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1日,據最高人民法院(下稱“最高法”)官網,最高法《關于仲裁機構“先予仲裁”裁決或者調解書立案、執行等法律適用問題的批復》(下稱“批復”)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40次會議審議通過,將于2018年6月12日施行。最高法執行局負責人就批復的出臺背景、起草過程以及主要內容等,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此前的2018年4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反映,2018年以來,大量當事人持“先予仲裁”申請人民法院執行,大多是網絡借貸合同糾紛。對“先予仲裁”裁決的性質、應否執行、如何執行等法律問題各地法院存在較大分歧,法律適用標準及處理情況不統一,亟待釋明。
針對上述問題,近日,最高法就廣東省高院作出批復。明確網絡借貸合同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機構在糾紛發生前作出的仲裁裁決或者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執行申請。
最高法執行局負責人稱,隨著互聯網金融的快速發展,由于金融監管政策原因,P2P網貸平臺自身被禁止提供增信措施,有些網貸平臺就通過引入仲裁,為借貸交易的信用背書。部分仲裁機構為拓展仲裁業務而創新出“先予仲裁”,服務對象主要是大型網貸平臺,借款人是分散在全國各地的網民,金額一般為數百元至數萬元。概括其模式為,當事人在簽訂、履行網絡借貸合同且未發生糾紛時,即請求仲裁機構依其現有協議先行作出具有約束力和執行力的法律文書,包括仲裁調解書和根據調解協議制作的仲裁裁決。部分仲裁機構近年受理此類案件數量達到百萬件。
從各地情況看,“先予仲裁”的特點表現為,一是當事人訂立借款合同當天即簽訂調解協議,并在兩份協議中對仲裁事項作出約定。二是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的情況下申請仲裁,仲裁機構即根據之前的調解協議作出仲裁裁決或者調解書,同時出具生效證明。相關文書簽署、送達等均在網絡上完成。三是借款合同的出借人不明,部分合同上僅有借款人和居間人(即網貸平臺),沒有列明出借人。四是調解協議上的申請人為網貸平臺,而網貸平臺的經營范圍不包括金融借貸業務;網貸平臺則稱通過債權轉讓方式取得債權,并申請仲裁、強制執行。五是調解協議對借款人的權利進行諸多限制。例如,明確約定對案件進行不公開、不開庭審理并同意在網絡上完成審理;借款人對申請人提交的借款合同或者其他支付憑證以及其他相關證據材料均無異議;放棄提供證據;借款人放棄對仲裁請求的答辯權和其他權利等。六是有仲裁機構在仲裁規則中規定,合同在簽訂或者履行過程中,不論是否發生實質性或者公開性爭議,均認為是仲裁案件,根據調解協議作出的仲裁法律文書不可申請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等。
上述負責人介紹,批復針對網絡借貸合同糾紛的仲裁裁決立案、執行等問題,明確了三個方面的問題:一是進一步明確對合法仲裁應當依法及時受理、及時立案執行;二是明確仲裁機構在當事人未發生網絡借貸合同糾紛時,先予作出的仲裁裁決或者調解書,不應作為執行案件立案受理;三是在網絡借貸合同糾紛中,批復明確了應當認定為仲裁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兩種具體情形。
其中,仲裁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兩種具體情形為,一類是當事人簽訂網絡借貸合同且尚未發生糾紛時即簽訂調解、和解協議并申請仲裁,后發生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情形,仲裁機構仍不經審理或者調解程序,就根據事先達成的調解、和解協議作出仲裁裁決或者仲裁調解書。另一類是部分網貸平臺,采用格式條款約定借款人放棄申請仲裁員回避、提供證據、答辯等基本程序權利,甚至約定借款人放棄對仲裁裁決申請不予執行的權利。
責任編輯:松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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