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受互聯網等業態的助推,金融業務不斷向廣大民眾滲透,且斷斷續續出現系列風險事件,引發監管層高度關注,并希望在風險發生前防患于未然。
中央財經委員會15日召開會議指出,要提升監管能力和水平,優化監管框架,實現事前事中事后全鏈條監管,充實反壟斷監管力量,增強監管權威性,金融活動要全部納入金融監管。
從金融業發展史上看,一些新生事物因很難預測到未來發展趨勢,如果被監管者忽視,任其發展往往會造成或大或小的風險事件。大到美國2008年由金融衍生品引發的金融危機,主要原因之一是美國監管部門長期放任自流,認為締造衍生品的大機構足夠成熟、理性,能夠對自己的行為負責,結果最終失控導致崩潰。危機發生后,才對相關業務的資本金充足率、倉位、資產質量、產品的復雜性與杠桿度、是否被金融高管用來賭博等進行監管,亡羊補牢。在中國臺灣、日本和韓國發生過以信用卡為代表的消費金融危機,同樣如此。
而且,受互聯網的影響,當前金融行業的發展與傳統時期大有不同,主要特征是產品和業務邊界模糊,近年興起的一波又一波金融創新業態無不如此。因金融行業準入門檻較高且監管嚴格,故以金融創新為名的業態一般不承認自己是金融企業,雖然從事的業務屬于實質性的金融活動,且以信貸為主。前者有數年前盛極一時的P2P(網貸平臺),聲稱自己只是信息服務中介;最近幾年興起的現金貸企業,則以金融科技為名,一般自稱是科技公司。
很明顯,自稱非金融企業并不能改變這些企業從事金融活動的本質,如P2P主要是通過吸收公眾資金,再放貸給企業或個人,只不過這一過程都是在互聯網上實現。后來接二連三的惡性事件也證明,只要平臺一倒,一損俱損,公安機關的認定也基本都是非法集資,根本不是所謂的“信息中介”。同理,從事助貸業務的互聯網公司,相關業務亦屬金融活動。
為防止因監管缺失放任相關業務野蠻生長引發金融風險,務必優化監管框架,及時從事前事中介入監管。換言之,企業只要從事金融活動,特別是以金融服務為主業,必須滿足特定資質要求,堅持持牌經營原則,嚴格準入和業務監督管理。
因此,面對互聯網時代日新月異的金融科技創新,監管層應嚴格市場準入,全面推行功能監管。從準入角度講,需堅持金融持牌經營原則;監管則需要采取穿透式,根據金融科技業務特征,按照相關業務類別進行監管,實現監管全覆蓋,避免監管空白。
具體而言,監管層應堅持一致性原則,在現有法律框架下,只要從事相同的金融業務,就要接受同樣的監管,以維護公平競爭、防止監管套利。通過立法、制定補充細則等手段,延伸和擴充現有監管法規體系,將目標企業納入已有的法律框架和監管體系,如從事信貸業務的企業,務必遵循巴塞爾協議,滿足資本充足率、核心資本充足率等要求。
與此同時,順應時勢發展監管科技也十分必要,目的是提升監管層風險識別、防范與處置能力,如發展大數據和人工智能分析技術等,通過提升數據信息處理能力及風險識別能力,實現即時、動態監管和全方位監管。
金融業務滲透性越強,發生風險后的危害就越大。作為監管層,應將金融活動全面納入監管,并具備及時甚至提前介入的意識,既規范相關業務發展,又防范風險于未然。
責任編輯:方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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