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7日,《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關于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以下簡稱《指南》)發布,進一步明確了壟斷協議的認定、市場支配地位的認定等,并對市場上高度關注的平臺“二選一”“大數據殺熟”等現象作出了專門規定。
這是對此前一系列中央會議精神的積極落實。2020年12月11日召開的中央政治局會議要求強化反壟斷和防止資本無序擴張,2020年12月16日召開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則將強化反壟斷和防止資本無序擴張作為2021年經濟工作的八項重點任務之一,要求健全數字規則,完善平臺企業壟斷認定等方面的法律規范,加強規制,提升監管能力,堅決反對壟斷行為。
強化反壟斷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推動高質量發展的內在要求。金融科技專家蘇筱芮分析稱,《指南》的頒布是在防范資本無序擴張的背景下誕生的,順應了數字經濟時代的發展趨勢,旨在通過健全數字規則,完善平臺企業壟斷認定等方面的法律規范,并強調了“超大型互聯網平臺企業”反壟斷監管的重要性。
平臺經濟新特點呼吁新規范
我國《反壟斷法》的基本制度、規制原則和框架適用于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但是,由于平臺經濟商業模式和競爭生態復雜、涉及范圍廣、專業性強,出現了“大樹底下不長草”與頭部平臺“大而不能倒”的風險,不利于保護中小企業的創新活力、維護有序競爭的市場秩序。在此背景下,相關法律規范的與時俱進十分必要。
在新興技術的推動下,平臺經濟作為一種新經濟業態,代表著未來產業變革的趨勢。在發展初期,監管采取了審慎包容的態度,但這并不意味著對資本的無序擴張視而不見。尤其是新技術帶來了新挑戰,更需要監管規則進一步健全、細化,防止出現監管盲區。
蘇筱芮表示,當前科技反壟斷已是全球趨勢,科技巨頭如果形成壟斷,可能通過其市場影響力來形成更高的價格,不利于消費者保護。她表示,《指南》的頒布,一方面有助于營造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激發更多中小微企業的創新活力;另一方面有利于平臺經濟領域內的從業機構平穩有序發展,對維護市場機構、從業人員、消費者等多方的合法權益構成利好。
平臺壟斷或抑制創新
專家強調,反壟斷、反對資本無序擴張與鼓勵平臺經濟、鼓勵創新發展并不矛盾,反而可以防止“贏家通吃”下的創新抑制。
“所謂的資本無序擴張,指的是在更多的范疇領域內依靠資本形成壟斷,或是資本進入新的行業領域后對原有行業領域生態的破壞作用。相關利益方雖然在短期內獲得了實惠,或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行業的供應鏈產業鏈,但從長遠來說,不利于提高公共價值或是改善行業發展,反而形成了平臺壟斷,也就是我們所說的‘大而不倒’?!敝袊嗣翊髮W助理教授王鵬表示。
例如,此前被業內廣泛討論的平臺之間“二選一”問題。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數字經濟研究院執行院長、教授盤和林表示,在數字經濟時代,企業的壟斷會使“新創造的社會剩余中本該由消費者獲取的那一部分被平臺掠去”,相當于科技創新帶來的社會福利增長最終都被平臺享受了,消費者權益因此受損。而“二選一”的規則讓很多商家缺少了曝光機會,這些都是企業壟斷下平臺利用優勢地位對社會福利的一種掠奪。
同時,現有平臺巨頭不僅對潛在進入者在市場份額、客戶、數據方面有壓制性優勢,還往往擁有巨大的資本優勢和流量優勢,可通過不斷投資新企業、孵化新模式來進行跨領域擴張,這種“贏家通吃”的局面也值得警惕。
“一般而言,資本的助推有助于行業的規范化及規?;l展?!蓖貔i表示,正常情況下,企業實現對產業鏈的強控制,有助于控制上下游的產量及價格,借此壓低成本,提供更優質的服務,有利于社會發展。但如果放松監管、出現新型壟斷,不排除部分平臺借由資本力量,涉及領域越來越廣,尤其是與新技術結合以后,觸角伸及新領域,會積累大量系統性風險,不但影響民生,還有可能偏離實體經濟。
明確“二選一”等構成限定交易行為
平臺在數據領域的強控制以及借此形成的潛在影響力也值得關注。上海新金融研究院副院長劉曉春表示,在憧憬數字社會巨大的正面效用的同時,更需要充分認識和評估數據互聯互通可能帶來的風險和問題,包括算法模型推動無意識羊群效應的風險、社會機構無序采集信息的風險和大型科技平臺企業“贏家通吃”的風險。
此前,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強調,要健全數字規則,完善平臺企業壟斷認定、數據收集使用管理、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的法律規范。
此次《指南》明確了壟斷協議、限定交易認定方面的相關內容。以平臺“二選一”為例,除了以書面協議、口頭商定等直接方式呈現外,還可能通過平臺規則、數據、算法、技術等方面的實際設置限制或者障礙的方式實現。對于上述利用數據、算法、引流機制等形成的新型壟斷,《指南》進一步細化了相關要求,明確電商平臺花樣百出的“二選一”構成限定交易行為。
從國際上來看,歐美多國都已經意識到上述問題,亮出了數字經濟反壟斷利劍。過去幾年中,谷歌、臉書、亞馬遜等互聯網巨頭在歐美遭到多次反壟斷調查,也被開過巨額罰單。而歐盟更是一直對數據安全、數據治理領域問題高度重視,不斷推動相關立法。
劉曉春建議,我國要從立法層面解決數據的分類管理。明確數據所有權、使用權以及數據使用、交易過程中的法律責任,考慮建立專門的監管部門或監管機制。此外,對數據采集、保存管理和超級平臺的壟斷問題,必須建立相應制度。
責任編輯:王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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