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9日,銀保監會發布《銀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準則(征求意見稿)》(簡稱《準則》),其中要求,商業銀行應當在公司章程中規定,股東特別是主要股東在本行授信逾期時,限制其在股東大會上的表決權,并限制其提名或派出的董事在董事會上的表決權。
此外,銀行保險機構應當在公司章程中規定,主要股東應當以書面形式向銀行保險機構作出資本補充的長期承諾,作為銀行保險機構資本規劃的一部分,并在公司章程中規定公司制定審慎利潤分配方案時需要考慮的主要因素。
征求意見稿指出,銀行保險機構股東除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及監管規定履行股東義務外,還應當承擔十項義務,要求“銀行保險機構發生風險事件或者重大違規行為的,股東應當配合監管機構開展調查和風險處置”。
另外,使用來源合法的自有資金入股銀行保險機構,不得以委托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法律法規或者監管制度另有規定的除外;持股比例和持股機構數量符合監管規定,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銀行保險機構股份;按照法律法規及監管規定,如實向銀行保險機構告知財務信息、股權結構、入股資金來源、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關聯方、一致行動人、最終受益人、投資其他金融機構情況等信息;股東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或者利用關聯關系,損害銀行保險機構、其他股東及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益,不得干預董事會、高級管理層根據公司章程享有的決策權和管理權,不得越過董事會、高級管理層直接干預銀行保險機構經營管理。
《準則》是我國銀行業保險業公司治理的綱領性制度,共11章117條,包括總則、黨的領導、股東與股東大會、董事與董事會、監事與監事會、高級管理層、利益相關者與社會責任、激勵約束機制、信息披露、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附則。
銀保監會表示,《準則》充分立足我國國情,注重借鑒國內外良好實踐。一是將黨的領導與公司治理有機融合的要求正式寫入監管制度。為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準則》單設一章,首次在監管制度層面對國有機構黨的領導與公司治理有機融合提出總體要求,同時明確民營機構要積極發揮黨組織的政治核心作用。二是吸收整合了現有銀行業監管規制與保險業監管規制的核心要義及相關表述。銀行業和保險業現有公司治理監管制度各有優勢與特點,《準則》吸收借鑒了兩類規制的優勢,統一了商業銀行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監管要求。三是積極響應《二十國集團/經合組織公司治理原則》的倡導要求?!稖蕜t》吸收借鑒了《二十國集團/經合組織公司治理原則》所倡導的良好做法,如注重保護中小股東權益,要求董事公平對待所有股東,明確董事會應當執行高標準的職業道德準則,注重保護利益相關者合法權益,鼓勵支持員工參與公司治理。
銀保監會近日發布《2020年銀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監管評估結果總體情況》,從公司治理的角度對1,792家銀行、保險機構進行評估;結果顯示,被評為D級(較弱)的機構共209家,占比11.66%;被評為E級(差)的機構共182家,占比10.16%;被評為A級(優秀)的機構1家。
銀保監會去年8月發布《健全銀行業保險業公司治理三年行動方案(2020-2022年)》稱,將研究制定銀行保險機構大股東行為監管制度,著力規范大股東特別是控股股東行為。
責任編輯: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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