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高級人民法院昨日在其官方公眾號發布文章稱,馬某經由被告劉某、常某、李某三人介紹向威樂國際加密數字貨幣項目(以下簡稱威樂幣項目)投入7萬元本金,并于2017年12月24日簽訂《協議書》。
但在2018年1月17日,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支付結算處下發銀管支付(2018)11號《關于開展為非法虛擬貨幣交易提供支付服務自查整改工作的通知》后,劉某、常某、李某及馬某等人開設的威樂幣賬戶均無法打開,無法流通使用。故馬某依據四人簽訂的《協議書》,要求三被告補償其損失69999元。
法院依據《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關于開展為非法虛擬貨幣交易提供支付服務自查整改工作的通知》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條規定,裁定本案中威樂幣是一種類似于比特幣的網絡虛擬貨幣,根據上述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發布的通知、公告,虛擬貨幣不是貨幣發行機關發行,不具有法償性和強制性等貨幣屬性,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貨幣。
同時,馬某委托三人劉某、常某、李某幫助其注冊威樂幣賬戶并購買威樂幣的行為構成民法意義上的“委托行為”的交付,雙方形成委托合同關系,但馬某委托三人幫助其購買威樂幣的行為在我國不受法律保護,因委托合同關系簽訂的《協議書》亦不受我國法律保護。馬某某購買威樂幣的行為造成的后果應當由其本人自行承擔。故對于馬某某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表示,網絡虛擬貨幣不是貨幣發行機關發行,不具有法償性和強制性等貨幣屬性,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貨幣,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公民投資和交易虛擬貨幣不受法律保護。
責任編輯: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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