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公告〔2018〕3號,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公告表示,為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發行資本補充債券的行為,切實提高銀行業金融機構資本的損失吸收能力,加強宏觀審慎管理,保護投資者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及金融債券發行管理相關規定,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發行資本補充債券有關事宜發布公告。
公告所稱“資本補充債券”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為滿足資本監管要求而發行的、對特定觸發事件下債券償付事宜作出約定的金融債券,包括但不限于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和二級資本債券。
公告指出,銀行業金融機構發行資本補充債券,應滿足以下條件:一是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機制;二是償債能力良好,且成立滿3年;三是經營穩健,資產結構符合行業特征,以服務實體經濟為導向,遵守國家產業政策和信貸政策;四是滿足宏觀審慎管理要求,且主要金融監管指標符合監管部門的有關規定。
公告表示,當觸發事件發生時,資本補充債券可以實施減記,也可以實施轉股。發行人發生股權變更時,應按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要求提交股權變更申請。股權變更涉及上市股權的,還應符合上市股權所對應的監督管理機構或上市場所的要求。
公告明確,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統籌考慮資產增長、結構調整、內部資本留存、外部環境等因素,合理、審慎地制定資本補充及資本債券發行規劃,在相應資本約束下促進自身穩健經營,并確保募集資金主要用于服務實體經濟。
另外,公告提出,發行人或投資人可聘請信用評級機構對資本補充債券進行信用評級;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發行具有創新損失吸收機制或觸發事件的新型資本補充債券;銀行業金融機構可探索發行提高總損失吸收能力的債券。
責任編輯:方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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