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比特幣等虛擬貨幣交易炒作活動盛行,擾亂經濟金融秩序,滋生洗錢、非法集資、詐騙、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財產安全。為建立常態化工作機制,始終保持對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的高壓打擊態勢,2017年9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中央網信辦、工業和信息化部、工商總局、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部門發布《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2021年9月15日,中國人民銀行、中央網信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場監管總局、銀保監會、證監會和外匯局等部門發布《關于進一步防范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銀發〔2021〕237號)。
“虛擬貨幣”交易炒作活動問與答
什么是虛擬貨幣?
虛擬貨幣具有非貨幣當局發行、使用加密技術及分布式賬戶或類似技術、以數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點,我們平常所說的比特幣、以太幣、泰達幣、空氣幣等均是虛擬貨幣。虛擬貨幣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具有法償性,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虛擬貨幣交易炒作活動的危害
1、虛擬貨幣使用匿名進行交易,擾亂正常的金融秩序,成為洗錢、非法轉移資產等違法犯罪活動的工具。
2、參與虛擬貨幣投資交易活動存在法律風險。任何人或組織投資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品,違背公序良俗的,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由此引發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涉嫌破壞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關部門依法查處。
常見的虛擬貨幣騙局形式有哪些?
01“黑平臺”
——虛假交易平臺
設立虛擬貨幣虛假交易平臺,通過小額交易,使用戶獲取小額利潤,贏得用戶信任,在吸引投資者入場后,拒絕大額提現,并進一步誘導、恐嚇用戶將資金轉入指定賬戶,實施詐騙。
02“拉人頭”
——傳銷組織
利用“比特幣”“區塊鏈”“數字貨幣”等概念騙取投資者信任,誘導投資者投資,實則是發展線下金融傳銷騙局,不少投資者為了拿到更多返傭,發展更多人成為自己的下線,讓更多投資者參與其中,最終被套牢。
03“非法集資”
——代幣發行融資
融資主體通過代幣的違規發售、流通,向投資者籌集比特幣、以太幣等所謂“虛擬貨幣”。其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準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為,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非法發行證券以及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
對虛擬貨幣交易炒作行為的管控
2022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將第二條第八項“以投資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修改為“以網絡借貸、投資入股、虛擬幣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將網絡借貸、虛擬幣交易等方式按照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處罰。
如何配合打擊虛擬貨幣炒作交易活動?
01金融機構
●切實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不得為相關活動提供賬號開立、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產品或服務。
●全面排查識別虛擬貨幣交易所及場外交易商資金賬戶,及時切斷交易資金支付鏈路。
●分析虛擬貨幣交易炒作活動的資金交易特征,加大技術投入,完善異常交易監控模型,切實提高監測識別能力。
●完善內部工作機制,明確分工,壓實責任,保障有關監測處置措施落實到位。
02社會公眾
●充分認識虛擬貨幣交易炒作的危害,樹立正確投資理念,增強風險意識,不得參與虛擬貨幣交易炒作活動。
●積極配合金融機構身份信息識別工作,妥善保管個人身份證、銀行卡、手機卡等,珍惜個人支付工具,不出售、出租、出借個人銀行賬戶,防止違法使用和個人信息泄露。
●監督并及時向有關部門舉報虛擬貨幣非法行為。
責任編輯: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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