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相關部門對代幣融資(ICO)、虛擬貨幣等出臺一系列監管措施,比特幣何去何從成為關注重點。比特幣到底是不是貨幣?比特幣交易存在哪些風險?該如何看待與之相關的區塊鏈技術?針對這些問題,本報記者日前專訪了恒豐銀行研究院執行院長、中國人民大學重陽金融研究院高級研究員董希淼。他認為,比特幣本質上是一種虛擬商品,不是貨幣,使用比特幣或者參與比特幣交易風險較大。監管部門出臺的一系列措施目的是遏制各種非法交易,維護金融秩序,保護公眾利益。同時,要將ICO與比特幣區分開來,將比特幣與區塊鏈技術區分開來。區塊鏈技術是金融科技的重要內容,應該繼續加強跟蹤研究和應用。
比特幣的實質與風險
記者:9月份一系列監管措施的出臺,讓比特幣的討論持續發酵。該如何認識比特幣的實質?
董希淼:從原理上看,比特幣實際上是相當于給使用比特幣的每個人發了一個“賬簿”(基于區塊鏈技術),這個“賬簿”上記錄著比特幣的數量。而比特幣的數量實質上代表著一種勞動量,這個勞動量就是所謂“挖礦”的過程,所以比特幣可以看成“挖礦”這種勞動的計量單位,使用比特幣交易其實就是以這種勞動進行交易。
需要強調的是,雖然比特幣被稱為“幣”,但由于其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并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2013年,中國人民銀行等五部委聯合發布《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比特幣性質進行明確的界定:“比特幣應當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币虼?,如果投資者參與比特幣進行交易,需要自擔風險。
近年來,各種貨幣概念也層出不窮,需要區分“電子貨幣”“數字貨幣”和“虛擬貨幣”的不同。電子貨幣主要是指法定貨幣電子化,本質上還是法定貨幣,例如銀行賬戶電子錢包中的余額可用于網絡支付,其強調的是貨幣形態與現實中的貨幣不同。而數字貨幣一般指由央行發行的、與紙幣并行的數字化貨幣,與紙幣有著同等的地位,是可以用于日常各類支付的法定貨幣。目前我國央行對數字貨幣發行和運行框架等問題正在進行研究。虛擬貨幣的形態一般也是電子的或者數字的,但虛擬貨幣本質上不是貨幣,而是一種虛擬商品,通過網絡等渠道進行交易。但是,因為沒有足夠的信用進行支撐,虛擬貨幣無法承擔法定貨幣的職能。比特幣等所謂“虛擬貨幣”,最多只能算是私人部門的“類數字貨幣”。
記者:那么,在比特幣交易或使用過程中可能存在著哪些風險?
董希淼:《通知》指出,“比特幣具有沒有集中發行方、總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個主要特點”。買賣或使用比特幣,可能存在以下四大風險:
一是交易風險。比特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交易杠桿通常會放大到3-5倍,價格幅度波動較大,投資者的交易風險較大。由于不同交易平臺的比特幣價格不同,比特幣“玩家”們通常是通過在不同交易平臺上進行比特幣的“低買高賣”,獲取價差收益。此時交易者需要承擔比特幣“暴漲暴跌”的套利風險,如果在國內和國外的交易平臺之間進行套利,則還需要承擔交易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匯兌風險。如果將比特幣作為交易媒介,這種幣值的巨幅波動給使用者帶來巨大風險。
二是壟斷風險。就目前來看,進入交易市場的比特幣規模有限,容易給投資者制造一種“資源稀缺”的錯覺。一方面,集團化挖礦的興起容易導致大型機構或組織收購比特幣,從而操控比特幣市場和價格;另一方面,投資者在非理性看漲情緒的情況下進入比特幣市場,卻忽視了比特幣價格出現劇烈震蕩的原因,極易被已經控制了比特幣市場的機構投資者所掌控,產生投資損失。另外,比特幣總量是一個定值,所以長期來看,使用比特幣的系統必定會產生通貨緊縮的風險。
三是技術風險。比特幣所依靠的區塊鏈技術是否能經受安全性的考驗、比特幣交易平臺的抗風險能力是否能匹配交易量的迅猛增加等等,都是比特幣交易市場所面臨的現實問題,目前尚無明確的答案。比特幣的匿名性導致其交易記錄難以追蹤,也為洗錢、販毒、走私、非法集資等違法犯罪活動提供了渠道。美國、日本等發達國家的比特幣交易平臺均發生過安全漏洞被黑客利用,導致平臺托管的比特幣丟失等事件,這樣的事件給比特幣投資者造成了較大損失。
四是制度風險。由于比特幣具有高度匿名性的特征,風險隱患較大:一方面,比特幣交易平臺及相關交易發端于互聯網,平臺和投資者繞過監管機構,發布和參與境內外交易,其中違法行為難以監管;另一方面,相關平臺對日常的交易行為沒有嚴格記錄、缺乏必要約束,容易成為進行洗錢和恐怖融資的渠道。而在交易平臺的備案、網站服務器的約束、平臺賬戶的管理、客戶資金的存管等方面,目前都未建立起系統完備的法律法規或管理辦法,存在著“三無”現象即“無門檻,無標準、無監管”。
國內外的相關監管舉措
記者:近年來許多國家對比特幣等“虛擬貨幣”實施嚴格整治。從世界范圍來看,有哪些關于比特幣的監管措施值得借鑒?
董希淼: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的快速發展,引起了各國監管機構的關注與重視,紛紛出臺相關監管政策對比特幣的發展進行規范。目前,世界各國對于比特幣的態度和措施還存在一定差異,部分國家如俄羅斯、玻利維亞、厄瓜多爾等出臺了比較嚴格的監管政策,將比特幣等“虛擬貨幣”定義為非法,禁止相關交易活動;部分國家如英國、法國、美國、日本、澳大利亞等,一定程度上承認比特幣的合法性。但其中多數監管機構將比特幣定義為財產而非貨幣,并針對比特幣的交易出臺了相關稅收政策。整體來看,世界各國以相對積極的態度將比特幣等虛擬貨幣逐步納入到監管體系中,對其采取審慎監管。
記者:針對我國比特幣發展較快、交易較為活躍的現象,相關部門出臺過哪些比特幣風險防范措施?如何評價這些措施?
董希淼:目前,針對比特幣等“虛擬貨幣”存在的風險問題,我國積極開展風險治理行動。2013年,《通知》明確指出比特幣應為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這是我國第一份與比特幣相關的規范性文件,該文件從比特幣性質界定、具體監管措施以及針對投資者的風險提示三個主要方面,對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的風險防范提出了要求。
針對近年來快速膨脹的ICO行為,9月4日人民銀行等七部委聯合發布《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這份公告指出要準確認識代幣發行融資活動的本質屬性,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從事代幣發行融資活動,同時加強代幣融資交易平臺的管理,各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開展與代幣發行融資交易相關的業務,社會公眾應當高度警惕代幣發行融資與交易的風險隱患,充分發揮行業組織的自律作用。ICO不但影響金融市場的正常秩序,還可能對國家金融安全構成威脅。禁止ICO還有助于保護公眾利益。在ICO中,表面上投資者使用的不是人民幣,但購買比特幣等需要投入真金白銀。在二級市場進行交易時,在沒有監管的情況下,必定大量存在操縱市場、內幕交易與欺詐等現象,公眾的財產在無形之中被掠奪。
針對比特幣等“虛擬貨幣”交易平臺,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于2017年9月13日發布了《關于防范比特幣等所謂“虛擬貨幣”風險的提示》,呼吁各會員單位應履行行業自律公約的承諾,嚴格遵守國家法律和監管規定,不參與任何與所謂“虛擬貨幣”相關的集中交易或為此類交易提供服務,主動抵制任何違法違規的金融活動。比特幣等交易平臺買賣虛擬商品,沒有記錄、缺乏約束,且難以追溯,很容易成為進行洗錢、恐怖融資的渠道。個人虛擬資產形式隱蔽,還存在逃避納稅的可能。
下一階段的管理及發展
記者:在上述基礎上,為了進一步防范比特幣等“虛擬貨幣”帶來的風險,下一步應該采取哪些措施?
董希淼:針對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的風險防范,下一步可以從以下幾方面繼續進行努力:
從監管層面看。要進一步明確比特幣的法律屬性?!疤摂M貨幣”或“虛擬商品”的法律界定不清,難以明確主體責任,增加監管難度。要加強相關行業監管,健全監管框架,嚴格限制金融、支付機構等參與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相關的業務活動,防止風險在不同行業領域間的傳播、擴散。同時,對與虛擬貨幣相關的違法犯罪活動要進行嚴厲打擊,避免“虛擬貨幣”成為各種違法犯罪活動滋生的溫床。相關部門還可以與國際組織加強合作與技術交流,分享、借鑒國外治理“虛擬貨幣”風險的先進經驗,共同打擊相關的違法犯罪活動。
從行業層面看。首先,各類金融機構、支付機構應加強業務審查,明確自身業務可能涉及“虛擬貨幣”風險的重點領域,及時發現、盡早防范;其次,相關行業也應積極開展有關金融科技知識的學習、理解,積極引進專業人才,為風險防范做好知識及人才儲備;再次,行業相關自律組織可以進一步出臺行業自律規章,在行業內部進行倡導,規范行業發展。
從公眾層面看。首先,應該加強宣傳,普及“虛擬貨幣”、非法定數字貨幣等相關知識,讓公眾進一步認清各類“幣”的非法本質和巨大風險;其次,提醒公眾識別當前流行的各種違法犯罪活動的慣用手段,增強公眾的金融安全意識和風險防范能力;再次,針對參與比特幣等各種“虛擬貨幣”交易的公眾,可嘗試建立“合格投資者”制度,同時將交易范圍限制在特定范圍內,不能面向非特定公眾。
記者:與比特幣一起興起的還有其背后依托的區塊鏈等技術,請問應該如何看待這些技術的發展?
董希淼:不可否認的是,以比特幣為代表的“虛擬貨幣”以及其依托的區塊鏈技術,是科技突飛猛進發展的產物。要將取締ICO與比特幣區分開來,將整治比特幣與區塊鏈技術區分開來。我國監管部門最近出臺的一系列治理措施,并非為了打壓區塊鏈技術,而是要遏制各種非法交易,維護金融秩序,保護公眾利益。作為一種新型的分布式數據庫系統構建技術,區塊鏈技術在降低成本、提升效率、優化服務等方面具有優勢,是未來金融科技發展的重要內容,我們應繼續加強跟蹤研究和應用。同時,各國貨幣當局有必要加快研究,積極穩妥推進法定數字貨幣發展,逐步實現法定貨幣的電子化和數字化,進一步節約社會成本,規范貨幣交易行為,維護金融市場穩定,使現代金融和經濟活動更加便捷、高效和安全。
(原載2017年10月9日《金融時報》)
責任編輯: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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