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中國人民銀行貨幣鑒別及假幣收繳、鑒定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為了進一步完善反假貨幣工作制度,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金融機構) 貨幣鑒別及假幣收繳、鑒定工作,根據《規章制定程序條例》(2001年11月16日公布,2017年12月22日修訂), 起草了《中國人民銀行貨幣鑒別及假幣收繳、鑒定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電子郵箱:shaoyuan@pbc.gov.cn,sunjing@pbc.gov.cn
2.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區成方街32號中國人民銀行貨幣金銀局(郵政編碼:100800)
3.傳真:010-66016414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9年 4月 14日。
中國人民銀行
2019年 3 月 15 日
中國人民銀行貨幣鑒別及假幣收繳、鑒定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及依據) 為了規范貨幣鑒別及假幣收繳、鑒定行為,保護貨幣持有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辦理存取款和貨幣兌換業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稱金融機構)鑒別貨幣和收繳假幣,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鑒定機構和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以下稱鑒定單位)鑒定貨幣真偽,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術語定義) 本辦法所稱貨幣是指人民幣和外幣。人民幣是指中國人民銀行依法發行的貨幣,包括紙幣和硬幣。外幣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可存取、兌換的其他國家或地區流通中的法定貨幣。
本辦法所稱假幣是指不由一國貨幣當局發行,仿照一國貨幣外觀和理化特性,足以使公眾誤辨并可能行使貨幣職能的媒介。
假幣包括偽造幣和變造幣。偽造幣是指仿照真幣的圖案、形狀、色彩等,采用各種手段制作的假幣。變造幣是指在真幣的基礎上,利用挖補、揭層、涂改、拼湊、移位、重印等多種方法制作,改變真幣原形態的假幣。
第四條(術語定義) 本辦法所稱鑒別是指金融機構在辦理存取款或貨幣兌換業務過程中,對貨幣真偽進行判斷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收繳是指金融機構在辦理存取款或貨幣兌換業務的過程中,對發現的假幣通過法定程序強制扣留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鑒定是指被收繳人對被收繳假幣的真偽判斷存在異議的情況下,鑒定單位根據被收繳人或金融機構提出的申請,對被收繳假幣的真偽進行裁定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誤收是指金融機構在辦理存取款或貨幣兌換業務過程中將假幣作為真幣收入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誤付是指金融機構在辦理存取款或貨幣兌換業務中將假幣付出給客戶的行為。
第五條(主動上繳) 個人或單位主動向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上繳假幣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予以沒收。
個人或單位主動向金融機構上繳假幣的,依照本辦法第三章實施。
第六條(管理主體)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依照本辦法對貨幣鑒別及假幣收繳、鑒定實施監督管理。
金融機構依照本辦法對貨幣進行鑒別,對假幣進行收繳,協助被收繳人向鑒定單位提出鑒定申請。
鑒定單位依照本辦法實施鑒定。
第二章 貨幣鑒別
第七條(鑒別義務)金融機構辦理存取款和貨幣兌換業務時,應準確鑒別貨幣真偽,防止誤收及誤付。
第八條(金融機構職責)金融機構在履行貨幣鑒別義務時,應當采取以下措施:
?。ㄒ唬┐_保在用現金機具的鑒別能力符合國家和行業標準;
?。ǘ┴撠熃M織開展機構內反假貨幣知識與技能培訓,定期對辦理貨幣收付、清分業務的人員的反假貨幣水平進行評估,確保其具備判斷和挑剔假幣的專業能力;
?。ㄈ┌凑罩袊嗣胥y行有關規定,采集、存儲人民幣和主要外幣冠字號碼。
第九條(人民銀行職責)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負責以下工作:
?。ㄒ唬┙M織制定、實施現金機具鑒別能力管理制度,對金融機構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ǘ┲贫ǚ醇儇泿排嘤栔贫?,對金融機構反假貨幣培訓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ㄈ鹑跈C構冠字號碼數據信息采集、存儲和應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條(誤付責任)金融機構與客戶發生假幣糾紛的,金融機構應當提供相應存取款和貨幣兌換的記錄。
第十一條(誤付處理)金融機構誤付假幣,假幣尚未被收繳的,由金融機構按照本辦法第三章進行處理,并對客戶等值賠付;假幣已被收繳的,誤付的金融機構對客戶等值賠付。
第十二條(回籠款夾雜假幣處理)金融機構向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解繳的回籠款中夾雜假幣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予以沒收,向解繳單位開具《假人民幣沒收收據》,并要求其補足等額人民幣回籠款。
第十三條(實物管理)誤收、誤付的假幣應當在確認誤收、誤付后的3個工作日內單獨解繳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
第十四條(報告義務)金融機構確認誤收或者誤付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向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告。
第三章 假幣收繳
第十五條(收繳義務) 金融機構在辦理存取款或貨幣兌換業務時發現假幣的,應當予以收繳。
第十六條(柜面收繳) 金融機構柜面發現假幣的,應當由2名以上業務人員當面予以收繳。對假人民幣紙幣,應當面加蓋“假幣”字樣的戳記;對假外幣紙幣及各種假硬幣,應當面以統一格式的專用袋加封,封口處加蓋“假幣”字樣戳記,并在專用袋上標明幣種、券別、面額、張(枚)數、冠字號碼、收繳人、復核人名章等細項。收繳假幣的金融機構(以下簡稱收繳單位)向被收繳人出具《假幣收繳憑證》,并告知被收繳人如對被收繳的貨幣真偽判斷有異議,可向鑒定單位申請鑒定。收繳過程中,被收繳人不能接觸假幣。
?。ㄇ宸质绽U)金融機構在清分過程中發現假幣的,應當比照前款假外幣紙幣及各種假硬幣的收繳方式,由2名以上業務人員予以收繳。假幣來源為網點解繳的,應當確認為誤收差錯。
假幣收繳應當在監控下實施。
第十七條(報告機制)金融機構在收繳假幣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即報告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和公安機關:
?。ㄒ唬┮淮涡园l現假幣5張(枚)(含5張、枚)以上的;
?。ǘ儆诶眯碌脑旒偈侄沃圃旒賻诺?;
?。ㄈ┇@得制造、販賣、運輸、持有或使用假幣線索的;
?。ㄋ模┍皇绽U人不配合金融機構收繳行為的;
?。ㄎ澹┲袊嗣胥y行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保管方式) 金融機構應當對收繳的假幣實物進行單獨管理,并建立假幣收繳代保管登記制度,賬實分管,確保賬實相符。
第十九條(實物管理) 金融機構應當將收繳的假幣每月全額解繳到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不得自行處理。
金融機構所在地沒有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的,由當地上一級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確定假幣解繳單位。
第二十條(現金自助設備收繳)現金自助設備假幣收繳的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假幣鑒定
第二十一條(鑒定責任)被收繳人對被收繳貨幣的真偽有異議的,可以自收繳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持《假幣收繳憑證》直接或通過收繳單位向當地鑒定單位提出書面鑒定申請。鑒定單位不得無故拒絕鑒定申請。
鑒定單位應當無償提供鑒定貨幣真偽的服務,鑒定后應當出具《貨幣真偽鑒定書》,并加蓋貨幣鑒定專用章和鑒定人名章。
第二十二條(鑒定要求) 鑒定單位鑒定時,應當至少有2名人員同時參與,并作出鑒定結論。
第二十三條(辦理時限) 鑒定單位應當自收到鑒定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通知收繳單位報送待鑒定貨幣。
收繳單位應當自收到鑒定單位通知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待鑒定貨幣送達鑒定單位。
第二十四條(鑒定業務) 鑒定單位應當自受理鑒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鑒定并出具《貨幣真偽鑒定書》。因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的,可以延長至30個工作日,但應當以書面形式向申請人或申請單位說明原因。
第二十五條(結果反饋)對蓋有“假幣”字樣戳記的人民幣紙幣,經鑒定為真幣的,由鑒定單位交收繳單位按照面額兌換完整券退還被收繳人,并收回《假幣收繳憑證》,蓋有 “假幣”戳記的人民幣按不宜流通人民幣處理;經鑒定為假幣的,由鑒定單位予以沒收,并向收繳單位和被收繳人開具《貨幣真偽鑒定書》和《假幣沒收收據》。
對收繳的外幣紙幣和各種硬幣,經鑒定為真幣的,由鑒定單位交收繳單位退還被收繳人,并收回《假幣收繳憑證》;經鑒定為假幣的,由鑒定單位予以沒收,并向收繳單位和被收繳人出具《貨幣真偽鑒定書》。
第二十六條(鑒定條件)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貨幣真偽鑒定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ㄒ唬┚哂?名以上具備貨幣真偽鑒定能力的專業人員;
?。ǘM足鑒定需要的貨幣分析技術條件;
?。ㄈ┚哂泄潭ǖ呢泿耪鎮舞b定場所;
?。ㄋ模┲袊嗣胥y行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七條(授權公示) 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貨幣真偽鑒定機構應當公示授權證書。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公示授權的鑒定機構名錄。
第二十八條(異議處理) 被收繳人對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鑒定機構作出的貨幣鑒定結果有異議的,可在收到《貨幣真偽鑒定書》后向鑒定單位所在地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申請再鑒定。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監督責任)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有權對金融機構執行本辦法的情況開展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內控制度) 金融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和本辦法的相關規定,建立貨幣鑒別及假幣收繳、鑒定內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范,并向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備案。
第三十一條(數據上報) 金融機構應當對人員培訓、現金機具、冠字號碼以及收繳、鑒定業務等進行數據管理,并按相關要求報送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
第三十二條(檢查事項) 金融機構應當定期對本辦法及相關內部制度執行情況進行自查,并接受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的檢查。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依上位法設立的行政處罰)金融機構開展貨幣鑒別和假幣收繳,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鑒定機構開展假幣鑒定業務,有下列行為之一,但尚未構成犯罪的,涉及假人民幣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予以處罰;涉及假外幣的,處以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ㄒ唬┪床扇∮行Т胧┓婪墩`付假幣或者發生誤付行為的;
?。ǘ┌l現假幣而不收繳的;
?。ㄈ┪窗闯绦蚴绽U假幣的;
?。ㄋ模┪窗匆髮⒓賻沤饫U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的;
?。ㄎ澹┻`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應當向公安機關報告而不報告的;
?。┚芙^受理被收繳人、金融機構提出的貨幣真偽鑒定申請的;
?。ㄆ撸┪窗匆幎ǔ绦蜩b定假幣的;
?。ò耍┎划敱9?、截留或私自處理假幣,或者使已收繳、沒收的假幣重新流入市場的。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設立的行政處罰)金融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但尚未構成犯罪的,對金融機構處以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ㄒ唬┪床扇∮行Т胧┓婪墩`收假幣或者發生誤收行為的;
?。ǘ┌l生假幣糾紛,未按照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提供相關記錄的;
?。ㄈ┱`付假幣,未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妥善處理后續事宜的;
?。ㄋ模┻`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七條規定,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告而不報告的。
第三十五條(解繳假幣的行政處罰) 金融機構向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解繳的回籠款中夾雜假幣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對金融機構進行通報批評,約談其主要負責人;情節嚴重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六條(對人民銀行設立的處罰事項) 中國人民銀行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但尚未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ㄒ唬┚芙^受理被收繳人、金融機構或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鑒定機構提出的貨幣真偽鑒定申請的;
?。ǘ┪窗闯绦蜩b定假幣的;
?。ㄈ┙亓艋蛩阶蕴幚龛b定、收繳、沒收的假幣,或者使已收繳、沒收的假幣重新流入市場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吨袊嗣胥y行假幣收繳、鑒定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第4號發布)同時廢止。
第三十八條(解釋權)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責任編輯:方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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