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移動支付網了解,近期外匯局發布貨物貿易外匯業務政策問答。
以下為貨物貿易外匯業務政策問答全文:
貨物貿易外匯業務政策問答
一、名錄登記
問題1:銀行和支付機構按規定憑交易電子信息辦理跨境電商貨物貿易外匯收支業務時,如何確定客戶是否為年度內貨物貿易收匯或付匯累計金額超過等值20萬美元的非名錄企業。
答:外匯局每月通過貨物貿易外匯監測系統(銀行版)公布年度內貨物貿易收匯或付匯累計金額超過等值20萬美元,以及收匯或付匯累計金額超過等值18萬美元且不足等值20萬美元的非名錄企業名單。具體查詢和下載路徑為:國家外匯管理局數字外管平臺->貨物貿易外匯監測系統(銀行版)->“企業信息查詢”“非名錄企業名單查詢模塊”。銀行和支付機構可將上述名單與自身企業客戶名單進行比對。
問題2:對年度貨物貿易收匯或付匯累計金額大于等值20萬美元(不含)的跨境電商企業,銀行和支付機構是否需要先督促企業辦理名錄登記后,再為其辦理收付匯業務?
答:一是銀行和支付機構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支付機構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匯發〔2019〕13號)憑交易電子信息辦理貨物貿易外匯收支業務時,對于年度貨物貿易收匯或付匯累計金額超過等值20萬美元的小微跨境電商企業,原則上應要求企業先辦理名錄登記,再為其辦理收付匯業務。目前企業申請名錄登記可通過線上和現場兩種渠道辦理。二是外匯局每月公布年度內貨物貿易收匯或付匯累計金額超過等值18萬美元且不足等值20萬美元的非名錄企業名單,銀行和支付機構可將上述名單與自身企業客戶名單進行比對,及時提醒此區間的企業辦理“貿易外匯收支企業”名錄登記,以免影響客戶后續業務的辦理。
問題3:銀行為非名錄小微跨境電商企業辦理20萬美元以下貨物貿易外匯收支,外匯局如何進行管理?
答:一是銀行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支付機構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匯發〔2019〕13號),憑交易電子信息辦理貨物貿易外匯收支業務時,對于年度貨物貿易收匯或付匯累計金額低于等值20萬美元的小微跨境電商企業,可免于辦理名錄登記。除上述規定外,小微跨境電商企業辦理貨物貿易外匯收支,應當辦理名錄登記,且銀行按照《經常項目外匯業務指引(2020年版)》(以下簡稱《指引》)第十一條等規定為其辦理相應的貿易外匯收支。二是外匯局可每日監測轄內銀行為非名錄企業辦理業務情況,發現異?;蛏嫦舆`規的,如未按規定為非名錄企業辦理貨物貿易外匯收支,將依法進行核實和處理。
問題4:企業通過“國家政務服務平臺”或“國家外匯管理局數字外管平臺”申請辦理貿易外匯收支企業名錄登記,是否仍需攜帶申請材料原件至外匯局進行現場核驗?
答:否。目前企業名錄登記業務可全流程網上辦理,對于企業線上提交申請且符合法規要求的情況下,企業無需攜帶申請材料原件至外匯局進行現場核驗,企業應對線上提交材料的真實合法性負責。
問題5:企業申請名錄登記時,如何填寫《貿易外匯收支企業名錄登記申請表》中有關企業類別的欄目?
答:一是對于“是否海關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注冊企業”和“是否對外貿易經營權企業”欄目,企業按申請名錄登記時的實際情況填寫,其中,“是否海關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注冊企業”欄目,以企業是否取得海關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資質為準;“是否對外貿易經營權企業”欄目,以企業是否向商務部門備案為準。企業是否取得海關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資質和對外貿易經營權,不是名錄登記的必要條件。二是對于貿易新業態類別,企業可根據實際主營業務情況填寫,其中,外貿綜合服務企業是指具備對外貿易經營者身份,接受國內外客戶委托,依法簽訂綜合服務合同(協議),依托綜合服務信息平臺,代為辦理包括報關報檢、物流、退稅、結算、信保等在內的綜合服務業務和協助辦理融資業務的企業。市場采購貿易指在經認定的市場集聚區采購商品,由符合條件的經營者辦理出口通關手續的貿易方式。市場采購貿易企業是指為市場采購貿易方式出口貨物進行報關或收匯的企業??缇畴娚淌侵竿ㄟ^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商品或者服務貿易進出口的經營活動。
問題6:企業如何向外匯局進行名錄信息變更報告?
答:企業可通過現場、郵寄、郵件或傳真等方式向所在地外匯局報告名錄登記變更事項,報告內容包括但不限于企業主體信息、變更事項以及變更前后的內容,報告需加蓋企業印章,外匯局留存相關材料5年備查。
二、離岸轉手買賣業務
問題7:對于同一筆離岸轉手買賣業務原則上應在同一家銀行辦理收支結算規定的“同一家銀行”該如何把握?
答:一是銀行辦理離岸轉手買賣外匯收支業務,應注重審核交易的真實性、合理性和邏輯性。對于不在同一家銀行辦理的特殊業務,銀行應對不在同一家銀行辦理的原因和合理性進行評估,并在交易附言中進行標注以及事后向外匯局報告。二是同一離岸轉手買賣本身包括買入和賣出兩筆交易。原則上要求在同一銀行審核,是為了便于兩筆交易信息的核實和跟蹤,有利于銀行從業務全流程角度進行審核?!吨敢分型患毅y行原則上在同一總行范圍下,能夠共享買入和賣出收支信息,如總行的信用證中心和企業開戶行視同同一家銀行。
問題8:如同一筆離岸轉手買賣業務不在同一家銀行辦理,后手銀行申報時是否需要通知前手銀行修改涉外收支申報交易附言,并由后手銀行自業務辦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外匯局報告?
答:如同一筆離岸轉手買賣業務不在同一家銀行辦理,企業應在業務發生前如實向銀行說明,或者在后手銀行申報時向前手銀行說明申請修改交易附言。對于不在同一家銀行辦理的特殊離岸轉手買賣業務,收匯和付匯經辦銀行均有責任對企業業務模式、不能在同一家銀行辦理的合理性進行展業審核,并加強相互協調溝通,收匯和付匯經辦銀行均應在涉外收支申報交易附言中注明“特殊離岸轉手”并向外匯局報告。
問題9:請明確銀行對特殊離岸轉手買賣業務報告的具體形式。
答:銀行自辦理特殊離岸轉手買賣業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外匯局進行書面報告,報告的內容一般包括企業主體信息(名稱、組織機構代碼)、特殊業務類別(非同一家銀行或非同一幣種)、收入金額或支出金額及其原因。
三、其它
問題10:銀行按規定辦理主體不一致業務時,在涉外收支申報交易附言中標注“非報關人”字樣。但有時在申報截止日之前銀行拿不到報關單,應如何處理?
答:銀行應按照“了解客戶”“了解業務”“盡職審查”的展業原則,加強對客戶背景、交易模式等調查,確認交易的真實性和邏輯合理性。銀行在審核過程中,可通過與企業核實、合理判斷等方式,確定收付匯和進出口主體是否一致,是否需要標注“非報關人”。如果辦理業務當時無法準確填報,銀行事后業務跟蹤中發現存在主體不一致情況的,應及時修改申報信息,在交易附言中標注“非報關人”字樣。
問題11:請問涉及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貨物的境內倉單轉賣業務中,對于境內倉單是否有具體要求?
答:銀行在辦理涉及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貨物的境內倉單轉賣業務時,應按照“了解客戶”“了解業務”“盡職審查”的展業原則,加強對客戶背景、交易模式、交易目的等調查,審核境內倉單轉賣收支的真實性、合理性和邏輯性,并在涉外收支申報交易附言中標注“境內倉單轉賣”字樣。境內倉單的出具應符合中國法律法規的規定,無針對外匯業務辦理的特殊要求。
問題12:如何界定企業“符合規定的收付匯單位與進出口單位不一致的情況”?
答:根據《指引》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法規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2〕38號),符合規定的收付匯單位與進出口單位不一致的情況,包括但不限于:因企業分立、合并等原因導致進出口與收付匯主體不一致;捐贈進口項下進口與付匯主體不一致;符合條件的市場采購貿易項下委托第三方報關出口、以自身名義辦理收匯;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機構采取的貨物流與資金流不對應的交易方式;經外匯局認定的其他進出口與收付匯主體不一致的情況等。
問題13:對于其他委托境外加工、第三國采購貨物等新型國際貿易外匯收支,如何辦理?
答:涉及貨物不進出我國關境但資金跨境收付的委托境外加工、第三國采購貨物等貿易外匯收支業務,銀行可按照展業原則和《指引》第十一條等規定并結合業務具體情況,確認外匯收支的真實性、合理性和邏輯性后辦理。在涉外收付款申報時,申報為未納入海關統計的貨物貿易。
問題14:請問銀行該如何合規辦理具有出口背景的國內外匯貸款購匯償還手續?對報告形式是否有具體要求?
答:貸款銀行應按照展業原則,對企業出口收匯以及外匯資金情況的進行審核,確認購匯償還的必要性與合理性,審慎為企業辦理具備出口背景的國內外匯貸款購匯償還手續,并于每月初5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外匯局書面報告。對購匯還貸報告的內容包括但不限于企業主體信息(名稱、組織機構代碼)、購匯償還事項(貸款類型)、金額以及必要性說明(銀行購匯評估)等。
問題15:《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實施細則》第二十條規定金融機構在辦理貿易外匯收支過程中,發現企業存在異?;蚩梢尚袨榈?,應及時向外匯局報告。這與《指引》第十八條對企業可疑行為的判定標準是否一致?
答:一是《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實施細則》第二十條是指金融機構在辦理貿易外匯收支過程中,包括客戶盡調、日常業務辦理、事后跟蹤等,發現企業存在與貨物貿易收支相關的各類異?;蚩梢尚袨榈?,如涉嫌通過構造交易、虛假交易或未按規定收付匯等,應及時向外匯局進行書面報告。二是《指引》第十八條是指銀行在對進口報關電子信息核驗時,發現法規列明的四類可疑情況如涉嫌重復使用報關單、涉嫌使用虛假報關信息等,應在貨物貿易外匯監測系統中對相關企業進行標識,該標識向所有銀行開放,提醒其他銀行關注,特別是為標識企業辦理業務時參考。由于該標識企業已在系統中標注,故無需向外匯局另行書面報告。
問題16:試點銀行可以推薦企業參與便利化試點,滿足哪些條件的企業可以獲得推薦?
答:試點銀行應按照所在地分局制定的《關于開展貿易外匯收支便利化試點的指導意見(試行)》中關于試點企業的條件,并結合本行內控要求,選擇參與試點企業。試點企業應守法經營、誠信合規、無不良記錄,并具有較強的便利化客觀需求,具體企業由試點銀行推薦。
問題17:請問對于企業貨物貿易收入結匯,是否可不通過經常項目外匯結算賬戶辦理?
答:可以。企業真實合規的貨物貿易收入,可直接結匯或通過經常項目外匯賬戶辦理結匯。
問題18:目前只靠單家銀行的技術手段無法滿足核查電子單據“真實性、合規性以及使用的唯一性”要求,能否下發可操作性強的電子單據、電子信息資料審核的流程與要點?
答:根據《指引》第十一條,銀行辦理貨物貿易外匯收支業務,應按照展業原則審核。電子單證和紙質單證本身無本質差別,均需核實真實性、合規性和使用的唯一性。在目前不具備全國統一的電子單據核驗的條件下,銀行可在現有紙質單證審核的基礎上,結合本行實際,從客戶盡調、業務評估等方面完善電子單證的操作規范。
問題19:對于《指引》未涉及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法規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2〕38號,以下簡稱38號文)有規定的,是否按38號文執行?
答:《指引》是對經常項目現有法規的全面整合,不涉及現有政策實質改動和重大調整。38號文規定與《指引》不一致或有沖突的,按照《指引》執行;《指引》未涉及的,仍按38號文有關規定執行。
服務貿易外匯業務政策問答(三)
問題1:如何理解《經常項目外匯業務指引(2020年版)》(以下簡稱《指引》)第四十九條有關關聯關系中的“重大影響關系”?例如隸屬于同一集團的兄弟公司是否可視為關聯公司、進出口交易雙方能不能算具有“重大影響關系”?
答:“重大影響關系”是指對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有參與決策的權力。進出口交易雙方沒有參與財務和經營決策的權力,不能視為“重大影響關系”。根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相關定義,隸屬于同一集團的兄弟公司可視為關聯公司。
問題2:“非關聯代墊款”是否僅限于《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支持貿易新業態發展的通知》(匯綜發〔2020〕11號)第三條規定的內容?
答:《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支持貿易新業態發展的通知》(匯綜發〔2020〕11號)第三條關于貿易新業態(境內國際寄遞企業、物流企業、跨境電子商務平臺企業)項下涉及的非關聯代墊業務,應按規定報備所在地外匯局。其他服務貿易項下非關聯代墊業務,應按《指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報備所在地外匯局,所在地外匯局可根據具體情況,綜合考慮非關聯代墊合理性、超長期限合理性及交易基礎合規性等因素,按程序通過集體審議處理,或逐級上報國家外匯管理局。
問題3:服務貿易項下提前購匯業務是否有提前購匯期限、是否允許跨行、是否允許同名劃轉?審核原則是什么?
答:根據《指引》第四十九條,對于服務貿易項下付匯,無提前購匯期限、跨行、同名劃轉限制,但銀行應按實需原則審慎審核相關交易背景,確認交易真實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后辦理。
問題4:服務貿易退匯是否有合理期限?
答:無期限限制。銀行應根據真實合規和實需的原則,對服務貿易退匯期限的真實性、合規性和必要性進行合理審核,并在申報憑證的退款欄目中進行確認,在交易附言欄目中標明“退款”字樣。對于無法原路退回的退匯,應在交易附言欄目注明“特殊退匯”。
問題5:稅務備案表的編號規則是什么?
答:《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表》流水號格式為14位數字:年份(2位)+稅務機關代碼(6位)+順序號(6位)。
問題6:國際收支申報中交易附言字數有限制,多張備案表編號過長無法羅列如何解決?
答: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金融機構外匯業務數據采集規范(V1.2)》,交易附言字段最大長度為256個字符位,可以容納128個漢字或者256個非漢字其他字符,可基本滿足多張備案表編號錄入。若確實存在交易附言無法全部錄入多張備案表編號的情況,可填寫主要大額備案表編號,并同時向所在地外匯局書面報告該筆業務使用的全部備案表編號。
問題7:關于服務貿易項下憑稅務備案表付匯的,若未在交易附言中標明“SWBA+備案表編號后六位”的是否會產生滯留數據?
答:根據《指引》第五十三條,銀行憑電子或紙質稅務備案表辦理服務貿易付匯業務,應在申報憑證的交易附言欄目中標明“SWBA+備案表編號后六位”。若交易附言中未標明“SWBA+備案表編號后六位”或者標明有誤,不會產生滯留數據,但會影響銀行外匯業務合規與審慎經營評估結果。
問題8:承包工程企業可在境外開立資金集中管理賬戶,是否有別于用于收入存放境外的境外外匯賬戶?
答:承包工程企業在境外開立的資金集中管理賬戶屬于《指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的境外賬戶。此境外賬戶既可用于貨物貿易出口收入或服務貿易外匯收入存放境外,也可用于承包工程企業資金集中管理;用于承包工程企業資金集中管理的,賬戶收支范圍按照《指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管理。
問題9:關于存放境外規模的管理,如果企業同時申請貨貿和服貿兩項收入存放境外業務,是否需要分別開立不同的賬戶?存放規模如何管理?
答:根據《指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境外賬戶收入和支出范圍同時包含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對于企業存放境外的貨貿和服貿收入,無需分別開立境外賬戶。關于存放境外規模管理,根據《指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所在地外匯局辦理開戶登記時,應根據企業業務規模和實際需要,確定存放境外規模。
個人外匯業務政策問答
問題1:銀行審核個人需提交近親屬關系說明材料的業務時,是否可憑近親屬關系承諾函直接辦理,近親屬承諾函是否有格式要求?
答:銀行在為個人辦理外匯業務時,應首先要求其提供包括戶口本或結婚證或出生證等可以證明其近親屬關系的說明材料。在個人確無法提供相關說明材料時,可以近親屬關系承諾函替代。對于交易真實性、合規性存疑的,銀行可根據展業原則對近親屬關系進行必要的核實。
銀行可根據展業原則,結合本行實際,自主確定近親屬關系承諾函的格式,近親屬關系承諾函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素:承諾人身份信息、近親屬關系信息。同時承諾函應明確承諾事項不屬實的相關追責條款。
問題2:境內個人辦理不占用年度便利化額度的經常項目結售匯業務銀行如何把握審核材料?
答:銀行為境內個人辦理不占用年度便利化額度的經常項目結售匯業務時,結匯業務審核個人有效身份證件和有交易額的結匯資金來源材料,購匯業務審核個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和有交易額的購匯資金用途材料。銀行應重點關注交易資金來源和用途是否符合經常項目管理規定,在確保個人結售匯業務交易背景真實、合法的基礎上,可自主決定審核材料。
問題3:境外個人跨境匯入匯款環節,銀行是否需要審核交易單證?
答:根據《經常項目外匯業務指引(2020年版)》(以下簡稱《指引》)規定,銀行辦理個人經常項目外匯業務,應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核。銀行可根據展業原則,自主決定是否需要審核單證,及審核單證的種類和內容。同時應滿足國際收支申報準確填報交易性質等有關要求。
問題4:《指引》廢止了分拆行為的具體標準,銀行應如何篩查攔截通過分拆等方式規避便利化額度管理及真實性管理的業務?
答:個人外匯業務是否屬于分拆,關鍵看資金的來源或用途是否符合外匯管理規定。銀行應重點聚焦地下錢莊、跨境賭博等大額、惡性違法分拆行為。對于經核實資金使用或來源符合外匯管理規定的,不屬于分拆購付匯行為。
問題5:《指引》未提及境外個人旅游購物貿易結匯業務,此項業務銀行如何辦理?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2017年第34號公告,“旅游購物商品”海關監管方式已經廢止。旅游購物貿易結匯參照市場采購貿易結匯規定辦理。根據《指引》第六十六條規定,個人從事市場采購貿易,可通過個人外匯賬戶辦理符合相關要求的市場采購貿易外匯結算。個人辦理市場采購貿易項下結匯,提供有交易額的材料或交易電子信息的,不占用個人年度便利化額度。
問題6:如何界定從事跨境電子商務的主體是個人或企業?境內個人從事跨境電子商務是否要遵循“誰出口誰收匯,誰進口誰付匯”的原則辦理,是否可以通過個人外匯儲蓄賬戶辦理結匯,是否有額度限制?
答:界定從事跨境電子商務的主體是個人還是企業,主要以跨境電子商務實際經營主體提供的證照判斷,使用個人身份證件的,按照個人管理。
根據《指引》規定,境內個人從事跨境電子商務,可通過本人外匯賬戶(包括個人外匯儲蓄賬戶和個人外匯結算賬戶)辦理跨境電子商務外匯結算。對于提供有交易額的證明材料或交易電子信息的跨境電子商務項下結售匯,個人可按實際交易金額辦理,不占用個人年度便利化額度。
其它經常項目外匯業務政策問答
問題1:保險機構外匯經營賬戶(1601)的賬戶類別是否完全取消?已開立的保險外匯經營賬戶如何處理?
答:(1)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于清理整合部分外匯賬戶的通知》(匯綜發〔2020〕73號),“保險機構外匯經營賬戶(1601)”整合至“經常項目-外匯結算賬戶(1000)”,保險機構外匯經營賬戶已取消。
(2)對于已開立且尚未關閉的“保險機構外匯經營賬戶(1601)”,不強制要求關戶。銀行應于2021年1月29日20:00至1月31日20:00之間,完成歷史數據刷新及賬戶性質代碼表更新工作。
問題2:根據《經常項目外匯業務指引(2020年版)》(以下簡稱《指引》),機構辦理經常項目外匯收支業務時,可以審核紙質單證,也可以審核電子單證,利潤匯出是否也適用電子單證?
答:根據《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指引(2020年版)》,對于外商投資企業利潤匯出業務,要求審核的材料為書面申請、與本次利潤匯出相關的股東會或董事會利潤分配決議、經審計的財務報表和相關稅務憑證。目前,對于書面申請、利潤分配決議和經審計的財務報表均要求提供紙質材料,對于采用電子稅務備案的,銀行可審核電子稅務憑證。
問題3:《指引》第四十七條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的利潤、股息和紅利項下對外支付按照直接投資利潤匯出管理規定辦理。在實際業務中,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東或境內合伙企業的合伙人(身份均為境外人),其人民幣收入來自于企業的分紅/利潤,并在境內納稅(稅單項目為:利潤、分紅,有時為生產經營所得),這種情況是否可以在審核證明文件后以“境外個人境內合法收入”購匯匯出?
答:不可以。外商投資企業利潤匯出業務,不區分股東或合伙人是個人還是企業,均應按照《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指引(2020年版)》的“6.11境內直接投資(不含銀行、保險機構)利潤匯出”進行辦理,即企業提交書面申請、與本次利潤匯出相關的股東會或董事會利潤分配協議、經審計的財務報表和相關稅務憑證等材料,由銀行按規定審核辦理。
問題4:若企業直接投資項下存在管控信息,是否仍可支付利潤?
答:需要具體分析企業被業務管控的原因,綜合判斷是否可以辦理利潤匯出業務。
問題5:企業分配以前年度利潤的,截至上一年度并無虧損,但本年度有虧損,是否仍可支付利潤?
答:是。企業在申請辦理利潤匯出業務時,需提供上一年度經審計的財務審計報告,只要上一年度財務審計報告中存在可分配利潤或已分配未匯出利潤,即可辦理利潤匯出。
問題6:境外個人捐贈做直接投資或外債登記后,該筆匯入款項屬于資本項下還是經常轉移項下?
答:屬于資本項下。根據《指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境內企業接受或向境外營利性機構、境外個人捐贈,其捐贈外匯賬戶的開立、使用、變更、關閉按照資本項目外匯賬戶管理相關規定辦理。境內企業按照跨境投資、對外債權債務有關規定辦理直接投資或外債登記后,境外個人匯入款項按照資本項目資金匯入辦理。
問題7:境外個人如向境內紅十字會捐贈,是否仍需按照跨境投資、對外債權債務有關規定辦理?
答:根據《指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縣級以上(含)國家機關、根據有關規定不登記和免予社團登記的部分團體接受或向境外捐贈,應憑申請書在銀行辦理外匯收支手續。根據民政部相關要求,中國紅十字總會屬于經國務院批準可以免予登記的社會團體,可憑申請書在銀行按規定直接辦理捐贈外匯業務,無需按照跨境投資、對外債權債務有關規定辦理。
問題8:境內機構辦理捐贈業務時無需提供“經公證”的捐贈協議,銀行在展業方面該如何把控?
答:捐贈作為單方轉移交易的一種形式,易成為虛假違規交易的通道。銀行應遵照展業原則審核捐贈外匯業務,把握交易真實合規的實質要求,重點結合捐贈資金的來源和用途做合規性和合理性判斷,不能僅關注捐贈協議是否“經公證”。
問題9:“根據有關規定不登記和免予社團登記的部分團體”范圍如何認定?
答:民政部不定期在其官網更新免于社團登記團體名單。目前,主要根據《民政部關于對部分團體免予社團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民發〔2000〕256號)和《民政部關于對部分社團免予社團登記的通知》(民發〔2000〕257號)等相關文件認定。
問題10:《指引》第一百五十一條僅規定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代表機構有入賬審核要求,銀行如何進行支出審核?
答:根據公安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境內不得從事或者資助營利性活動、政治活動,不得非法從事或資助宗教活動。第九條規定,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境內開展活動,應當依法登記設立代表機構;未登記設立代表機構需要在中國境內開展臨時活動的,應當依法備案。第二十三條規定,境外非政府組織應當按照代表機構登記的業務范圍、活動地域或者與中方合作單位協議的約定使用資金。根據上述有關規定,銀行應對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代表機構相關資金使用是否合法合規、是否具備真實性等進行嚴格審核。
問題11:如何把握《指引》第一百五十五條有關“免稅商品經營單位和免稅商店不得留存大量外幣現鈔”中“大量”的標準?
答:根據《指引》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免稅商品經營單位和免稅商店銷售免稅商品收入的外幣現鈔除因資金周轉需要保留適當規模的庫存找零備用金外,其他外幣現鈔應存入免稅商品經營單位和免稅商店的外匯賬戶。因此,“大量”可依據庫存找零備用金的規模來進行合理界定。
責任編輯:陳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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