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核實獲悉,近日,央行下發《關于規范支付創新業務的通知》(銀發[2017]281號),明確了“各銀行和支付機構開展支付創新業務應事前報告”等規定。
《通知》要求,首先,開展支付創新業務應事前報告。各銀行和支付機構提供支付創新產品或者服務、與境外機構合作開展跨境支付業務、與其他機構開展重大業務合作的,應當對相關業務的合規性和安全性進行全面評估,并于業務開展前30日書面報告央行及其分支機構。
其次,維護支付服務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各銀行和支付機構不得濫用本機構及關聯企業的市場優勢地位,排除、限制支付服務競爭;不得采取低價傾銷、交叉補貼等不當手段拓展市場;不得夸大宣傳、散布虛假信息,損害其他市場主體的商業信譽。
第三,加強收單業務受理終端管理。比如,在推廣業務時,收單機構及其外包服務機構應當圍繞服務質量、安全保障等進行真實、合理的廣告宣傳,準確披露收單機構名稱及聯系方式,廣告內容中不得使用或者變相使用“零扣率”、“低扣率”、“費率自由定義”、“商戶滾動切換”、“一機多商戶”、“T+O”、“D+O”、“即時到賬”、“刷單”、“套現”等涉嫌不正當競爭、誤導消費者或者違法違規行為的文字。
第四,規范小微商戶收單業務管理。收單機構應當結合小微商戶的風險等級,動態調整其可受理的銀行卡種類和交易限額,以同一個身份證件在同一家收單機構辦理的全部小微商戶受理信用卡的收款金額上限為日累計1000元、月累計1萬元。
此外,《通知》還稱,加強代收業務管理,加強支付業務系統接口管理,嚴格遵守跨行清算政策要求,強化監督管理。
責任編輯:松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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