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中國銀保監會發布《關于境內保險公司在香港市場發行巨災債券有關事項的通知》。
《通知》重點對五方面的內容作出規定:一是明確巨災債券的適用范圍為轉移地震、臺風、洪水等自然災害事件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帶來的巨災風險損失;二是明確特殊目的保險公司(SPI)應經香港保險監管機構批準,并具有健全的分出保險公司保護機制;三是明確SPI可作為特殊保險公司進行再保險登記并接受保險公司分出的巨災風險,豁免評級、資本金、償付能力等相關監管要求;四是明確保險公司應嚴格遵守境內及香港相關法律,加強法律、信用等風險管控,確保巨災債券發行合法、合規、安全;五是明確保險公司發行巨災債券的信息報告要求。
以下為通知全文:
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于境內保險公司在香港市場發行巨災債券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財產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
為落實《<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服務貿易協議》有關要求,支持有意愿的內地保險公司在香港市場發行巨災債券,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保險公司為轉移地震、臺風、洪水等自然災害事件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巨災風險損失,可以通過特殊目的保險公司在香港市場發行巨災債券。
二、在香港地區設立的特殊目的保險公司,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一)經香港保險監管機構核準,能與向其分出保險風險的保險公司實現破產隔離;
(二)其資產由符合香港保險監管機構要求的金融機構托管;
(三)對向其分出保險風險的保險公司的最大賠付責任,建立覆蓋分出再保險合同完整存續期的全額現金質押、資產保全或其他具有同等保護作用的保護機制。
三、保險公司應當通過簽訂再保險合同的方式,將相關巨災風險分保給符合上述條件的特殊目的保險公司。
四、特殊目的保險公司作為境外再保險人,應當在中國再保險登記系統中進行登記,登記時需提供以下信息: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地址;
(三)香港保險監管機構營業許可;
(四)公司營業執照或同等效力證明文件;
(五)托管金融機構名稱及注冊地;
(六)再保險結算銀行賬戶信息;
(七)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八)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內容。
完成登記的特殊目的保險公司,自動進入合約首席及最大份額接受人有效清單。
五、保險公司通過特殊目的保險公司發行巨災債券,應當嚴格遵守本通知以及內地和香港地區的相關法律規定,加強對巨災債券的法律、信用、流動性等風險的監測和分析,制定應急處置預案,保證巨災債券交易合法、合規、安全。
六、保險公司應當在特殊目的保險公司發行巨災債券后的十五個工作日內,將巨災債券有關情況報告銀保監會或其省一級派出機構。
《中國保監會關于實施再保險登記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保監發〔2015〕28號)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
責任編輯:王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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