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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信業務管理辦法》正式發布,將征信替代數據應用納入監管

            邊萬莉 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2021-10-08 08:42:54 征信 數據 政策速遞
            邊萬莉     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2021-10-08 08:42:54

            核心提示央行正式發布《征信業務管理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千呼萬喚始出來。9月30日,央行正式發布《征信業務管理辦法》(《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近年來,隨著數字經濟的快速發展,互聯網和大數據等新技術在征信領域廣泛應用,大量有效“替代數據”被采集、分析和應用于判斷企業和個人信用狀況,征信已突破傳統借貸信息共享的范圍。同時,金融機構圍繞小微企業融資和長尾客戶普惠金融服務的征信需求不斷提升,人民群眾對高質量征信服務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為滿足新時代征信業規范發展的需求,央行制定出臺了《辦法》。在總結近年來征信業實踐經驗的基礎上,遵循規范與發展并重、機構監管與業務監管兼顧的原則,明確信用信息的范圍,細化征信業務的合規要求,規定征信機構、信息提供者和信息使用者的法律責任,為依法合規開展征信業務提供具體可操作的規范指引。

            明確信用信息定義和征信管理邊界

            “信用信息”是指依法采集,為金融等活動提供服務,用于識別判斷企業和個人信用狀況的基本信息、借貸信息、其他相關信息,以及基于前述信息形成的分析評價信息;“征信業務”是指對企業和個人的信用信息進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動。

            值得關注的是,征信管理范疇不涉及非商業合作的信息服務。比如,國家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依職責直接向金融機構提供個人或企業信息的,以及汽車經銷商、房產營銷中介等市場機構依法代金融機構收集客戶信息但并不對客戶信息分析處理營利的,不適用本辦法。

            互聯網平臺開展助貸等相關業務符合征信業務定義的適用本《辦法》。據了解,部分助貸機構在與金融機構合作開展業務時,主要是進行信息收集存儲加工處理,在此基礎上建立風控模型,提供信用信息、用戶畫像、評分、評級、信用修復等服務;部分大數據風控機構也會涉及到此類業務。按照《辦法》中的定位,均在征信監管范疇之內。

            《辦法》規定,從事個人征信業務的,應當依法取得中國人民銀行個人征信機構許可;從事企業征信業務的,應當依法辦理企業征信機構備案;從事信用評級業務的,應當依法辦理信用評級機構備案。此外,金融機構不得與未取得合法征信業務資質的市場機構開展商業合作獲取征信服務。

            央行有關負責人表示,“明確信用信息的定義及征信管理的邊界,能夠很大程度上消除市場對政策的不確定性預期,鼓勵市場主體適應數字時代征信產品和服務變革需求,增加征信基礎設施投資,更好地應用新興科技推動征信業務創新發展?!?/p>

            同時,將征信替代數據應用納入監管,并強調從事征信業務需取得合法資質,可有效解決“無證駕駛”的問題,將原先游離于監管之外的新興征信活動納入法治監管的軌道,促進市場公平,維護國家金融穩定和金融安全。

            對征信業務全流程的規范更為具體

            《辦法》對征信業務全流程進行更為具體的規范,包括信用信息采集、整理、保存、加工、提供和使用等各個環節。如,信用信息采集應遵循“最小、必要”原則,不得過度采集;采集個人信用信息應當經信息主體本人同意,并明確告知信息主體采集信用信息的目的;征信機構要對信息來源、信息質量、信息安全、信息主體授權等進行必要的審查;信息使用者使用信用信息要基于合法、正當的目的,并取得信息主體的明確同意授權,不得濫用,等等。

            央行有關負責人表示,對征信業務全流程進行更為具體的規范,既是對《征信業管理條例》等現有征信業法規制度的必要補充,也是《民法典》《網絡安全法》《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在征信領域貫徹落實的具體體現,將切實保護征信活動中各方參與主體的合法權益。

            對于信息提供者與征信機構的合作,《辦法》第九條指出,“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機構提供信用信息的,征信機構應當制定相關制度,對信息提供者的信息來源、信息質量、信息安全、信息主體授權等進行必要的審查?!?/p>

            同時,個人征信機構應當將與其合作,進行個人信用信息采集、整理、加工和分析的信息提供者,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個人征信機構應當規范與信息提供者的合作協議內容。信息提供者應當就個人信用信息處理事項接受個人征信機構的風險評估和中國人民銀行的情況核實。

            央行有關負責人表示,“進一步強化對征信機構、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的合規要求,降低各參與方的合規風險和合規成本,促進金融機構和征信機構的專業化分工與協作,提升征信行業效率和征信活動市場主體的合規管理水平。

            此外,征信機構不得以刪除不良信息或者不采集不良信息為由,向信息主體收取費用。征信機構提供畫像、評分、評級等信用評價類產品和服務的,應當建立評價標準,不得將與信息主體信用無關的要素作為評價標準。

            責任編輯: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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