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歷年前,人民銀行和銀保監會、證監會一起發布了2022年1號令《金融機構客戶盡職調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并很快將于3月1日正式實施,這次1號令重新明確金融機構對客戶盡職調查、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的要求,也融合了人民銀行以往發布的關于客戶層面管控的規范性文件,和同為關于客戶盡職調查的2007年2號令相比,兩者差異可從以下五方面來比較。
1.從“規則為本”轉變為“風險為本”
此次1號令強調以風險為基礎,要求金融機構應根據風險狀況的不同,確定采取不同客戶盡職調查措施的程度和具體方式,強調將客戶全生命周期的管理融入持續盡職調查要求中,并針對洗錢風險較高及高風險客戶,采取與風險相匹配的強化盡職調查措施,銀行、證券、保險、非銀行支付、信托、資產管理等金融機構,都應有不同的客戶盡職調查要求。
2.從客戶身份識別轉變為客戶盡職調查
1號令還列舉了客戶盡職調查具體措施,除了識別和核實客戶身份外,還須了解客戶建立業務關系和交易的目的與性質,對于洗錢或恐怖融資風險較高的情形,還應了解客戶資金來源和用途,在業務關系存續期間,通過審查客戶狀況及交易情況等持續性盡職調查措施,確認客戶使用的金融服務和以往的交易與金融機構對客戶在身份背景、業務需求、風險狀況及資金來源、用途等方面的認識是否相匹配,若是對公客戶,則還須識別受益所有人。
銀行在對客戶盡職調查時要注意兩大重點,首先是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時不僅要辨識客戶身份,就客戶姓名或名稱進行名單篩查,還應搜集客戶涉及洗錢/恐怖融資等相關風險信息,比如客戶職(行)業、所處地區的洗錢風險、建立業務關系的目的以及將使用何種洗錢風險等級的金融服務等。
其次是在建立業務關系后,若客戶因可疑交易申報、負面新聞等特定事件,觸發審核客戶風險或根據客戶洗錢風險等級的定期審核,則金融機構在進行客戶盡職調查時,除上述要求的工作內容外,還應審查重新審核期間內的所有交易,借以判斷交易所呈現的客戶行為模式,與客戶的商業模式和風險輪廓是否相匹配,一旦發現不匹配就須馬上提升客戶風險評級并采取與風險相匹配的管控措施。
3.明確開展客戶盡職調查時機
1號令還明確了金融機構在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辦理規定金額以上的一次性交易和業務關系存續期間,只要懷疑客戶及其交易涉嫌洗錢或恐怖融資,或對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存疑時,都應迅速開展客戶盡職調查。
需要注意的是,建立業務關系除了開立賬戶方式外,還包括未開立賬戶,但通過協議約定方式建立業務關系,比如聯貸、代收代付、收單、保管箱等。
4.調整高風險客戶的定期審核期限
對高風險客戶強化盡職調查是否到位,及是否及時開展盡職調查和有無實際執行管控措施等,都是金融機構重要的反洗錢工作,1號令對洗錢或恐怖融資風險等級最高的客戶,要求至少每年須進行一次風險等級的重新審核,意味著須對客戶重新開展盡職調查。
5.補充完善盡職調查要求
此次1號令還完善了關于受益所有人識別、通過第三方開展盡職調查、代理行、高風險國家或地區等相關內容,FATF(反洗錢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在第四輪互評估時,已特別將“受益所有人”作為評估重點,人民銀行也在2017年和2018年陸續發布235號和164號文,作為非自然人客戶受益所有人識別工作指導性文件,金融機構須注意,當受益所有人涉及黑名單、高風險地區、上報可疑并成案、負面消息、PEP(政治公眾人物)時,都要強化盡職調查。
最后,金融機構與境外代理行建立業務關系,應獲董事會或向董事會負責的高級管理層批準,并應了解代理行所在國家或地區的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狀況,及代理行本身接受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監管情況,同時要定期評定代理行洗錢風險等級。
(本文作者系上海富拉凱會計師事務所法律顧問)
責任編輯: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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