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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銀行人讀到哪條落淚了?盤點2018銀行業四大監管新氣象

            來源:中國電子銀行網 2018-12-26 10:35:17 銀行業 理財新規 原創
                 來源:中國電子銀行網     2018-12-26 10:35:17

            核心提示2018年延續了2017年嚴監管的態勢,在資管理財、理財子公司管理、外資銀行準入等領域相繼出臺落地了一系列新規新政

            銀行人讀到哪條落淚了?盤點2018銀行業四大監管新氣象

              2017年以來,為整治銀行業市場亂象,嚴守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原銀監會組織開展了一系列專項監管治理行動。2018年則延續了2017年嚴監管的態勢,在資管理財、理財子公司管理、外資銀行準入等領域相繼出臺落地了一系列新規新政,在防范化解銀行業風險、進一步推進銀行業對外開放、扶持和指引民營銀行發展、促進資產流向實體經濟和小微經濟等方面做出了有力的政策引導。

              以下便是中國電子銀行網于2018年終對過去一年內出臺落地的主要銀行業監管指引新規新政做出的盤點。

              資管新規:明確打破剛性兌付

              全稱:《關于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

              出臺日期:2018年4月27日

              主管部門:央行

              2018年上半年由央行發布的《關于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通稱“資管新規”)旨在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統一同類資產管理產品監管標準,有效防控金融風險,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其主要針對資產管理業務展開規范監管,具體來講,指銀行、信托、證券、基金、期貨、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等金融機構接受投資者委托,對受托的投資者財產進行投資和管理的金融服務。

              明確打破剛性兌付是此次資管新規最重要的內容。剛性兌付偏離了資管產品“受人之托、代人理財”的本質,抬高無風險收益率水平,干擾資金價格,并且弱化了市場紀律,可能引發潛在的局部金融風險。為此“資管新規”明確了一系列細化監管部署。

              首先,在定義資管業務時,要求金融機構不得承諾保本保收益,產品出現兌付困難時不得以任何形式墊資兌付。

              第二,引導金融機構轉變預期收益率模式,強化產品凈值化管理,并明確核算原則。

              第三,明示剛性兌付的認定情形,包括違反凈值確定原則對產品進行保本保收益、采取滾動發行等方式保本保收益、自行籌集資金償付或委托其他機構代償等。

              第四,分類進行懲處。存款類金融機構發生剛性兌付,足額補繳存款準備金和存款保險保費,非存款類持牌金融機構由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和中國人民銀行依法糾正并予以處罰。

              此外,強化了外部審計機構的審計責任和報告要求。

              主要影響:

              業內普遍認為,資管新規對銀行理財業務發展既是挑戰,更是機遇。首先,資管行業將進入到正本清源、防范風險及轉型發展的新時代;其次,打破剛兌以后,產品凈值化,客戶分享產品的收益,同時承擔產品的風險,整個銀行資管行業來講,有利于提高更多大類資產配置和投研能力,保持產品競爭的穩定性。同時,資管新規對私人銀行業務發展定位和方向也提出了很大的挑戰并創造新的發展空間。

              理財新規:銀行理財門檻降至1萬元

              全稱:《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出臺日期:2018年9月28日

              主管部門:銀保監會

              銀保監會于2018年下半年制定并發布了《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通稱“理財新規”)。主要內容包括:嚴格區分公募和私募理財產品,加強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規范產品運作,實行凈值化管理;規范資金池運作,防范“影子銀行”風險;去除通道,強化穿透管理;設定限額,控制集中度風險;加強流動性風險管控,控制杠桿水平;加強理財投資合作機構管理,強化信息披露,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實行產品集中登記,加強理財產品合規性管理等。具體來講,該管理辦法相對以往監管的革新主要有以下四點:

              第一,公募理財產品面向不特定社會公眾公開發行,私募理財產品面向不超過200名合格投資者非公開發行。單只公募理財產品的銷售起點由過去的5萬元降至1萬元。

              第二,明確非保本理財產品為真正意義上的資管產品;保本理財產品按照結構性存款或者其他存款進行規范管理。

              第三,在理財產品銷售方面,引入不少于24小時的投資冷靜期要求,并進一步提高了條款表述的針對性和準確性。冷靜期明確只適用于私募理財產品,不適用于公募理財產品。

              第四,為防止資金空轉,延續理財產品不得投資本行或他行發行的理財產品規定;根據“資管新規”,要求理財產品所投資的資管產品,不得再 “嵌套投資” 其他資管產品。

              主要影響:

              行業普遍認為,“理財新規”的出臺實施,既是銀保監會實踐央行“資管新規”監管要求的重要舉措,也有利于細化落實銀行理財監管行為,消除市場不確定性,穩定市場預期,加快新產品研發,引導理財資金以合法、規范形式進入實體經濟和金融市場;促進統一同類資管產品監管標準,更好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逐步有序打破剛性兌付,有效防控金融風險。自9月底新規發布之后,據不完全統計,已有接近兩成的銀行理財產品門檻主動降至1萬元。

              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公募產品可直投股票

              全稱:《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

              出臺日期:2018年12月2日

              主管部門:銀保監會

              銀保監會于年底出臺《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其為“理財新規”的配套制度,與“資管新規”和“理財新規”共同構成理財子公司開展理財業務需要遵循的監管要求。

              該《辦法》的實施細則當中,最受關注的一條莫過于“理財子公司發行的公募理財產品可直接投資股票”。在股票投資集中度管理上,銀行理財子公司全部開放式公募理財產品持有單一上市公司發行的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并且《辦法》正式明確,理財子公司發行的理財產品將不設銷售起點,未來“一元購”個人理財產品將成為現實。

              同時《辦法》規定,理財子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為10億元。業界普遍認為10億元的注冊門檻相對較低。這一要求有利于加快推動中小銀行理財業務轉型的步伐,充分體現了監管機構鼓勵商業銀行設立子公司開展理財業務的監管思路。

              主要影響:

              商業銀行設立理財子公司開展資管業務,有利于強化銀行理財業務風險隔離,推動銀行理財回歸資管業務本源,逐步有序打破剛性兌付,實現“賣者有責”基礎上的“買者自負”。同時,也有利于優化組織管理體系,建立符合資管業務特點的風控制度和激勵機制,促進理財業務規范轉型。

              目前已有包括四大行在內的26家銀行公布了設立理財子公司的計劃。截至目前為止,工商銀行擬出資不超過160億元,或為銀行系理財子公司規模之最,其次是建設銀行擬出資不超過150億元,寧波銀行、杭州銀行等出資額最小,均不超過10億元。

              根據《辦法》要求,銀行理財子公司的設立需要經過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其中籌建申請最長反饋時間為4個月,籌建批準期限為6個月;開業申請最長反饋時間為2個月,開業最長時期為6個月,因此預計第一批理財子公司正式開放運營時間點將在2019年7月之后。

              外資銀行準入條例修改:攬儲門檻降至50萬元

              全稱:《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修改)》

              出臺日期:2018年11月28日

              主管部門:銀保監會

              今年11月底,在經過了幾個月的意見公開征集后,銀保監會對外資銀行準入制度、境內經營監管細則等做出了正式修改,公布了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此次監管細則修改意在進一步推動銀行業對外加速開放,促進國內銀行業競爭力提升,同時增強外資銀行風險抵御能力,加大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

              總體而言,此次修改共涉及18條內容,多數內容的調整修改與此前國務院作出的《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的決定(征求意見稿)》保持一致,并在細則方面加以配套明確。

              此次修改后的《細則》較之前的版本最主要變動在于確認了“外國銀行可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同時設立外商獨資銀行和外國銀行分行,或者同時設立中外合資銀行和外國銀行分行?!辈贿^,《細則》同時明確,如外國銀行在中國境內同時設有外商獨資銀行(或中外合資銀行)和外國銀行分行的,該外國銀行分行只能從事不對個人客戶開展的批發業務。

              《細則》同時嚴肅要求,外國銀行在我國境內設立的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與外國銀行分行之間進行的交易必須符合商業原則,交易條件不得優于與非關聯方進行交易的條件;且高級管理人員不得相互兼職。

              主要影響:

              《細則》將外國銀行分行可以吸收的中國境內公民每筆定期存款的下限,從“不少于100萬元人民幣”降低至“不少于50萬元人民幣”。同時在吸收存款方面,《細則》增加了第三十四條,要求外國銀行分行在開辦存款業務時,應向客戶聲明該行存款是否投保存款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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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Rach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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