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布關于公開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修正草案再次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修改的主要內容為以下四方面:
(一)關于網絡運行安全的法律責任。結合實踐中危害網絡安全后果的情況,增加造成大量數據泄露、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喪失局部功能等嚴重危害網絡安全后果的和造成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喪失主要功能等特別嚴重危害網絡安全后果的情形,并參照《數據安全法》調整了現行《網絡安全法》第五十九條罰款幅度,增加相應處罰規定;新增銷售或者提供未經安全認證、安全檢測或者安全認證不合格、安全檢測不符合要求的網絡關鍵設備和網絡安全專用產品的法律責任;明確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使用未經安全審查或者安全審查未通過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行為的處置處罰措施。
(二)關于網絡信息安全的法律責任。為防范新形勢下網絡信息內容安全風險對國家安全、政治安全帶來的風險挑戰,結合近年來網絡信息內容執法實踐,借鑒國外相關立法法律責任制度的新調整,完善現行《網絡安全法》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針對的違法情形,調整未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和不按照有關部門的要求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停止傳輸、采取消除等處置措施情形的法律責任,明確對造成特別嚴重影響、特別嚴重后果的違法情形的處置處罰措施。
(三)關于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安全的法律責任。鑒于《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現行《網絡安全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六條涉及的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違法行為的處罰作出了新的專門規定,明確轉致適用的規定。
(四)關于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統籌考慮《網絡安全法》和《行政處罰法》的適用關系,專門新增一條銜接規定,明確網絡運營者存在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且沒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等情形的,依法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明確有關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制定相應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責任編輯:王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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