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自洗錢”
自2021年3月1日起實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對洗錢罪條款進行了修改之后,“自洗錢”行為就已經被單獨入罪。也就是說,在2021年3月后,實施上游犯罪后又洗錢的,不僅要追究上游犯罪的刑事責任,還要追究洗錢犯罪的刑事責任。
那什么是自洗錢呢?
“自洗錢”是指行為人在實施毒品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等七種上游犯罪之后,對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進行“清洗”以使之合法化的行為。與“他洗錢”相比,“自洗錢”行為人直接參與了上游犯罪與洗錢犯罪全過程。
典型案例
2022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了5件檢察機關懲治洗錢犯罪典型案例中就有一件“自洗錢”案例,這也是“自洗錢”案件首次入選最高檢典型案例。
馮某才等人販賣毒品、洗錢案
上游犯罪:販賣毒品犯罪
洗錢手段:收到轉賬的毒贓后,通過微信轉賬方式將毒贓轉給他人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至4月,馮某才經纏某超介紹,兩次將共計15.36克的海洛因售賣給他人,收取毒贓共計12350元。4月7日晚,馮某才在一次毒品交易過程中被公安局民警當場抓獲。經查,馮某才每次收取毒贓后,都會通過微信轉賬將大部分或者全部毒贓轉給其姐姐馮某,三次轉賬金額合計8850元。然而訊問馮某才時,他辯稱向馮某轉賬是為了償還借款。
針對馮某才的辯解,檢查機關逐筆梳理馮某才與馮某的微信轉賬記錄,并結合其他證據全面審查發現,(1)馮某才每次收到毒贓后均全部或大部轉賬,在作案時間段內呈現即收即轉的特點。(2)馮某才與馮某對于借款金額、次數、已償還金額以及未償還金額等情況的陳述均含糊不清,且雙方陳述的欠款數額差距較大。(3)除查明的三次毒贓轉賬外,2021年1至4月間,馮某才還有11次收取他人轉賬資金后即全部或大部轉給馮某,其中有4筆共計13480元來自纏某超。檢察機關認為,馮某才關于歸還借款的辯解不符合常理,且沒有合理根據,馮某才收取毒贓后將贓款轉移至他人的資金賬戶,具有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故意。上述行為發生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實施后,已構成洗錢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2021年10月13日,馮某才以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五千元;以洗錢罪判處馮某才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一千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六千元。
《刑法修正案(十一)》是繼《刑法修正案(三)》《刑法修正案(六)》之后對1997年《刑法》第191條洗錢罪進行的第三次修改,將“自洗錢”入刑。修改后的刑法第191條刪除了“明知”“協助”等明顯屬于第三人角度的文字表述,使得洗錢罪的犯罪主體不再僅限于他人,還包括了實施特定上游犯罪的本犯。
責任編輯:韓希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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