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名其妙的騷擾電話、關不掉的強制彈窗廣告、搞不清的手機APP使用權限…… 進入數字經濟時代,我們在享受著數字化發展帶來的便利的同時,也為數據信息安全存在的問題所困擾。
作為互聯網產業中最寶貴的資源之一,個人信息不僅是商業競爭的角力點,也成為詐騙活動緊盯的“金礦”。近幾年來,個人信息的過度采集、數據信息泄露、數據壟斷、數據不正當競爭等問題正逐漸顯露。尤其是隨著個人支付所需要的身份識別信息比如指紋、面部等生物認證信息被大量收集,一些行業企業在數據使用上超出個人授權進行開發,并進行獲客營銷、資源互換等操作。而此類信息一旦泄露,就為詐騙、綁架勒索、暴力討債等多種犯罪開了方便之門,給個人財產和人身安全帶來威脅,也為經濟社會發展埋下了風險隱患。
必須看到,目前,一面是公眾對個人信息保護的需求愈發強烈;另一面是各行各業對于數據資源的高度依賴。
在數字化生活已經駛入快車道的今天,數據信息已然成為一種新的生產資料,用來描摹用戶畫像、獲取市場份額都具有極高的價值,因此不乏有觀點將數據視為數字時代的“新石油”。
不可否認的是,人類社會已經從工業社會轉向信息社會,作為社會發展的基本資源,信息的創新、共享、傳播和創造性使用,將大幅度地提高知識生產率和生產力水平。在此次應對新冠肺炎疫情中,大數據應用就在重點人群監測預警和統計分析方面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為聯防聯控和復工復產提供了有力支持。
從金融領域來看,金融機構在數字化轉型過程中,服務線上化進程不斷加快,尤其是疫情發生以來,“非接觸式服務”的廣泛應用,在抗擊疫情與支持復工復產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在這一過程中,金融技術與業務的融合創新需要不斷挖掘數據價值,而借助各種互聯網平臺,深入挖掘、有效利用各類數據資產越來越成為金融機構提升自身競爭力的重要手段。
可以說,數據的確權、流轉和使用,如今已經涉及到個人隱私保護與經濟發展需求之間的“微妙平衡”。為找到這一平衡點,既要強化個人一般信息的利用,以發揮其價值;更要強化個人敏感信息的保護,對包括涉及個人隱私核心領域、具有高度私密性、對其公開或利用將會對個人造成重大影響的個人信息作出更嚴格限制。
法者,治之端也。平衡好個人信息權利保護與個人信息利用之間的關系,立法先行是關鍵。唯有讓法律和監管跟上數字化發展的步伐,才能讓個人信息安全成為任何人都不敢輕易觸碰的“高壓線”。
值得期待的是,自2020年以來,我國已基本構建起以網絡安全法、數據安全法(草案)、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為核心,以民法典為依托的個人信息保護體系。通過立法,將能有力保證法律規范的系統性,終結碎片化的狀態,實現個人信息認定標準、個人信息管理、處罰標準的統一,從而為個人信息保護提供全面的解決方案。通過設置嚴格的法律責任,進一步明確個人信息的邊界與信息保護主體的責任義務,提高違法者的違法成本。
以法律為基礎,相關監管部門也要“長出牙齒”,劃好個人信息保護的底線與紅線,敦促相關企業不斷投入成本、履行相關義務。同時,也要從源頭加大對用戶數據泄露行為的打擊和懲罰力度,監督各類平臺做到守土有責。
從企業角度而言,需要進一步樹立個人信息安全保護意識,不斷加強內部管理,在信息收集中按照“最小、必要”原則守好邊界,對非必要的個人信息不要收集,同時在信息使用環節要以通過技術手段采取多重驗證方式減輕單一信息驗證的風險,并且對個人信息保管采取最為嚴格的措施,全力降低信息被竊取的風險。
此外,消費者個人也需提高自我防范意識。個人信息無小事,從消費者角度而言,在日常生活中應該逐步養成重視個人信息保護的良好習慣,比如對于身份證復印件、快遞面單、賬單、交通票據等包含個人重要信息的物品應妥善處理,丟棄之前先涂抹掉個人信息部分,別讓這些單據為自己埋下風險隱患。
責任編輯:王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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