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作為獨立的第三方當事人,依約保管委托資產,履行托管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提供托管服務,并收取托管、保管費用的商業銀行中間業務,在金融體系中起著重要作用。
3月18日,銀行業協會發布《商業銀行資產托管業務指引》(下稱《指引》)?!吨敢贩Q,在資產托管業務中,托管銀行應如實宣傳托管職責。除必要的披露及監管要求外,托管銀行應與管理人等合同簽署方在合同中約定,其不得以托管銀行的名義做營銷宣傳。
《指引》表示,托管銀行發現委托人、管理人有下列情形的,有權終止托管服務:違反資產管理目的,不當處分產品財產的;未能遵守或履行合同約定的有關承諾、義務、陳述或保證;被依法取消從事資產管理業務的相關資質或經營異常;被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依法宣告破產或失聯。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托管銀行不得有以下行為:混同管理托管資產與托管銀行自有財產;混同管理不同的托管資產;侵占、挪用托管資產;進行不正當競爭;非法利用內部信息謀取不正當利益;參與托管資產的投資決策;從事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從事托管合同未約定的其他行為。
銀行業協會表示,這是對2013年發布《商業銀行托管業務指引》的修訂和完善,順應宏觀經濟金融形勢和資產管理行業改革趨勢,進一步完善了資產托管行業自律規范制度,將推動資產托管機制發揮促進資管行業合規經營、助推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保障國家經濟金融安全、構筑社會誠信體系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對違反自律管理規范的托管銀行及其從業人員,銀行業協會稱,協會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警示并責令限期整改;進行內部通報批評;采取失信懲戒措施;暫停、取消其托管業務專業委員會成員單位資格;報請有關監管機構對其進行監管處罰。
銀行業協會秘書長黃潤中曾在去年指出,托管機制使得投資資產的所有權、管理權與保管權三權分立,托管人接受管理人和投資人雙重委托,通過核算估值、與管理人建立對賬與信息披露機制,助力資管行業穩健發展,要以風險防控為第一要務,加快托管服務從基礎服務向增值服務延伸。
責任編輯:曉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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