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人民銀行發布《金融控股公司關聯交易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辦法”)?!耙幏蛾P聯交易行為是完善金融控股公司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的關鍵,也是金融控股公司監管的重要方式?!毖胄斜硎?。
辦法共七章四十八條,包括總則、金融控股公司本級的關聯方、金融控股公司的關聯交易、內部管理、報告和披露、監督管理和附則??倓t中明確提出立法目的及依據:為規范金融控股公司關聯交易行為,防止不當利益輸送、風險集中、風險傳染和監管套利,促進金融控股公司穩健經營。
辦法提出,金融控股公司應當設立跨部門的關聯交易管理辦公室,負責金融控股公司關聯交易管理體系的建立和完善以及日常關聯交易管理的協調工作,審查關聯方清單、關聯交易以及關聯交易相關報告。關聯交易管理辦公室成員包括合規、業務、風控、財務等相關部門負責人。
為何要規范關聯交易?
央行此前發布的《金融穩定報告2018年》指出,當前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的突出風險主要體現在非金融企業投資控股金融機構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非金融企業投資金融機構,可以幫助金融機構增強資本實力,優化非金融企業自身的資本配置,促進服務業發展,還有利于增強金融業與實體經濟的相互認知和理解。但存在盲目介入金融業、集團運作、虛假出資、關聯交易等七類風險。
其中關聯交易風險指的是,一些非金融企業利用所控股金融機構提供貸款、擔保等方式獲取信貸資金、操縱利潤、轉移或隱匿資產,將所控股金融機構作為“提款機”套取巨額資金,向實際控制人或最終受益人進行利益輸送,嚴重損害金融機構和投資者的權益。
2020年9月,國務院印發《關于實施金融控股公司準入管理的決定》,授權人民銀行對金融控股公司開展市場準入管理并組織實施監管。同日,人民銀行發布《金融控股公司監督管理試行辦法》。二者的印發標志著中國初步構建起金融控股公司監管的總體框架。
金控辦法指出,金融控股公司應當加強關聯交易管理。金融控股公司與其所控股金融機構、其他關聯方不得通過各種手段隱匿關聯交易和資金真實去向,不得通過關聯交易開展不正當利益輸送、損害投資者或客戶的消費權益、規避監管規定或違規操作。
中原銀行董事長、央行鄭州中心支行原行長徐諾金認為,為有效應對交叉傳染和關聯交易風險,金融控股公司應在對照《金控辦法》規定的基礎上,在資金、業務、信息和人事四個維度打造健全的風險隔離機制,同時還應建立一系列的監督、檢查、培訓、評估、審計等配套措施,確保風險隔離措施合理有效并落到實處。
集團內外關聯交易監管重點不同
金控辦法印發后,《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備案管理暫行規定》等配套細則發布,金融控股公司監管制度體系不斷完善。此次辦法也是配套細則之一。央行稱,《金控辦法》對金融控股公司關聯交易進行了原則性規定,《辦法》在此基礎上進一步明確相關要求和標準,為金融控股公司關聯交易管理提供指導和依據。
辦法從多個維度劃分關聯交易類別。按照交易主體不同,《辦法》將關聯交易分為金融控股公司本級關聯交易和附屬機構關聯交易,前者受人民銀行監管,后者受金融監管部門監管。
按照管理目標不同,分為集團內部關聯交易集團對外關聯交易。其中,前者指金融控股公司與附屬機構之間以及各附屬機構之間發生的轉移資源、勞務或義務的行為,或者聯合提供服務的行為。后者指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附屬機構與金融控股公司本級的關聯方(除附屬機構外)之間發生的轉移資源、勞務或義務的行為。
央行稱,集團內部交易重點防范虛構交易、轉移利潤、隱藏風險、監管套利等問題,集團對外關聯交易重點防范利益輸送風險。方案明確指出,金融控股公司應當重點防范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附屬機構向金融控股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進行利益輸送的風險。
值得注意的是,按照交易金額的不同,金融控股公司本級的關聯交易包括重大交易和一般交易。其中重大關聯交易指金融控股公司與關聯方之間單筆交易金額達到金融控股公司上一年度末經審計的法人口徑凈資產1%以上或超過10億元,或對單個關聯方交易金額累計達到金融控股公司上一年度末經審計的法人口徑凈資產5%以上或超過50億元的交易。
辦法還要求,金融控股公司應當建立有效的關聯交易管理制度,明確“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流程管控措施,降低關聯交易的復雜程度,提升集團整體關聯交易管理水平,確保集團各層面關聯交易管理制度的有效銜接。辦法還分類提出關聯交易管理具體要求,并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強化報告和披露要求。
此外,《辦法》設置了相應的過渡期安排,金融控股公司在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完善各項制度和治理架構,穩妥有序落實相關要求,確保過渡期滿關聯交易管理合規。
7月15日,中國中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在北京中信大廈舉行成立大會,中信金控正式揭牌。此外,其他金控進入審批流程或正在籌備申請。
今年5月,央行在《2022年一季度貨幣政策執行報告》中表示,人民銀行將繼續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堅持“兩個毫不動搖”,加快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監管配套細則,穩妥有序推動具備設立情形的企業申設金融控股公司,依法依規開展行政審批,并對經批準設立的金融控股公司實施持續監管,加強與相關部門的監管合作和信息共享,推動金融控股集團穩健經營,更好服務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助力經濟運行在合理區間。
責任編輯: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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