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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流程監管推進步伐加快 保險銷售新規正在路上

            錢林浩 來源:金融時報 2021-01-27 14:15:13 保險銷售新規 監管 江湖
            錢林浩     來源:金融時報     2021-01-27 14:15:13

            核心提示銀保監會正在加快推進完善保險銷售全渠道、全流程監管。

            銀保監會正在加快推進完善保險銷售全渠道、全流程監管?!督鹑跁r報》記者獲悉,銀保監會中介部近日就《保險銷售指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指引》)向業內部分機構征求意見?!吨敢穬热莞采w保險產品售前、售中、售后的所有環節,這也是監管部門首次計劃對各類渠道主體開展保險銷售活動建立統一的監管規則。

            新規強調適當性管理

            《指引》共7章58條,所涉及的保險銷售行為囊括了為訂立保險合同而提供的保險信息咨詢、產品推薦、意見建議或其他服務性工作的行為,訂立保險合同的行為,以及面向具體客戶或明確的客戶群體實施的營銷宣傳行為。

            《指引》明確,保險銷售主體包括保險銷售機構和保險銷售人員。其中,保險銷售機構包括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保險銷售人員包括保險公司從事保險銷售的人員(含從事保險銷售的員工、個人保險代理人及其他用工形式的銷售人員)、保險代理機構從業人員、保險經紀從業人員。從中不難看出,《指引》意在進一步完善保險銷售全渠道監管體系建設,對所有類型的銷售主體和所有類型的銷售人員均有覆蓋。

            “機構持牌、人員持證”的監管原則也再次得到強調?!吨敢繁硎?,保險銷售機構應當取得相關業務許可證,并為保險銷售人員辦理執業登記。新規同時繼續強調保險公司的管理責任,保險公司應當加強保險銷售渠道業務管理,落實對保險銷售渠道業務合規性的管控責任,完善保險銷售渠道合規監督,不得利用保險銷售渠道開展違法違規活動。

            對此,清華大學五道口金融學院中國保險與養老金研究中心研究員朱俊生在接受《金融時報》記者采訪時表示:“保險機構與中介是產業鏈條上下游關系,保險中介是保險公司業務銷售的重要渠道。市場的很多問題表面上是中介,其實根源在背后的保險公司,強調保險公司的責任有利于進一步規范市場發展?!?/p>

            值得注意的是,正在醞釀之中的《指引》還以整章的篇幅要求保險銷售機構應當建立保險客戶適當性制度,對保險產品和服務的風險及專業復雜程度進行評估并實施分級動態管理,完善客戶風險偏好、風險認知和風險承受能力測評制度,將合適的保險產品和服務通過適當的保險銷售渠道和保險銷售人員銷售給適當的客戶。

            例如,在需求匹配適當方面,《指引》提出,保險銷售主體向客戶提供購買意見的,應當充分考慮其實際需要及風險、經濟承受能力,基于公平原則和專業判斷,向客戶提供與其需求相匹配的保險產品信息,把合適的保險產品提供給合適的客戶。對于有具體適用條件的保險產品或服務,保險公司應當對相應的客戶特征予以說明,有條件的應當制定客戶評估方法或流程。保險銷售主體應當按照不低于保險公司提示的客戶條件,并參照其評估方法或流程進行客戶篩選和營銷推介,不得擅自降低門檻,確保實現客戶需求匹配。

            而在保險銷售活動方面,《指引》則從售前的商業宣傳、簽約告知等環節,到售中的可回溯管理、保單管理等事項,再到售后的服務等全流程提出明確要求,以更好地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特別是針對保險銷售主體的銷售活動,明確劃定了16個行為“禁區”。

            強化全渠道監管進行時

            隨著大量具備資金、技術、互聯網流量優勢的資本進入保險中介行業,保險銷售日益呈現主體多元、渠道多樣的特征,保險中介行業與多個行業產生深度融合。對此,此前監管部門就曾表示,保險中介監管要更加突出風險導向,持續治理非法從事保險中介業務活動、非法銷售非保險金融產品、專業中介違法違規等問題。對保險中介重點領域和重點問題,要按照全渠道監管思維,秉持“機構持牌、人員執證、透明監督、嚴打非法”的原則,切實提高監管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此次向業內征求意見的《指引》也是銀保監會推動建立全渠道、全流程監管體系的延伸。記者注意到,近年來,銀保監會針對互聯網、銀保、代理人等各個渠道的監管力度持續加強,不斷完善事中事后監管體系。

            例如,在從業人員管理方面,銀保監會發布了《關于切實加強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從業人員管理的通知》;在兼業代理機構監管方面,出臺了《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管理辦法》。針對近年來發展迅速、作用突出但投訴量居高不下、風險日益顯露的互聯網渠道,在去年發布的《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中,銀保監會進一步強調持牌經營原則,從經營范圍、險種限制、監管措施、法律責任等方面完善事中事后監管,并對互聯網保險售后服務進行了全流程的規范?!啊掇k法》強化了對信息披露、消費者權益保護以及風險管控的要求,明確了互聯網保險市場主體的業務規則,有助于防范和減少互聯網保險領域的投訴糾紛?!敝炜∩硎?。

            在強化全渠道、全流程監管的同時,監管部門也注重為行業創新預留出空間,這在《指引》中也有體現?!吨敢诽岢?,建立保險銷售人員銷售能力分級體系。保險銷售主體綜合考察銷售人員的從業年限、學歷知識、誠信記錄等情況,根據保險產品的復雜度和專業性要求,區分銷售人員能力資質進行委托授權。

            事實上,這一概念并非首次亮相。去年5月,銀保監會就在《關于落實保險公司主體責任加強保險銷售人員管理的通知》中表示,保險公司應嚴格保險產品銷售授權管理,綜合考察銷售人員情況,區分銷售能力資質實行差別授權,銷售能力資質高的銷售人員多授權、銷售能力資質低的銷售人員少授權。要鼓勵引導銷售人員持續提升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積極取得高等級銷售能力資質。

            從發達保險市場經驗來看,對從業人員進行分級管理、分類授權是通行做法,也建立形成了比較完善的從業人員銷售能力分級管理體系。當前,我國保險業正在轉型向高質量發展,面對消費者更加多元復雜的保險需求,從業人員必須具備與消費需求和產品復雜程度相匹配的業務能力,這無疑也對從業人員實行更加精細化的管理提出了客觀要求。而且,在業內人士看來,高資質銷售人員在取得監管機構的資格許可后,還可以將銷售領域拓展到更多金融產品,這也有助于其更好地挖掘和運用業務資源。

            相關鏈接

              《保險銷售指引(征求意見稿)》針對保險銷售主體的銷售活動,明確劃定了16個行為“禁區”。

              ◆(一)欺騙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二)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三)阻礙投保人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四)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者職業便利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者限制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

              ◆(六)偽造、擅自變更保險合同,或者為保險合同當事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險費或保險金;

              ◆(八)利用業務便利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騙取保險金;

              ◆(十)泄露在業務活動中知悉的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

              ◆(十一)在客戶明確拒絕投保后干擾客戶;

              ◆(十二)代替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

              ◆(十三)以捏造、散布虛假事實等方式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或者以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擾亂保險市場秩序;

              ◆(十四)委托未取得合法資格的機構或未依法進行執業登記的人員從事保險銷售;

              ◆(十五)收取或索要合同約定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財物;

              ◆(十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行為。


            責任編輯:王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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