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到幾篇討論銀行定位的文章,有存款立行,有服務為先,反映了銀行人在監管壓力下對其商業模式的反思,說的都是不錯,但總覺得沒有說到本質上。倒是2011年銀監會的一篇工作論文上講得比較透,現摘錄幾段。
西方現代金融體系中的微觀主體是以逐利為目標的金融機構,這種逐利行為所導致的金融體系的結構化趨勢通常與金融體系穩定性的需求相反,因而成為現代金融體系脆弱性的根源。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金融機構的效益與實體經濟的負債率、金融體系的杠桿率、相互依存度、市場集中度、最佳做法的實施、資金全球化配置的程度是成正比的。然而,這些變量卻與宏觀層面的金融穩定水平成反比。所以,金融體系的穩定就成為了一個公共品(public good),這使得金融系統容易陷入“公地悲劇”(tragedy of the commons)的困境中。如果任由其發展,每個由以利潤為唯一目標的金融機構構成的金融體系最終都會因為微觀主體過度逐利而走向崩潰。
對于政策制定者來說,要增強系統穩定性似乎就必須加強金融管制(包括極大限度地降低杠桿率、相互依存度和對市場集中度設限等)。但問題并非如此簡單,一個過度管制的金融體系通常是低效的,因為它無法從金融業巨大的規模效益和范圍經濟中獲益(原文即為黑體字)。一方面,該金融體系無法最有效地服務實體經濟,另一方面,受到過度管制的金融機構不可能在國際市場中具有競爭力。但提高金融效率和競爭力不代表就必須以金融穩定為代價,一個具有更高風險管理水平的金融體系可以在滿足相同系統穩定性要求的情況下,達到一個效益和競爭力更高的體系結構。
對于金融體系的風險管理能力一般存在兩大誤區。西方國家的政策制定者誤以為微觀層面與宏觀層面的風險管理是可以相互替代的,甚至認為前者的效果要優于后者,因為市場比政府是更為有效的風險管理者。危機的發生證明了上述命題的謬誤,宏觀層面的風險管理不可或缺。另一個誤區是將監管權力與監管能力等同起來。似乎只要建立了相應的組織架構并賦予監管者足夠的權力,金融監管能力自然就會提高。這種觀點是錯誤的。事實上,組織和授權僅僅是監管能力建設的開端。
這篇文章雖然主要是說西方國家的金融機構,但放在今日,對國內的銀行等金融機構同樣有重要的啟示意義。金融業對經濟資源調配的巨大能力,是國民經濟中的戰略性行業,政府主導這個行業的能力對于掌控實體經濟發展的路徑至關重要。中國的銀行如何把握在新時代社會主義時期的定位,如何適應一個更復雜和宏大的監管體系,這才是銀行人真正去思考的問題。
責任編輯:方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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