網絡社會秩序管理的失序。如果推行數字身份證,使用數字身份證系統授權進行互聯網網絡平臺登入,不僅較少了用戶實名制過程的繁瑣,也可以加強全網民的實名制的落實,從而可以減少網絡輿論中“黃、坑、拐、騙、假”等等非正能量內容的出現。
5、信用利用,未來發展方向
目前中國人民銀行已經在雄安、蘇州等地測試數字貨幣,如果推行數字身份證、并綜合數字貨幣、數字身份證與征信信息,推出囊括個人財產(數字貨幣)、個人信息(信息數據化)的信用管理系統,從而建立起信用等級制度。利用信用等級制度近期可以催化個人信用信息的管理投入,未來對于國家金融變革、信用變現、便民為民服務等方面布局產生一定的便利影響,最終孕育出一個全民誠信守法的社會氛圍。
(二)數字身份證的出臺與推廣已然是事實,我們僅僅從技術層面思考,可以推測身份數字化技術的過程,必然會對個人的隱私信息帶來最大的安全隱患與挑戰。
目前并沒有明確的法律法規出臺規范這個過程怎么處理,是僅僅由國家政府機構負責還是可以由第三方平臺進行呢?我們根據市場規律判斷,可以推導:此中必然會有第三方平臺的介入,針對第三方平臺,我從以下幾點思考身份證數字化可能存在的隱患:
首先,現在社會基礎設施搭建還不完備。雖然區塊鏈技術已經作為底層技術在許多方面進行應用,但根據數字身份證的切實關系自身隱私信息屬性,必然要求要有更加高等級的安全防范措施,但如何界定第三方平臺的技術等級是否達到安全防范要求,沒有辦法定義,這必然會導致某些平臺僅僅是建設平臺用來完成收集、儲存與使用等功能,不會投入資金去進行安全維護;同時,數字身份在不同的應用場景所需要的身份信息也不盡相同,比如,政府和商業所需要的個人信息是不一致的,導致不同系統間記錄的個人信息是不統一的,如何保障信息需求機構在獲取有效信息的情況下又不過度的收集信息呢?
如何做好公安部網絡安全保衛局等聯合發布的《互聯網個人信息安全保護指南(下稱“保護指南”)》規定的內容呢?一切還缺乏有明確的國家標準與指引文件。
其次,網絡環境的開放性使個人信息安全面臨更加嚴峻的挑戰。身份證數字化過程客觀上方便了一些專門主營數據管理的公司在通過對數據的搜集、存儲、傳播與分析,這些行為過程中,又很容易被不法之徒利用從而造成嚴重信息安全事件,也給信息管制和監管帶來了非常大的困難。
再次,在商業開發商上,開放的環境也提供了更加全面的數據資訊,這成為電商提供個性化服務的基礎;而電商在收集與儲存個人數字身份證信息的過程中,如果認證技術、保存技術方面沒有達到一定的安全級別,較實體身份證更易發生隱私泄露情形,最終造成嚴重的財產及相關利益損失。
最后,如果我們假設:數字身份證為了盡可能的減少個人隱私信息的泛濫,僅僅是實體身份證的數字化,那么這樣可能無法解決個人身份數據信息真實與有效性的問題。
也可能無法確定正在使用數字身份的用戶究竟是否是本人,是否被授權進行使用,更難以從通過移動軌跡、生物特征識別等來確認數字身份信息的真實有效性,沒有對身份證數字化產生有意義的影響。
(三)信息時代下的“數據化”嗎,讓個體成為"量化的自我"而深陷數字化生存的困境之中。如何保護自身數字身份證的信息安全呢?
首先,從立法上不斷完善法律法規,充實收集、儲存、使用的規則,明確數字身份證管轄部門,根據不同平臺、機構的等級,制定相應法規、管理條例,強制要求相應平臺機構參照國家相應標準;強化日常管理與監督工作,明確保存信息主體的保護責任;要求平臺與機構對收集到的信息進行嚴格保密,建立健全內部用戶信息保護制度;強化收集、儲存與使用數字身份證的強授權要求。明確各方不得收集與其提供的服務無關的信息;未經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信息;同時根據不同網絡運營商、平臺的等級,制定相應法規、管理條例,強制要求相應等級企業參照國家相應標準。
第二,提高公民個人保護意識。技術再完善、制度再健全也不能完美的杜絕泄露的可能,而會威脅個人信息安全的主體同樣是人,只要每個公民個人提高網絡安全意識。做到不要隨意鏈接公眾場合的免費上網賬號;不出租、出借個人信息;日常不輕易授權非正規平臺獲取信息權限;不要隨意打開陌生的郵件、鏈接;及時清除上網痕跡等。
第三,構建第三方監管機構。構建第三方機構安全監管對是個人數字身份證信息的保護至關重要保障,也是個人能尋求的最后手段,通過相關政府部門及第三方機構公布的監督電話,當用戶發現自己的受到網絡安全侵犯時,可以及時撥打電話向第三方及政府相關部門進行維權。
信息時代下的各種“數字化”應用層出不窮,如何讓人們在享受技術革命帶來成果同時,更加有效的保護好個人信息數字化的安全。我們需要從國家立法、個人安全意識、第三方機構監督、計算機安全技術保障等方面齊抓共管,一同打擊相關違法犯罪活動,才能為公民個人信息安全的保障和網絡安全環境營造搭建一個綠色的網絡空間。
責任編輯:王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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