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完善我國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監管框架,加強宏觀審慎管理,中國人民銀行、銀保監會日前公布了《系統重要性銀行附加監管規定(試行)(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附加監管規定》),通過明確相關要求,鼓勵銀行降低系統性風險,提高自救能力,防范“大而不能倒”風險。
去年12月,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聯合發布了《系統重要性銀行評估辦法》。為平穩啟動系統重要性銀行名單評估與后續監管工作,兩部門擬出臺附加監管規定,建立附加資本、附加杠桿率、流動性、大額風險暴露等附加監管指標體系,明確審慎監管要求等,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附加監管規定》分為總則、附加監管要求、恢復與處置計劃、審慎監管、附則等五章,共二十二條。
《附加監管規定》借鑒國際經驗,建立附加資本、附加杠桿率、流動性、大額風險暴露等附加監管指標體系。為鼓勵銀行降低系統性風險,避免引發道德風險,系統重要性銀行第一組到第五組的銀行分別適用0.25%、0.5%、0.75%、1%和1.5%的附加資本要求。系統重要性銀行需在進入名單或者得分變化導致組別上升后,經過一個完整自然年度后的1月1日滿足要求。除第五組外,第一組到第四組組間的附加資本要求僅差0.25%,組內暫不設置差異化的附加資本要求。人民銀行、銀保監會后續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附加資本要求進行調整,報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審議后實施。需要說明的是,本規定中系統重要性銀行的附加資本要求與宏觀審慎評估(MPA)中的附加資本要求不互相替代。
此外,《附加監管規定》將恢復計劃與處置計劃(又稱“生前遺囑”)作為系統重要性銀行附加監管的一項重要工具?;謴陀媱澬柙敿氄f明銀行如何從早期危機中恢復,確保能在滿足事先設定的觸發條件后啟動和執行。處置計劃需詳細說明銀行如何在無法持續經營時安全、快速、有效處置,保障關鍵業務和服務不中斷,避免引發系統性風險。在制定計劃時,系統重要性銀行要全面梳理重要實體、關鍵業務和自救資源,增加總損失吸收能力的要求,保障機構擁有充足的自救資源。通過恢復與處置計劃的制定和審查,系統重要性銀行要全面梳理風險領域和薄弱環節,提高透明度、降低復雜性,提高自救能力,防范“大而不能倒”風險。
責任編輯:王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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