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凰網WEMONEY訊 3月21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8〕第7號》(下稱“公告”),明確外商投資支付機構的準入和監管政策,自3月21日起實施。
《公告》中提到,境外機構在中國境內的境內交易和跨境交易提供電子支付服務,應當在國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并根據《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下稱“辦法”)規定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與此同時,外商投資支付機構應在中國境內擁有安全、規范、能夠獨立完成支付業務處理的業務系統和災備系統。
此外,外商投資支付機構在中國境內收集和產生的個人信息和金融信息的存儲、處理和分析應當在境內進行。為處理跨境業務必須向境外傳輸的,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相關監管部門的規定,要求境外主體履行相應的信息保密義務,并經個人信息主體同意。
央行有關負責人在答記者會上透露道,自2010年建立支付業務許可制度以來,我國支付服務市場快速發展。放開外商投資支付機構準入限制,通過對內資、外資同等對待的方式,實現統一的準入標準和監管要求。有利于加快中國支付服務市場的改革開放和創新轉型,推動形成全面開放新格局。
外資機構申請支付業務許可證應具備哪些條件?上述央行有關負責人表示,境外機構應在境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具備支付業務設施和信息存儲要求。同時,企業還應符合《辦法》的資本實力、主要出資人、反洗錢措施等要求。
責任編輯:松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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