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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持續保持金融穩定?專家熱議金融監管目標與效能

            杜川 來源:第一財經日報 2022-04-25 08:52:22 金融穩定 金融監管 銀行動態
            杜川     來源:第一財經日報     2022-04-25 08:52:22

            核心提示政府兜底容易引發更大道德風險。

            防范風險是金融業永恒的主題,尤其是在當前貿易摩擦、金融制裁以及地緣政治沖突等外部形勢日益復雜的背景下,提高金融監管效能、維護國家金融安全更成為新時期實現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迫切要求和重要保障。

            怎樣才能持續保持金融穩定?如何提高金融監管效能?金融穩定立法應該突出解決哪些問題?4月24日,《2022·CF40中國金融改革報告:金融促進高質量發展之路》發布會在北京召開,參會專家對此展開熱議。

            政府兜底容易引發更大道德風險

            “我國是少數未發生過嚴重系統性金融危機的主要新興經濟體。過去我國維持金融穩定的主要手段是經濟增長和政府兜底,但隨著金融規模越來越大,結構越來越復雜,經濟向高收入水平收斂的過程中增速開始下行,政府很難對所有的金融風險問題采取兜底的做法,且政府兜底也容易引發更大的道德風險?!?CF40學術委員會主席、北京大學國家發展研究院副院長黃益平會上指出。

            CF40成員王毅也提出,金融風險處置需要考慮三個基本環境,一是金融是中央事權,容易形成“有風險、找中央”的兜底思維;二是,國有金融資產占比70%以上,“有困難找政府”的父愛主義難以避免;三是,動用公共資源救助風險民營機構,陷入“虧了國家、肥了個人”兩難。

            黃益平表示,過去維持金融穩定主要還是依靠政府兜底+高速增長模式。但近些年來發生的一些金融風險,本意是釋放局部的金融風險,但有些最后還是退回了政府兜底。

            作為金融穩定制度的頂層設計,4月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穩定法(草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旨在建立健全高效、協調有力的金融穩定工作機制,進一步壓實金融機構及其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的主體責任,地方政府的屬地責任和金融監管部門的監管責任。

            在分報告《制定<金融穩定促進法>研究》中,課題組強調,金融穩定立法要處理好8組關系:金融監管體系建設、金融機構公司治理、消費者權益保護、金融穩定監測預警與風險處置、風險損失分攤、公共資金的使用、夯實金融穩定基礎支撐和保障,以及問責追責和處罰。

            央行、監管、財政共建國家金融安全網

            國際清算銀行此前曾指出,長期來看,全球經濟面臨“三重風險”,即生產力增長異常低迷、全球債務水平處于歷史高位,以及央行政策操作空間非常有限。

            在業內專家看來,我國的特殊問題是,金融體系變得越來越大、越來越復雜,無法持續靠政府兜底維持金融穩定。

            王毅認為,當前建立合理高效、相互制衡的金融風險處置機制,落實處置金融風險的資金來源是矛盾焦點,但長遠看,具有前瞻性的事前防范機制比風險處置、事后救助對金融穩定更加重要。

            王毅表示,金融穩定立法當前應突出解決的問題有三個:一是夯實金融穩定的基礎支撐和信息保障,明確統一的金融基礎數據信息系統整合職責,制度化開展金融穩定評估、監測、預警,否則風險防范無法未雨綢繆;二是明確金融風險處置資金的來源和使用規范,以及由此產生的資金日常管理問題;三是明確金融風險處置中,股東、金融機構、監管當局和地方政府的職責,有效防范道德風險,提升風險處置效率。

            在分報告《提高金融監管效能》中,課題組建議,首先要明確監管的政策目標;其次,要賦予監管部門一定的自主性與權威性;三是,對監管政策的實施進行問責;同時,增加監管部門的編制與經費。

            黃益平建議,應進一步完善“雙支柱”宏觀調控框架,明確宏觀審慎政策的職責邊界和權責劃分,不斷豐富宏觀審慎政策工具箱。包括強化貨幣政策與宏觀審慎政策的協調配合,增強貨幣政策操作的規則性和透明度,推動貨幣政策由數量型向價格型調控為主轉變。針對房地產、債券市場和跨境資本流動等領域潛在風險,及時采取宏觀審慎政策措施,防范系統性風險;建立完善的金融風險監測預警體系;考慮引進一些更加市場化的政策工具。

            此外,他建議,統一地方金融監管的標準與政策,明確地方金融監管的權責匹配,加強中央與地方、地方各級之間的監管協調,包括加強國家層面立法。

            “建議《金融穩定法》在明確金融監管中央事權的基礎上,以立法形式規定地方金融監管機構的監管事項、責任、執法權力的法律依據;制定統一的經營規則和監管規則,盡快明確區域性股權市場、轄區內投資公司、社會眾籌機構、地方各類交易所等機構的經營和監管規則;壓實地方政府責任,明確將發展職能從地方金融監管中分離出來?!秉S益平稱,另外,在機構監管模式中應重視功能監管對提升監管效能的作用;借鑒“雙峰”監管模式的經驗,加強審慎監管與行為監管。

            黃益平強調,央行、監管與財政應共同構建國家金融安全網,更多依靠市場方式取代政府的隱性擔保,防范與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完整的國家金融安全網應該包括:微觀審慎與行為監管確保個體層面的穩定與公平;宏觀審慎管理緩解甚至避免系統性風險的積累;央行發揮最終貸款人的功能、確保市場流動性的充裕;市場化的機制;央行與財政相互配合。比如,如果地方債務狀況惡化、銀行不良率上升甚至資本外流壓力上升,不應由央行獨立支撐,可考慮用財政資金設立“金融風險處置基金”,在出現可能引發系統性金融風險的資本金短缺時維持局面。

            責任編輯: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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