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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走向規范化管理:銀行境外貸款業務迎來新政紅利

            趙萌 來源:金融時報 2021-09-28 09:10:03 銀行 跨境金融 銀行動態
            趙萌     來源:金融時報     2021-09-28 09:10:03

            核心提示《規定》的出臺將激勵金融機構在跨境業務上進行新探索。

            境內銀行開展境外貸款業務將迎來新的政策紅利。

            9月18日,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共同發布《關于銀行業金融機構境外貸款業務有關事宜的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規定》)。從內容來看,最受銀行機構關注的集中在兩方面,一是拓寬了境內銀行境外人民幣貸款業務范圍,二是對銀行設置了境外貸款余額上限。這“一松”“一緊”將如何影響境內銀行開展境外貸款業務的走勢?

            “《規定》的出臺將激勵金融機構在跨境業務上進行新探索。特別是新政策將人民幣和外匯貸款業務納入統一框架內管理,消除了此前二者之間存在的政策鴻溝,同時也消除了此前政策分散、不統一對金融機構造成的困擾,有助于推動銀行機構在跨境業務上的創新和嘗試,更好地為企業提供服務?!?a href="http://www.johngarrisbuilder.com/search/result.shtml?siteID=123&query=中國銀行" target="_blank" title="中國銀行" class="hotLink" >中國銀行研究院研究員梁斯在接受《金融時報》記者采訪時表示。

            解析境內銀行境外貸款業務

            受訪專家認為,《規定》最大的亮點在于,允許境內銀行在業務批準范圍內對境外企業直接開展境外人民幣貸款業務,并將業務范圍進行了拓展。

            據了解,此前,境內銀行境外項目人民幣貸款業務范圍僅限于境外直接投資、對外承包工程以及出口買方信貸相關企業,《規定》大幅放寬了業務范圍,且境外貸款主體不再局限于“走出去”項目。在貸款期限上,規定境內銀行可以向境外銀行融出一年以上的中長期資金。

            梁斯對此分析認為,業務主體范圍的擴大有助于金融機構為更多主體提供融資服務,境外貸款業務種類、規模有望進一步增多,這有助于滿足在更高水平對外開放格局下各類主體更加多元的金融服務需求,同時也有助于進一步助力人民幣國際化。

            需要注意的是,據了解,《規定》中所稱的境外貸款業務,是指具備國際結算業務能力的境內銀行在經批準的經營范圍內,直接向境外企業發放本外幣貸款,或通過向境外銀行融出資金等方式間接向境外企業發放一年期以上本外幣貸款的行為,不包括銀行基于真實跨境貿易結算辦理的貿易融資。專家認為這體現了對跨境貿易結算的支持。

            27家銀行境外貸款余額不得超過上限

            境內各家銀行十分關注的是,《規定》結合各家銀行一級資本凈額及境外貸款業務開展情況,設置了境外貸款余額上限,并通過調整境外貸款杠桿率和宏觀審慎調節參數實現跨境資金流動逆周期管理,要求境內銀行境外貸款余額不得超過上限。

            根據公布的名單,共有27家銀行機構的境外貸款業務將受到人民銀行與外匯局的統一管理,包括3家政策性銀行、6家國有大型銀行、12家股份制銀行、3家城商行以及3家外資行的中國區銀行。這意味著,上述27家銀行的境外貸款余額均不得超過上限。而對于超過指標上限的情況,《規定》要求銀行機構應暫停辦理新的境外貸款業務,直至境外貸款余額調整至上限之內。

            “設置上限主要還是為了防控風險,尤其境外貸款業務不可測、不可控因素較多,信息不對稱、管理難度大等問題也會影響資產安全,設置上限有助于鎖定風險范圍。根據一級資本凈額及境外貸款業務開展情況設置上限的做法,也是充分考慮了銀行自身的實力,符合審慎監管的原則?!绷核贡硎?。

            國家金融與發展實驗室副主任曾剛對此分析認為,新設境外貸款的余額上限相當于一個貸款集中度的風險控制,這其中既包含了銀行的一級資本,能夠考慮到境外貸款對銀行自身可能產生的風險;也有宏觀審慎調節參數的動態調整,從而反映出根據不同時點,對跨境資金流動的管控需要。

            銀行需加強業務精細化管理

            目前,我國全球貿易總量、跨境投融資規模均位居世界前列,各國對人民幣的需求持續上升,人民幣在跨境貿易結算中占據的份額也在持續提升。

            梁斯認為,《規定》從大局入手,推動境外貸款業務形成制度化管理,為其長遠發展奠定了政策基礎,這將有效提升貿易和跨境投融資便利化水平,滿足境外企業資金需求,更好促進實體經濟發展。此外,《規定》的出臺將激勵金融機構在跨境業務上進行新探索,助力推動更高水平的對外開放,這對構建雙循環新發展格局具有積極意義。

            不過,值得關注的是,對境外貸款業務的新探索或將對銀行經營和風險管理能力提出更高要求,銀行需要對市場負債、期限和幣種結構進行精細化管理等。

            專家認為,對于銀行金融機構而言,一是需要對境外資金的用途和資金流動的過程建立日常性的監測和管理體系,避免企業或個人借投資和貿易機會實行“資本外逃”;二是需要增加對各國的經濟、社會、金融環境的了解,增強對于主權信用、金融信用、企業信用等方面的風險評估和管理機制,避免出現信用風險;三是需要熟悉境外針對銀行等金融機構的監管規則??傮w而言,銀行需要加強其國際化經營的能力,在開展境外信貸業務時,穩健運行,把能力建設和市場擴張結合起來。


            責任編輯:王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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