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4日,中共中央 國務院發布的《關于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做好碳達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見》(下稱《意見》)提出,要把碳達峰、碳中和納入經濟社會發展全局,以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轉型為引領,以能源綠色低碳發展為關鍵,加快形成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產業結構、生產方式、生活方式、空間格局,堅定不移走生態優先、綠色低碳的高質量發展道路,確保如期實現碳達峰、碳中和。
《意見》明確了三個階段的目標:到2025年,綠色低碳循環發展的經濟體系初步形成,重點行業能源利用效率大幅提升;到2030年,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轉型取得顯著成效,重點耗能行業能源利用效率達到國際先進水平;到2060年,綠色低碳循環發展的經濟體系和清潔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體系全面建立,能源利用效率達到國際先進水平,非化石能源消費比重達到80%以上,碳中和目標順利實現。
《意見》共37條,第31條提出要積極發展綠色金融。有序推進綠色低碳金融產品和服務開發,設立碳減排貨幣政策工具,將綠色信貸納入宏觀審慎評估框架,引導銀行等金融機構為綠色低碳項目提供長期限、低成本資金。鼓勵開發性政策性金融機構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為實現碳達峰、碳中和提供長期穩定融資支持。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上市融資和再融資用于綠色低碳項目建設運營,擴大綠色債券規模。研究設立國家低碳轉型基金。鼓勵社會資本設立綠色低碳產業投資基金。建立健全綠色金融標準體系。
將綠色信貸納入宏觀審慎評估框架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注意到,早在2016年,央行等七部委在《關于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指導意見》中提出,要探索將綠色信貸納入宏觀審慎評估框架,并將綠色信貸實施情況關鍵指標評價結果、銀行綠色評價結果作為重要參考,納入相關指標體系,形成支持綠色信貸等綠色業務的激勵機制和抑制高污染、高能耗和產能過剩行業貸款的約束機制。
央行在2017年四季度貨幣政策執行報告中披露,央行于2017年第三季度實施MPA評估時,將綠色金融納入MPA“信貸政策執行情況”進行評估。
2018年7月,央行發布《關于開展銀行業存款類金融機構綠色信貸業績評價的通知》正式明確,央行負責24家主要銀行業存款類金融機構綠色信貸業績評價工作,央行上??偛?、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負責轄區內銀行業存款類金融機構(法人)綠色信貸業績評價工作。綠色信貸業績評價每季度開展一次。
在地方上,2018年8月,央行南昌中心支行曾發布《關于加強運用貨幣政策工具支持贛江新區建設綠色金融改革試驗區的通知》,將地方法人金融機構發展綠色信貸情況納入宏觀審慎評估考核,在信貸政策執行情況指標中設立綠色信貸政策執行情況專項指標。
一位業內專家認為,將綠色信貸納入宏觀審慎評估框架的同時,還應支持和引導銀行等金融機構建立符合綠色企業和項目特點的信貸管理制度,優化授信審批流程,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對綠色企業和項目加大支持力度,堅決取消不合理收費,降低綠色信貸成本;以及政府部門還需從政策上激勵引導各類機構投資者投資綠色金融產品,鼓勵養老基金、保險資金等長期資金開展綠色投資。
建立健全綠色金融標準體系
《意見》還提出要建立健全綠色金融標準體系。在10月10日發布的《國家標準化發展綱要》中就曾明確,筑牢綠色生產標準基礎,建立健全綠色金融、生態旅游等綠色發展標準。
“加快完善綠色金融標準體系,支持經濟綠色發展和低碳轉型?!比珖鹑跇藴驶夹g委員會相關人士日前在2021金融街論壇年會期間也表示。
一位政策性銀行人士也建議,政府要進一步加強政策引導,健全綠色金融標準體系,包括符合國際標準的綠色金融標準體系,強制性的信息披露體系以及科學的認證體系,激勵機制、和風險管控體系等。
為何要加快完善綠色金融標準體系?一位業內人士認為,雖然我國綠色金融發展顯著,但同時也暴露出了業務發展先于標準制定、標準工作碎片化、研究泛概念化等問題。因此,作為保障綠色金融業健康發展的技術支撐,完善我國綠色金融標準十分必要。
“綠色項目的認定口徑是綠色金融標準制定中的重要內容,目的在于明確綠色金融產品的服務范圍。目前,不同的綠色金融標準文件對于綠色項目的認定模式和口徑不盡一致,這是我國綠色金融標準體系不統一問題的主要表現形式,具體可分為兩類:第一類是我國綠色金融標準與國際主流標準對綠色項目認定的不統一;第二類是我國綠色金融標準間對綠色項目認定口徑不統一?!鄙鲜鰳I內人士表示,綠色項目認定口徑的不一致會對綠色金融的業務開展產生負面影響,增加監管難度;而從長期來看,也不利于綠色金融標準體系的外延與拓展。
責任編輯: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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