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現代中央銀行制度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大任務,是推動高質量發展的內在需要。近年來,隨著經濟金融形勢的巨大變化和金融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國家賦予人民銀行新的職責和使命。全國人大代表、中國人民銀行參事周振海認為,現行中國人民銀行法已滯后于經濟金融發展的客觀需要,為此,今年全國兩會,他提出修訂中國人民銀行法的議案。
周振海認為,在現行的中國人民銀行法中,人民銀行作為宏觀審慎管理者法律地位尚未明確;人民銀行維護金融穩定、防范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的職能有待進一步完善;人民銀行部分職責缺乏法律依據;金融監管力度有待增強。他建議,應緊緊圍繞服務實體經濟、防控金融風險、深化金融改革三項任務,對中國人民銀行法進行修訂,充分體現市場化導向,并吸收借鑒金融危機后國際金融監管改革的最新理念和成果。
第一,加強人民銀行宏觀調控的職責和作用。一是確立人民銀行宏觀審慎管理者的法律地位。增加人民銀行制定和執行宏觀審慎政策的職責定位,增強人民銀行工作的宏觀性、協調性、權威性。二是建立健全宏觀審慎政策框架。從危機防范、危機應對和周期管理等維度明確宏觀審慎政策目標;完善系統性金融風險監測體系;前瞻性開發和儲備宏觀審慎政策工具。三是加強與貨幣政策、微觀審慎監管政策的協調配合,推動建立貨幣政策和宏觀審慎政策雙支柱管理框架。
第二,細化人民銀行維護金融穩定的職責及手段。一是落實人民銀行在金融委監管協調機制中的相關職責。明確承擔金融委日常工作,同時,增強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在維護區域金融穩定中的作用。二是明確人民銀行組織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依法管理存款保險基金的法律地位和職能。三是完善人民銀行作為最后貸款人的職責。四是健全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金融控股公司和重要金融基礎設施的統籌監管制度。
第三,完善人民銀行各項業務職責。一是將新“三定”方案賦予的新職責,包括對重大金融法律法規和重要金融監管規則的統籌制定權、互聯網金融監管、金融業綜合統計、金融業信息化發展規劃、金融業網絡安全、國家支付體系建設、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征信業管理、信用評級業管理
等統一納入中國人民銀行法予以規范。二是明確人民銀行對銀行間債券市場、貨幣市場、外匯市場、票據市場、黃金市場及上述市場有關衍生產品的監管職責,并對人民銀行在金融市場監管中的行政審批項目予以規定。三是將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工作作為一項職責賦予人民銀行,明確人民銀行在金融消費權益保護方面的協調和主導地位。四是完善人民幣管理職責。將數字貨幣作為人民幣法定形式之一,防范虛擬貨幣風險,明確制作和發售數字代幣的法律責任;增加紀念幣發行、管理的相關規定;規定人民銀行的人民幣反假、防偽職責,并明確人民銀行作為國務院人民幣反假聯席會議牽頭單位的職責和地位。
第四,強化人民銀行的金融監管職能。一是結合人民銀行履職實際,依法擴充檢查監督權的適用范圍,對人民銀行所承擔的法定職責均賦予相應的監督檢查權。二是完善人民銀行監管措施。根據履職實際,增加人民銀行監管手段,建立監督管理信息共享機制。三是細化中國人民銀行法的法律責任條款。加大金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四是完善人民銀行的“建議檢查權”。五是提升行政許可法律層級。將人民銀行現有的依據國務院采用發布決定方式所設定的行政許可,如金融控股公司準入、銀行賬戶開戶許可、黃金及其制品進出口審批等行政許可事項在中國人民銀行法中予以設定。
責任編輯:王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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