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6月9日發布關于印發《銀行業金融機構綠色金融評價方案》(以下簡稱《方案》)的通知。根據《方案》,綠色金融評價工作自2021年7月起實施。
《方案》明確,綠色金融業務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的各項符合綠色金融標準及相關規定的業務,包括但不限于綠色貸款、綠色證券、綠色股權投資、綠色租賃、綠色信托、綠色理財等。綠色金融評價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綠色金融業務開展情況進行綜合評價,并依據評價結果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激勵約束的制度安排。
《方案》指出,綠色金融評價面向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堅持綠色導向、商業可持續、激勵約束兼容,按照客觀、公平、公正原則穩步推進,依法尊重銀行業金融機構合規自主經營。中國人民銀行負責24家主要銀行業金融機構綠色金融評價工作。
《方案》指出,中國人民銀行將根據綠色金融標準和統計制度體系的完善情況對納入評價范圍的綠色金融業務進行動態調整。當前納入評價范圍的綠色金融業務包括境內綠色貸款和境內綠色債券。后續對納入評價范圍的綠色金融業務的調整將另行通知。
對于評價指標及方法,《方案》明確,綠色金融評價指標包括定量和定性兩類。其中,定量指標權重80%,定性指標權重20%。中國人民銀行將根據綠色金融發展的需要,適時調整評價指標及其權重。
《方案》明確,綠色金融評價結果納入央行金融機構評級等中國人民銀行政策和審慎管理工具。鼓勵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監管機構、各類市場參與者積極探索和依法依規拓展綠色金融評價結果的應用場景。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主動披露綠色金融評價結果。
責任編輯:王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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